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
不动产物权抵押行为并不涉及移转担保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属于所有者;动产物权质押则需要将作为担保的物品交至债权人手中,并由债权人掌控该物品所有期间的占有权利。
关于担保范围,不动产物权抵押与动产物权质押存在差异。
前者的法定担保范围主要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方面;而后者的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可能包含质物的保管费用。
在法律程序方面,不动产物权抵押与动产物权质押的生效条件也各有区别。
不动产物权抵押无需进行强制性的登记手续,而动产物权质押则需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且质物或权利凭证的实际交付乃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
二、哪些叫质押以及哪些叫抵押
质押乃是债务人或第三方为确保债务偿还而将其持有的动产或权利移转至债权人掌控之中,将此等动产或权利视为债权之担保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抵押则是由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协议达成共识,无需将抵押财物的控制权予以转移,仅将该财物作为债务之担保的做法。
质押与抵押之间最为显著的差异便在于是否涉及到担保财物的占有状态发生变动。
在抵押方式下,抵押物的占有及管理形态并无变化,仍然由抵押人对其实施监护;
然而,在质押制度之下,质押物的监护权发生变更,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妥善保管。
通常情况下,若抵押物遭受损害或价值降低,应由抵押人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质押物遭受损害或价值降低,则应由质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可供抵押的财产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首先,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住房、商铺和办公大楼等与土地相连的固定物品均在抵押之列。
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可办理抵押手续。
海域使用权也在抵押范围之内。
再者,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等有形资产皆可作为抵押品进行融资。
最后,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及交通运输工具等也可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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