广州组织介绍卖淫罪咨询刑事律师;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刑事会见,广州第一看守所的日常生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穆书岚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1、《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什么是情节严重?

  关于如何认定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97刑法施行后未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有的适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但是,97刑法施行后1992年两高《解答》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已不再具有可适用性。目前正等待新的相关规定出台。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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