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前科再次犯罪怎么判
当个人由于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而被宣判有罪,同时被施加了有期徒刑或更高等级的刑事惩罚之后,如果他/她在前次获释后的五年内再次违反法律法规,并且被认定违反了有期徒刑或更高等级的刑事惩罚条例,那么该行为将会被视为累犯行为。
对于累犯行为,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进一步加重其刑事惩罚力度。
如果累犯行为没有满足上述标准,就需要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法定刑进行分析,然后依照相关法律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如果在五年内再次犯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即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情况除外。
关于累犯的入狱时间计算,是从假释期满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的。
二、轻罪犯罪前科怎么判
如若曾经触碰法律红线,属于累犯者,需依法加重刑责;反之,倘若具备法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那么便会受到相应程度的宽恕。
譬如,对于自首者而言,当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主动投案并真实地陈述自身的罪行,这样便可能获得从轻的处罚。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却相对严格:首先,前后两罪均必须为故意犯罪,这乃是构成累犯的必要主观前提。
前者所遭受的刑事处罚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而后者也必须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是构成累犯所需的刑罚尺度条件。
换言之,构成累犯的两个要素是:
(1)前一个罪行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期,而后一个罪行也必须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后一个罪行必须在前一个罪行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五年以内发生。
三、判处拘役三个月属于前科吗
拘役作为一项刑事制裁手段,在其执行完毕后再度发生的犯罪行为,自然应视为前科记录。
何谓“前科”,它是指先前所犯之罪行及其所面临的法律惩罚。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有前科”,即是指曾经因为某事而遭受过刑事处罚。
对于那些有前科的人士,若他们再次触犯新的法律法规,且满足累犯的相关规定,那么便会构成累犯,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具有特定类型前科的人员可能无法担任某些职务,例如,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士,便不得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的助理审判员以及更高职位。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曾有违法行为并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士,也不应当被视作有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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