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多年前以7万元购买了一商品房,当时签了合同,但一直没有过户,现在房产价格翻了几倍,对方不肯配合过户,导致其无法办理房产证,我接受该案件委托后,收集了相关证据,确定了代理思路,之后向法院起诉,最终为当事人顺利办理了房产证。(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某的一审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买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2004年9月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夫妻签订《买房协议书》,《买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房产证号为枝江市房权证董市镇字第0602333号的房屋以77500元卖给原告,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将775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在该协议书上写明现金已收。在协议书签订当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原告。原告居住该房屋已达7年之久,被告从来没有异议,该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该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手续。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房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当然是为了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原告在合同签订7年之后仍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也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手续。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枝江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周涛律师
20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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