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为他人做担保时,如何对抗债权人
若作为担保人的您决定就借款人的事宜提起诉讼,则应依据法律规定向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依法申办。
在此过程中,担保人为证明自己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当的角色以及已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事实,您将有必要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以支持您的诉求。
在正式启动诉讼前,请确保您已经实际为之承担了担保责任(即代借款人向债权人清偿其贷款债务),这样才能合法合规地要求借款人予以偿还。
这是您作为担保人所享有的追索权,必须在您已经完成担保义务之后才能行使。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有哪些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需满足以下四项成立条件:
1. 债权人须享有对抗债务人的有效债权;
2. 债务人需将其财产予以特定处分并产生法律效果;
3. 该处分行为对债权造成不利影响;
4. 在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实施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该行为应为恶意。
此外,撤销权可因下列因素而消失:
1.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满一年未行使撤销权;
2. 重大误解的债权人自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满九十日未行使撤销权;
3. 债权人在知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第三次债权人大会意味着什么
涉及到债权归属及其解决策略的诸多复杂议题。
债权人会议通常涵盖如下方面:明确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公开宣告债权人资格审查的最终结果;指派并正式公布债权人会议的主席人选;精心筹划并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应邀接受债权人的深度提问;由清算小组详细通报债务人在生产经营、财产状况以及负债负担等关键领域的情况,同时提交清算工作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财产分配建议与实施方案等多项议程。
债权人会议乃是债权人依据人民法院的正式通知或公告而组建的一种临时性的组织架构,旨在通过集体表决的方式来表达债权人的共同意愿,就与破产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企业破产法全文》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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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第三次债权人大会意味着什么,第二次债权人大会通知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