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条件,网上追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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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的条件和程序
作者:吴单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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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刑事案件中,对于已被决定拘留、逮捕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即在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这里的“网上工作平台”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平台,属于公安机关内网,普通公民无法自行上网查询,很多当事人直到被抓才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了。
采取网上追逃,等于将当事人信息向全国各地公安予以通报,一旦当事人在办卡、购票、住宿、乘车时使用身份证,或在公交、地铁、街边被抽查身份证,都会被现场识别和抓捕。
这样看来,网上追逃的效果似乎跟通缉很像,但二者还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简单地说,仅采取网上追逃不会让当事人“社死”,而发布通缉令等于宣告当事人“社死”。
通缉是《刑诉法》第155条明确规定的侦查手段之一,对于应当逮捕的在逃当事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予以追捕,可以视为逮捕的特殊形式。一旦被通缉,当事人的信息不仅在公安内部通报,而且会向当地社会甚至全国予以公开。
在对象范围上,发布通缉令仅针对一部分应当逮捕的在逃人员,且同时会进行网上追逃;而采取网上追逃的对象范围更广,既包括应当逮捕的在逃人员,也包括应当拘留的在逃人员,但不一定会同时发布通缉令。
在法律效力上,网上追逃并不是《刑诉法》规定的侦查手段,也不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公安部规章或通知文件所设定的办案手段,其效力位阶低于《刑诉法》。
02
实务中,网上追逃被广泛运用,成为公安机关最“方便”的抓捕方式之一。
根据《刑诉法》规定,采取拘留、逮捕和通缉措施,必须制作拘留证、呈请检察院批准、报本级和上级负责人批准。而采取网上追逃却没有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案件只需要侦查部门决定即可移送刑侦部门录入上网发布。
因此,现实中被网上追逃的人员有三类:
一是被误认的人员;二是涉案但不属于当事人的人员;三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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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上追逃误认的案件,一部分是因为信息泄露,被误认人员的身份证被不法分子冒用导致立案地公安在内网发布时使用了错误信息;一部分是因为审查不严,立案地公安仅凭被害人指控或同案人指认,没有认真核实就草率上网追逃;还有一部分是因为被误认人员的身份证号与嫌疑犯的重合等原因,抓获地公安不了解案情而贸然抓人。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3条,被网上追逃的人员,经审查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即撤销强制措施决定,并删除相关信息。
实务中,网上追逃无法预知,基本是在被抓现场才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了。因此,如果确认自己系被误认误抓的,应当立即向办案人员说明情况,举出自己不牵涉案件的相关证明。若现场不能奏效的话,则应保持冷静,避免引起办案人员的“升级动作”,同时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等外部力量,尽快沟通梳理,与办案机关厘清误会。事后,再通过投诉、申请国家赔偿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2015)宁刑终字第77号一案
李某因盗窃罪被抓,但在被讯问时自报姓名为“刘某甲”。办案民警张某遂从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调取“刘某甲”人口信息进行对比,基本信息及家庭成员情况均与李某供述一致,张某即按“刘某甲”及身份信息制作笔录、采集信息,信息采集后未及时确认提交当地公安厅数据库。一年后,因李某在取保候审到期未归案,张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刘某甲的信息发布网上追逃,导致刘某甲被误抓,错误羁押12天。之后,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一系列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经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履行公安民警职务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被错误抓捕羁押12天,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和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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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涉案件但不构成犯罪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一般以证人的身份出现。但是,出于办案便利的需要,公安机关在初期可能会无差别地将相关人员都列入侦查视线。其中一些在立案后一个月内无法取得联系或没有到案的相关人员,往往就会被网上追逃。
实务中,这类人员在公安内网系统中一般列为“涉案人员”,有些被公安认为嫌疑较大的会列为“嫌疑人”或“(涉嫌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
在案发之初,公安机关的侦查重点是嫌疑人、主管人员,涉案人员暂时不管,留作备查。但刑事案件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太多,在侦查过程中经常出现“拔出萝卜带出泥”的情况。
所以,涉案人员如果以“清者自清”的心态放任不管,无异于把自己的命运交到别人手里。但凡察觉到蛛丝马迹,比如之前的同事或朋友突然失联的,就应该做好自己也可能涉案的心理准备,并及时采取行动:把握较大的,可主动与办案机关联络,以充分的证据材料自证清白,争取撤案;把握不大的,可考虑通过专业力量做先行沟通,确认案件走向后再作打算。
05
第三类是当事人,常问的一个问题就是:网上追逃能否上网查询?
前文已经说过了,公安内网信息一般是无法查询的,因为刑事案件往往涉及秘密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法》也明确将其列为“国家秘密”。
曾有一起著名的行政信息公开案例,即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
公民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
对此,公安部作出公开答复书,并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故不予公开。奚明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所以,无需纠结网上追逃能否查询,更应当知道的是网上追逃的法律后果:
一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刑法》第88条规定,在立案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网上追逃针对是的应当拘留或逮捕的在逃人员,此时公安已经刑事立案,而当事人又没有归案,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逃避侦查。
实务中,在当事人自己不到案又没有外部力量介入的情况下,其犯罪嫌疑就不可能自动排除,公安机关也就不可能主动撤销网上追逃。一旦因网上追逃被抓,就属于被动归案,直接丧失了争取自首情节的机会。
二是取保的难度加大。
刑事立案后,在一个月内不能到案或无法联系的人员,公安机关会视为在逃人员,并发布网上追逃。
根据《刑诉法》第81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企图逃跑的,应当予以逮捕。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往往默认网上追逃人员系“应当逮捕”。所以,一旦被抓捕到案,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就大大增加。
现实中,网上追逃人员一般并不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所以很容易被抓捕,进而陷入被动局面。从辩护的角度,第三类人员如果心里没底,可以先咨询专业人士以确定案件的定性和可能走向,再考虑前往附近的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争取自首情节和取保候审,为后续从宽处理做好铺垫。
列入网上追逃的条件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我县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按照省公安厅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即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开展为期30天的追逃攻坚行动。
现对11名目标逃犯及重点逃犯进行公开缉捕,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协助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逃犯的藏匿线索。对在追逃攻坚行动期间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隐瞒、包庇、容留在逃人员以及提供便利条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综合:屯昌警方 屯昌政法网
来源: 海南特区报
网上追逃的条件必须得开刑拘手续吗
01 概述
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发布在逃人员信息并进行统一查缉的侦查工作机制,又称上网追逃、网逃。
网上追逃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秘密,被网上追逃人员及社会公众无法知晓是否被上网追逃的相关信息。
02 主体
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系统,是公安部级别的系统,全国各省市公安机关均能使用。由此可见,网上追逃,公安机关是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主体。
为什么说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主体呢?是因为其他机关也可以上网追逃,只是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办理或者公安机关决定办理的最多。
比如,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上网追逃的,由同级公安机关协助办理;军事司法机关需要上网追逃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办理。
03 适用对象
所谓在逃人员,包括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尚未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在逃被调查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以及从监狱、看守所脱逃,下落不明的罪犯。
可见,网上追逃的适用对象非常广泛,最为常见的就是已决定拘留、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也可以说,只要是网上追逃的,至少是被刑事拘留了。
04 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后,经工作确实无法查获需上网追逃的,应当于开具法律文书之日起30日内上网追逃。因案件侦办工作需要或者保密等特殊原因暂时不宜上网追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上网追逃。同一县级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在逃人员重复上网追逃;若有新的案件,应当在原上网信息中补录案件信息。
网上追逃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已经明确,只是根据现有侦查措施确实无法抓捕到案,才适用上网追逃,而且是在做出拘留、逮捕决定后30日内上网追逃,有时间限制。
实务中,很有可能出现刑事拘留决定和上网追逃决定是同时做出的,也就是二者日期可是同一天。但是,刑事拘留、逮捕决定肯定是在网上追逃决定之前。相关审批手续是要附卷备查的。
05 手续内容
办案部门将在逃人员上网时,应当将以下法律文书原件之一扫描上传至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1)立案决定书;(2)刑事拘留证或者逮捕证;(3)留置决定书;(4)撤销缓刑裁定书、撤销假释裁定书或者收监执行决定书,或者脱逃罪犯的原判决书(5)网上追逃人员信息表;(6)网上追逃人员审批文书。
发现本部门上网的在逃人员信息错误或者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报批改。修改在逃人员信息,应当填写修改在逃人员信息审批备案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上传至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
每位网上追逃的在逃人员有唯一的逃犯编号。
06 运行机制
上网追逃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进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公安机关抓获网逃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网上追逃的办案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抓获地公安机关抓获网逃犯罪嫌疑人后,应当首先核实其身份,确认抓获的人员是否办案地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人员,防止错误抓捕。
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达抓获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人以上提解,既有利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加强办案人员的相互监督,防止出现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办案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行为,还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押解途中逃跑、行凶等情况的发生。
异地查获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及时押解回本地,需要临时寄押,抓获地公安机关或者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持拘留证或者逮捕证、通缉令、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监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上述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文书,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犯罪嫌疑人寄押在异地看守所。
实务中, 一般是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寄押手续。
临时寄押,属于异地执行刑事拘留的一种形式,下期进行介绍异地执行拘留。
07 删除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删除本省(区、市)上网追逃的在逃人员信息:
(1)案件撤销的;
(2)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或者终止对留置对象调查的;
(3)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删除在逃人员信息,应当填写删除在逃人员信息审批备案表并附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终止调查、撤销强制措施等法律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追逃办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上传至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
08 撤销
有人说撤销网逃和删除网逃不是一个意思吗?还真不是,撤销网逃适用的逃犯被抓获,删除网逃则不同。
网逃人员被查获后,原网上追逃办案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追逃信息,实务中一般要求3日内撤销。
网上追逃的条件是什么
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律所执行主任;经辩中心主任;传销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李蒙:广强律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一文读懂网上追逃
摘要: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发布在逃人员信息并进行统一查缉的侦查工作机制,也称上网追逃、网逃。“李律师,我被列为网逃了。坐高铁、飞机会被抓吗?能住酒店吗?警察会通缉我吗?我还有机会自首吗?”在接受当事人咨询时,常能听到这样的询问。网上追逃是什么?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对于这一熟悉又陌生的制度,今天在这里一文读懂。
当你正在急匆匆赶地铁上班或者兴致勃勃陪朋友逛街时,蓦然发现两个穿着制服的大盖帽站在你面前,说:“你好,先生,请出具你的身份证或者说出你的身份证号码配合调查。”想必很多人都有过或者见识过类似的被警察盘查经历,这种盘查的目的之一就是缉捕网上在逃人员。
这样看来网上追逃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这种行为就时时刻刻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可是如果追问起网上追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适用条件有哪些?对于被追逃人会有什么影响?网上追逃就是通缉吗?网上追逃后还能自首吗?面对这一系列问题,大多数人可能都是一头雾水。
一、网上追逃的依据及适用条件
(一)网上追逃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版)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这里可以进一步明确的是:
1.网上追逃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
2.网上追逃针对的是在逃的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3.网上追逃的信息一般发布在公安内网,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秘密。
(二)网上追逃的适用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及司法实践,网上追逃的适用条件是:
1.适用领域:刑事犯罪
正如欠钱不还不能枪毙一样,普通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如侵权纠纷、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报警后警察到场了,即使对方当事人逃之夭夭,此时也不能动用网上追逃这一措施。
2.前提:犯罪事实清楚
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会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因为网上追逃毕竟是将行为人的基本信息、特征、照片等个人信息上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公安机关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考虑到网上追逃的下一步就是采取强制措施,一旦错误将会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侵犯。因此,适用条件之一就是犯罪事实清楚,和逮捕的实质条件保持了一致。
3.关键: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
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是适用网上追逃的关键条件,一般情况分为下边几种情形处理:
1.1:已经办理了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手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潜逃一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的,应当将收集到的准确信息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注意: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刑事拘留决定和上网追逃决定是同时做出的情形。
1.2: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准确的缉捕信息报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1.3:重大、紧急案件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即上网发布,然后补办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在逃人员,实践中对于下边在逃人员也会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在逃被调查人;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以及从监狱、看守所脱逃,下落不明的罪犯。
二、网上追逃的效果
网上追逃会影响追诉时效的计算,也使得办案机关在追捕时更为秘密和迅速,还可能影响到案后羁押措施的采取。
(一)网上追逃后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网上追逃是办案机关的针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手段,前提是已经刑事立案,并已确定犯罪嫌疑人,但是犯罪嫌疑人未能抓获。根据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刑事立案后,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则被认定为属于逃避侦查,此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简言之,一旦被网上追逃,就不可能通过熬过追诉期限来免除刑事责任了。
(二)秘密的天罗地网式追捕
如前所述,网上追逃的信息是发布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平台的,这是公安机关内网,一般情况下,社会公众无法知晓哪些人被网上追逃。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网上追逃都是秘密进行的,如果是重大案件、危险性比较大的、影响恶劣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会向社会公布。
虽然网上追逃对于公众是秘密的,而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却是透明的且能够做到实时更新,由于网上追逃信息与公安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相互关联,只要被网上追逃人员实名使用身份证件,包括住宿、乘车、购票、办卡或者临时抽查身份证都会被发现。所以,当被网上追逃人员在前述事项中使用身份证件或提供身份信息时,会触发警报,公安机关即可快速实现抓捕。
(三)追捕到案后影响取保
网上追逃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现被网上追逃人员的,依法应当立即组织抓捕。此时,由于被上网追逃人员本人往往并不知晓自己已被网上追逃,因此抓捕成功率非常高。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相比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网上追逃人员被抓捕到案后,由于办案机关担心其逃避侦查,所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要小很多。
三、网上追逃的常见疑问的辨析
(一)网上追逃不是通缉
在说两者的区别之前,先说一下两者的联系:
第一,都是针对在逃人员采取的侦查措施;
第二,都能够产生被全国公安人员抓捕的局面;
第三,通缉一般都会发布网上追逃信息;
第四,两者一般都有奖励;
第五,两者的强度和作用相当。
两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
1.通缉的条件更严格:
不同于网上追逃可以适用于拘留的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越狱逃跑的;
而且通缉需要批准的手续更严格,通缉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而网上追逃则只需经过公安机关内设的刑侦部门负责人审批即可。
2.通缉一般公开,网上追逃一般不公开:
通缉令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追捕手段;而网上追逃则只在公安机关内部网上显示,一般不向社会公开。
3.效力范围不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通缉,但是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它的效力只是在发布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而网上追逃,发布后在全国内有效。
简言之,网上追逃和通缉很相像,但是主要区别在前者的秘密性,后者的公开性,因而也导致了适用条件、效力范围的区别,在这样信息化时代,其实网上追逃和通缉的作用并没有差多少。
(二)网上追逃可以自首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网上追逃等于是布下了天罗地网,被缉捕归案是迟早的事情,怎么还能认定为自首呢?
其实不然,自首要求的是“自动投案”,而且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举重以明轻,既然比网上追逃更严厉的通缉的情形下,主动投案都可认定为自动投案,那么网上追逃自然也可以。
不过解决了自动投案问题,并不等于就当然能认定为自首,因为还要满足如实供述的条件,而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迫于情势自动到案,但是却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导致最后无法认定为自首,或者无法适用减轻的优待,这是十分可惜的。
当然也有一些当事人是因为自己对于案件事实没有梳理,对于案件性质没有把握,说的不够有条理或者没有说到案件的核心事实,因而被办案机关认定不满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因此,我们建议被网上追逃的人员在自首前应当充分咨询律师,在律师帮助下梳理清楚案件事实,并且在律师陪同下自首,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由于社会流动性的增加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网上追逃成为越来越普遍的追逃方式。高度信息化的今天,一旦被网上追逃,被缉捕归案则几乎是百分百的事情。虽然网上追逃前提条件是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被网上追逃的人员都必然犯罪,但是为了能够尽快说明案件事实,也为了能够在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争取有利情节,我们仍建议当事人应该在咨询律师后尽快自首,以争取最有利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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