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的规定,累犯与惯犯的犯罪动机

刑事辩护 编辑:张灵丹

一、关于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的规定

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的规定,是法律体系中对于那些在职务岗位上触犯法律的人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关于减刑和假释的具体准则与要求。

在职务犯罪领域,减刑规定旨在给予那些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情节的罪犯一定的刑罚减轻机会,以激励他们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例如,对于在职务侵占等犯罪中表现出深刻悔悟,主动交代未被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与生产,为监狱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罪犯,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依法获得减刑。

假释规定则是在罪犯服刑一定时间后,根据其改造表现等因素,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接受监督改造。对于职务犯罪者,假释的适用需要严格审查,确保其释放后不会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威胁。比如,对那些在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中,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遵守监规纪律,且具备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家庭支持的罪犯,经过法定程序评估后,有可能被准予假释。

总之,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兼顾了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的需求,是一项细致而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累犯与惯犯的犯罪动机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其犯罪动机往往较为复杂且具有持续性。累犯通常对犯罪行为有着较为深刻的认知,他们深知犯罪的后果,但仍难以克制内心的冲动,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犯罪动机可能源于他们自身的不良习性,如贪婪、自私、暴力倾向等,这些习性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难以轻易改变。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惯犯的犯罪动机则更多地与生活需求和习惯有关。他们可能由于长期处于贫困或不稳定的生活状态,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如食物、住所、金钱等,而不断实施犯罪行为。这种习惯一旦形成,就如同一种难以摆脱的魔咒,驱使他们不断重复犯罪,难以自拔。

总之,累犯的犯罪动机侧重于内心的不良习性,而惯犯的犯罪动机更侧重于生活需求和习惯。两者虽然在犯罪动机上有所不同,但都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都需要法律给予严厉的制裁。

三、死缓限制减刑的八种犯罪

死缓限制减刑的八种犯罪,分别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第一种是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种极其残暴的犯罪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同时,也彻底摧毁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其手段的残忍和后果的严重,使得对这类罪犯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显得尤为必要。

第二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种犯罪是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其行为的恶意和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彰显了犯罪的恶劣性质,符合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情形。

第三种是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故而被纳入死缓限制减刑的范畴。

第四种是放火罪,放火行为一旦得逞,往往会给众多无辜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这种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使得放火罪成为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之一。

第五种是爆炸罪,通过爆炸的方式制造恐慌和破坏,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其犯罪性质恶劣,应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包括死缓限制减刑。

第六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将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环境中,可能会对大量不特定的人造成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这种行为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故而被规定为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

第七种是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这种行为直接威胁到航空安全和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被列为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

第八种是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死缓限制减刑的程度。这些犯罪都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既是对法律公正的维护,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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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死缓限制减刑的八种犯罪,死缓限制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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