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有两种模式:确定刑模式和量刑区间模式。通常认为,前一种模式可以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罚的心理预期,后一种模式有利于保障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到认罪认罚制度,我们认为确定刑量刑建议更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目的。具体理由是:
第一,确定刑量刑建议符合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构造。
认罪认罚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诉讼构造不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立的双方,也正是基于这种对立关系,案件最终要移交法院这个中立的第三方居中裁决。
换言之,不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构造呈现“三角形”模式。但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这种诉讼构造发生了变化。由于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在定罪量性方面的一致性,双方不再是对立的双方。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职责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关注的重点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转移到审查被告人签署量刑具结书是否自愿,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反悔,量刑建议是否明显错误等。换言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官的职责内容发生了变化。正如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当然不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确定刑的量刑建议能够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罚的心理预期,缓解其焦虑情绪。
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尽管他们大多希望诉讼程序能够尽快终结,从看守所转移到监狱。但他们最大的压力还不是生活的问题,而是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给他们以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有犯罪嫌疑人说:刑期确定后,我宁肯在监狱待一年,也不愿意在看守所多呆一天。可见,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更能满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需要,也更能容易调动其认罪认罚的积极性;
第三,确定刑的量刑建议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具体而言,就是确定刑的量刑建议能够降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反悔的概率,防止因为法院判决的刑罚结果与其预期之间存在反差而产生心理波动,收回之前的认罪认罚意愿或者提出上诉。办理一起认罪认罚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告诉我:“这个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2-3年,如果法院判决2年有期徒刑,我就确定不再上诉,如果判决我2年6个月及以上有期徒刑,我就一定上诉。如果判决2年以上、2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我就考虑一下再说。”这充分表明了量刑区间模式对被告人心理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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