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有哪些,侵权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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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你知道吗?这些都是侵权行为!】今天是第19个知识产权日。提到知识产权保护,你可能会想到“山寨”、“抄袭”,但其实,知识产权的范畴远比你想的要大得多!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戳图查看,了解日常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或许很难,但请让改变开始发生 江苏新闻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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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来源广元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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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今天让我们以小故事的形式讲解一下侵权行为。
《小A与他的喵星人大片》
在一座充满奇思妙想的小城里,住着一个叫小A的天才小画家,他的画笔下诞生了无数可爱的角色,其中最火的当属《快乐的小猫》系列。
某一天,小A画了一幅小猫,把小猫画的栩栩如生,这幅画发布至网络,瞬间就炸了锅,成了朋友圈里的“网红”。小A乐开了花,心想:“哇,这可是个大商机啊!”于是,他决定限量版发行这幅画的复制品,赚点小钱钱。
但是,好戏还在后头呢!
不久,小A在逛商场时,突然发现自己的“喵星人大片”竟然被印在了文具上,在一家店名为“梦幻文具店”的店铺里卖得热火朝天。小A当时就懵了:“等等,这剧本不对啊,我啥时候授权过你们?”
侵权行为解读
在这个故事中,“梦幻文具店”就像个没有邀请函就闯入别人派对的不速之客,它在没有得到小A的允许下,擅自把《快乐的小猫》印在了文具上,然后大摇大摆地开始售卖。这在版权法的世界里,可就是个大大的“侵权”了。
小A,作为这幅画的原创作者,他的作品就像他自己的宝贝一样,受着版权的保护。这就意味着,谁想用他的作品,都得先过他这关,拿到他手里的“通行证”。而“梦幻文具店”没拿到“通行证”就用了小A的作品,这在法律上,就是个不折不扣的侵权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普法警示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尊重版权就像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一样重要。在使用别人的作品时,记得要先“问路”,得到原创者的许可,否则你可能就会成为版权法里的“不速之客”,不仅会“违法”,还可能“伤财”又“伤感情”。
供稿|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侵权行为属于什么责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近年来,厦门法院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见效,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案件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让创新者无忧创新。
两年来,全市共审结适用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案件13件,个案最高判赔数额500万元。
激励科技创新,护航高质量发展
科技创新越靠近前沿,风险和不确定就越高。加之创新研发投入高、周期长,若科技成果被恶意盗用,将严重侵害企业创新权益。
下面这个案件,厦门中院知产庭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切实做到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电子有限公司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某乙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热敏打印机的制造企业。
福建高院曾于2019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乙公司制造、销售的某一型号打印机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侵害甲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
甲公司称在上述诉讼期间乃至终审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仍持续大量生产、销售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诉请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请求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经查,乙公司在生效的诉讼法律文书认定侵权后,仍持续实施生产、销售侵害甲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构成重复侵权。
法院判决
厦门中院知产庭综合考虑乙公司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乙公司拒不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有关财务账册、资料的情节等因素,确定按照乙公司侵权获利数额的2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为3,032,550元(计算公式为:1,010,850元+1,010,850元*2=3,032,550元),并应承担甲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30万元。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惩戒恶意,让隐蔽性侵权无所遁形
侵权故意、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多样。接下来这个案件被告所经营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款类多、销量大,且其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影响范围极大,在短期内即可以获利颇丰。
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施以惩戒,提高被告侵权成本,强化了对故意侵权的司法威慑,使得仿冒他人商标不再是“低成本快钱”,威慑侵权者放弃“赚快钱”的侥幸心理。
基本案情
原告海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安某公司在销售案涉产品时,店铺名称、网页链接使用的标题、产品图片中使用的字样,外包装均有与涉案商标相近的英文标识及汉字标识,产品实物上有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英文标识,且与案涉商标发音和文字相同,二者构成相同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冰箱、冰柜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了对海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伍某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构成共同侵权。海某公司主张伍某存在为逃避承担法律责任、隐匿侵权证据的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涉八家公司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在广州、曹县、厦门、九江、义乌等地,利用互联网销售等模式,针对海某公司的案涉商标持续侵权,侵权时间长、范围广;伍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曾因侵害商标权行为被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仍继续实施类似侵权行为;海某公司的案涉商标知名度高,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严重。
由此,伍某实施的侵害商标权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法院判决
集美法院判决被告伍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50,000元,被告安某公司对其中8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心语
惩罚性赔偿不是“为罚而罚”,而是通过法律手段实现“让侵权无处遁形,让创新有利可图”的社会价值导向,为知识经济时代构建“保护创新——创造价值——反哺创新”的良性循环。
供稿:知产庭
编辑、制图:张芯雅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来源: 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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