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离婚就能够逃避债务吗?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3日,张先生以经营种子为由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签订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9.84%,并由邹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向张先生发放贷款5万元,合同到期后,经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催要,张先生将利息结至2014年3月30日,下欠本金5万元及2014年3月30日以后利息未清偿。2014年6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邹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8月20日,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9.8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支付逾期部分利息的50%罚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00元,合计725元,由张先生承担。2015年1月15日,邹先生通过银行扣划、付现方式代偿张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57459.5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725元。
邹先生代张先生偿还各项费用后,向张先生讨要此笔费用,不料,张先生开始时躲避不见面,后来便埋怨邹先生不该擅自替自己还债。无奈,邹先生只好向张先生的妻子王女士讨要,王女士告知已经与张先生离婚,自己没有义务偿还借款。为此,邹先生只能将张先生和王女士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人连带偿还代偿款59170元及律师费2000元。
由于张先生躲债“失踪”,未参加诉讼,亦未到庭答辩。
王女士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自己与张先生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权、债务均由张先生承担,该笔欠款不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
张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8日,两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王女士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案中,王女士陈述张先生贷款时其并不知情,但日后得知贷款数额、用途后并未明确表示反对,视为对该笔借款的追认,且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清偿。两人离婚时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系两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故王女士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邹先生作为保证人代偿张先生所欠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7459.59元,并承担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起诉诉讼费用725元,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邹先生请求律师费2000元的问题,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邹先生代偿款57459.59元及代承担诉讼费用725元,王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或者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实际上这样做在法律上行不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邹先生就是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将张先生和王女士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也支持了邹先生的诉讼请求。这里,笔者想提醒通过协议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夫妻,这样做可能会惹火烧身,不但由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而且该承担的债务必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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