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当庭提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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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
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上诉人能否增加诉讼金额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主要存在以下规则:
一、二审阶段直接增加金额的限制
1.原则上不允许直接变更
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通常限于一审诉讼请求及判决结论的合法性审查。若上诉人在二审阶段直接增加诉讼金额,可能因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而被视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例外情形下的调解途径
若上诉人提出新增金额的请求,二审法院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进行调解。例如:
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新增独立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反诉并涉及金额变更。
若调解成功,新增金额可通过调解书确认;若调解失败,法院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当事人合意下的特殊处理
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新增金额请求,法院可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此情形需满足以下条件:
新增金额与原诉讼请求具有直接关联性;
不违反处分原则及程序公正性。
三、发回重审后的程序机会
若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可在重审阶段依法申请变更或增加诉讼金额。例如:
因原审程序违法(如未合法传唤当事人)导致重审;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法律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四、实务操作建议
1.优先在一审阶段主张权利
诉讼金额变更或追加应尽量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以避免二审阶段的程序障碍。
2.二审阶段策略性选择
若确需在二审中增加金额,可尝试与对方协商调解,或待发回重审后主张。
3.证据与关联性要求
新增金额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新发现的损失证明),并与原诉请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独立之诉。
综上,上诉后直接增加诉讼金额存在严格限制,但通过调解、当事人合意或发回重审等途径仍存在可能性。
增加诉讼请求最晚时间
一、法律分析1.发回重审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现行法第146条):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或提起反诉。《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裁判逻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回重审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原审裁判已被撤销,当事人回归初始诉讼地位。因此,允许其根据案件进展调整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和辩论原则(围绕新请求展开对抗)。程序上不因原审的诉讼行为限制当事人的权利。2.重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程序要求审理范围:法院需围绕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得受原审中当事人自认、证据提交等行为的约束。例外:若当事人明确认可原审已查明的无争议事实,可简化审理(需记录在卷)。程序要求:法院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组织质证与辩论,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不得直接援引原审裁判中的事实认定或法律结论。二、与同类案件的对比分析
对比维度 |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案) | 前案1(未经质证移送鉴定案) | 前案2(复印件证据案) |
核心问题 | 程序权利行使(诉讼请求变更) | 程序违法(未质证即移送鉴定材料) | 证据形式瑕疵(复印件的证明力) |
法律价值侧重 | 保障当事人处分权与程序灵活性 | 严守程序正义(质证义务) | 追求实体公正(综合证据认定事实) |
法院审查重心 | 变更请求的合法性及审理范围 | 程序合法性(质证程序是否履行) | 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举证责任分配 |
实务风险提示 | 未及时应对变更请求可能导致被动 | 程序违法直接导致裁判被撤销 | 举证不力将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发回重审程序的**“归零”性质**——原审裁判被撤销后,案件回归“未决状态”,当事人享有与一审相同的程序权利。实务中需注意以下要点:
变更请求的合法性:充分利用重审程序调整诉讼策略,但不得滥用权利拖延诉讼;法院的审理边界:重审法院需独立审查新请求,不得受原审事实或行为的约束;程序与实体的平衡:在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防止诉讼突袭,确保双方攻防平等。#发回重审#
#二审##为什么二审很难改判?#
增加诉讼请求的新规定
裁判要旨1.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重审程序中可以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2. 重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受先前诉讼行为的拘束。
争议焦点1. 当事人在重审程序中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2. 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重审程序中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当然也可以变更诉讼请求。重审程序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重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不受先前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拘束,也不能以当事人先前的诉讼行为作为裁判的依据。
简要分析本案中,合锐赛尔公司在重审程序中变更了诉讼请求,不再主张解除《物资采购合同》,西北电建一公司也不再同意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重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能以当事人先前的诉讼行为作为裁判依据。因此,一审法院在重审程序中认为合同已解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124号
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上周六,参加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线上调解。
男方起诉女方离婚,法院立案后,男方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女方偿还男方欠款20多万元。我代理的是女方。调解前,法院已经和双方做好调解工作,方案为女方同意离婚,男方放弃欠款的主张。本以为,仅仅就是通过线上走个调解程序,当事人签字,就等着法院出调解书,案结事了。
可谁知周六当天,男方跟女方玩了个文字游戏。男方的调解意见是:如果女方同意离婚,男方就不增加诉讼请求了。至于女方应不应该偿还男方欠款,此处暂时不表。仅说为什么说男方玩了个文字游戏。
男方所述如果女方同意离婚,就不增加诉讼请求。如果女方同意,女方将来可能会被男方第二次起诉偿还欠款。因为法院仅仅处理了男方起诉离婚的事即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至于是不是应该偿还欠款,因为男方已经表示不再增加此项请求,故而离婚案件中法院并未处理男方要求女方偿还欠款的事宜,进而男方该项主张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解决。
经过民法典的普及,大众基本对离婚有了基本了解,即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下,人民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如果另一方坚持离婚,需要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这种情况下即便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本案中,庭审答辩女方是不同意离婚的。这种情况下,男方可能需要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第二次起诉,女方可能就没有谈判的筹码。所以女方才同意法院事前沟通的方案,即本次女方同意离婚,男方放弃主张偿还欠款的权利,省去男方第二次起诉的麻烦。但显然男方“不增加诉讼请求”的表示与“放弃主张的权利”存在明显区别,结果也是可想而知——调解以失败告终!
试问,在没有律师的提醒下,普通人会不会掉进男方设置的陷阱里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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