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的认定是满足三个条件,特殊累犯需要满18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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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和一般累犯
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特殊累犯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累犯的特殊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认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应当注意以下三个特点: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前罪或者后罪中一罪不属于上述犯罪范围的,不能构成本条规定的特殊累犯。但是,根据本条的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行为人,只要再犯这三类犯罪中的任一类犯罪的,均构成累犯。即前罪和后罪不需要同属一类犯罪,如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者,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就构成累犯。
2.不受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构成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种条件限制。即前罪只要判处刑罚即可,后罪只要构成犯罪即可。
3.不受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构成累犯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的时间条件限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际执行中对于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在认识上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是在一般累犯的条款中规定的,不适用于特殊累犯,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前述任一类罪的,都要以累犯论处。也有的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特殊累犯,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特殊累犯。
我们认为,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体现以教育挽救为主的方针,以使他们能更好地接受教育矫正,便于他们以后顺利地融入社会。因此,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属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与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脉相承,不仅限于第六十五条,也应当适用于本条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
同时,从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关系来看,第六十五条既是一般累犯的规定,也是对累犯制度的一般性和基础性规定。而第六十六条是刑法在确立累犯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几类特殊犯罪作出的专门性规定。刑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针对几类特殊犯罪,考虑到再次犯罪充分表明其主观方面顽固坚持恐怖等立场和难以悔改的态度,给予其更为严厉的惩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等方面的情况,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既然不能构成一般累犯,也不应构成特殊累犯。
另外,刑法关于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与对特殊累犯增加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都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对此问题立法机关做过专门研究,二者是并行不悖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9号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特殊累犯三种特别罪行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那么,什么是一般累犯,累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大家介绍。
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是什么?
一、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
构成一般累犯,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观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重点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二)刑度条件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三)时间条件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
二、累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累犯不适用假释。
也就是说,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综上所述,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不存在累犯。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来源:找法网
特殊累犯成立条件要求18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未成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但对其含义理论界与实务中仍存在争议,并对其是否同时适用于特别累犯,亦存在较大争议。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未成人不构成累犯是指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
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条件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条件,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前罪时未满18周岁,无论后罪是否已满18周岁,均不构成累犯;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前罪还是后罪,均应不满18周岁,方不构成累犯。相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在于:
第一,相关司法解释所认同。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据此,司法解释是以实施前罪时的年龄作为排除累犯的时间标准的。
第二,将实施前后罪的年龄均限制为不满18周岁,会导致此种累犯范围大大缩减。我国刑法规定前后罪间隔时间为5年,假设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刚满14周岁,而其仅仅对8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实践中对此类犯罪的处罚情况,如果将后罪也限制在不满18周岁,将导致累犯的空间大大缩减甚至没有意义。另外,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应当适用缓刑,前罪适用缓刑,则构成累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如果主张前后罪均限制为未满18周岁,将使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丧失意义。
未成年人不构成特殊累犯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与修订前规定相比,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两类犯罪,从而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第65条所规定的一般累犯中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能否排除在特殊累犯之外?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特殊累犯之外,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解释刑法第66条时,不能孤立地从文本的含义予以解释,应当综合考虑刑法第65条的规定,予以体系化解释。众所周知,一般累犯所涉及的犯罪与特殊累犯相比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小,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一般累犯之外,一则是体现轻刑化,二则进一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相比较一般累犯,特殊累犯的打击面更广,条件也更为宽泛,既然未成年人不能构成一般累犯,那么,自然也不能构成特殊累犯,否则,会使一般累犯的规定丧失意义。
第二,如果认为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在一些案件中,会显得不公平。例如,孙某在16周岁时,犯故意杀人罪被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之内再犯罪不能构成累犯,但如果其在16岁时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被判刑,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三大类犯罪的,均构成累犯,故意杀人罪比敲诈勒索罪要重很多,但前者不构成累犯,后者却会构成累犯,显然令人难以接受。
第三,将未成年人犯罪解释为不构成特殊累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有论者认为,刑法第66条与第65条不同,并没有明确的“但书”规定,从文理解释角度并不能得出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的结论。笔者认为,在解释第66条的规定时,不能无视第65条的规定,两者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将未成年人犯罪解释为不构成特殊累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检察日报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王恩海)
特殊累犯构成要件
累犯重点梳理
一、累犯的概念与意义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累犯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旨在对屡教不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惩处,以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
二、累犯的分类与构成要件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
1. 刑罚条件:前罪和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3. 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4. 年龄条件: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
(二)特殊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相对较为宽松,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累犯。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体来说,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处以更重的刑罚。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一律判处最高刑罚,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依法确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更重的刑罚。此外,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四、社会热点中的累犯
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累犯制度的应用较为常见。例如,在一些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涉及多次故意犯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法院在量刑时会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又如,在一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诈骗犯罪,也可能构成累犯,从而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五、相关刑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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