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合伙企业解散后,为了终结合伙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合伙企业剩余财产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
1. 清算的原因通常包括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合伙企业就需要进入清算程序。
2. 清算的主要步骤包括:确定清算人,清算人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等事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告知债权人合伙企业即将进行清算,并给予其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和变现;清偿债务,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分配剩余财产,在清偿完债务后,将剩余的财产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3. 清算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合伙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清算过程中出现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可否再行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后,一般情况下应停止新的诉讼,但有特殊情况除外。
1. 对于基于物权等形成的诉讼,如物权确认纠纷等,在破产程序中可以继续进行。因为这些诉讼涉及的是特定的物的权利归属等问题,与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等并不冲突。
2.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开始但尚未审结的诉讼,管理人接管相关事务后,诉讼应继续进行。但在诉讼过程中,相关程序和事项应遵守破产程序的规定,如诉讼的进展、证据的提交等都可能需要经过管理人的审核和批准。
3. 然而,对于一些与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分配等存在直接冲突的诉讼,如个别清偿之诉等,在破产申请受理后通常应中止。以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决和行为,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破产申请受理后是否可以再行诉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既要考虑诉讼的性质和内容,也要考虑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和要求。
三、小股东是否有权拒绝大股东决策
小股东在一定情况下有权拒绝大股东的决策。
一般来说,如果大股东的决策违反了公司章程、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小股东有权拒绝。例如,决策内容超出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或者决策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
然而,如果决策是在合法合规的程序下做出的,且没有明显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通常需要遵守决策。
此外,小股东还可以通过一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对不合理的决策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议;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总之,小股东是否有权拒绝大股东决策,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既要考虑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也要考虑小股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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