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轩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集资诈骗罪指的是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最大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据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需要考证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人、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另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审理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依据法律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是10年,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无期,案件的定性不同,量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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