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孔某以每套(包括银行卡、U盾、关联手机卡)200元到700元不等价格从被告人杜某、米某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共220张,再以1000元至2000元不等价格将银行卡或者U盾寄往严某处转卖赚取差价。至归案时止,非法牟利200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米某、杜某、陈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张涛律师评析】
在我们进行使用信用卡的时候,对于我们很多人来讲都是很方便的,在生活中的很多时候,我们都是可以使用信用卡救济的,但是,使用之后,也是需要及时的进行还款的,如果没有还款或者诈骗恶意透支的话,是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一般在先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之后,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那才能最终认定构成犯罪。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作为公民,以歪心思谋取利益终究不被认可,将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本文能提高大家对信用卡犯罪的认知,合理使用信号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