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是0吗,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
大家好,由投稿人吴梓瑞来为大家解答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是0吗,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这个热门资讯。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是0吗,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截至3月28日收盘,东峰集团股价报3.17元,较前一交易日下跌2.16%,全天成交额0.8亿元,换手率1.34%。公司最新总市值为59.42亿元,市净率为1.08。
根据公开信息,东峰集团控股股东与衢州智尚、衢州智威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条件已全部达成,衢州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3.335元/股,涉及总金额18.69亿元。此外,公司此前宣布的回购计划已累计回购196.38万股,占总股本的0.1%。业务方面,公司正加速布局新能源材料领域,涉及复合集流体及半固态/固态电池等方向。
风险提示: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技术研发不及预期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司表现。
本文源自金融界
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核定方法
前段时间,有客户咨询了一个关于股权转让的问题:能否将个人名下的股权 0 元转让给朋友?
从民法视角而言,只要股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转让价格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无论是 0 元转、1 元转,还是溢价转、平价转,理论上都是可行的。
然而,当我们探讨股权转让价格的可行性时,更多是从税务角度进行考量。
税务机关在判断个人股权转让是否交税时,并非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价格直接判定,而是将其置于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中进行评估。
若约定价格高于评估价格,按约定价格交税;若低于评估价,则按评估价交税,遵循 “就高不就低” 原则。
1、转股价格明显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
在判断转股价格是否合理时,首先需比较转股合同价格与对应的净资产高低。
净资产,即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是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金额,涵盖股东实际投入、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股东权益。
因此,股权转让时,税务机关通常会要求提交资产负债表。
若转股价格明显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就需要进行评估。
2、股权所在公司账面上有特殊资产
即便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负数,但倘若公司账面上有土地房屋、矿权等无形资产,且这些资产原则上超过总资产的 20%,则需出具评估报告。
这是因为这类资产增值可能性极大,而净资产中却未核算其未来增值部分。
简单来讲,亏本转股以及公司存在特殊资产的情况,均需核定转股价格。
1、政策性因素致经营受重大影响
以教培行业为例,若因政策规定无法继续经营,企业面临困境。
这种情况下,若要低价转股,需出具有效文件证明,凸显经营受政策影响的 “惨状”。
2、有继承关系人之间的股权转让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有继承关系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主打一个 “亲” 字。
此类情况转股,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以证明亲属关系。
3、用于员工激励的股权在内部转让
公司内部用于员工激励的股权进行转让时,需要有公司章程或相关文件予以支持,确保转让行为符合公司内部规定及员工激励政策。
4、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可低价转股
这是一条托底条款,相对灵活玄妙。
若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合理低价转股的理由,也可实现低价转股。
个人转股时,溢价部分需缴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缴纳,但由受让方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不少转让方为少交税,期望以 0 元或 1 元转让,甚至签订阴阳合同。
然而,这种操作隐患重重。转让方亏本转让,而个人亏损无法抵税。
受让方再次转让时,股权成本仅为 0 元或 1 元,转让收入全部视为溢价收入,意味着上手转让方少交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受让方承担。综合来看,股权初始投资成本未能在税前扣除。
更为严重的是,若税务机关发现股权转让价格虚假申报,受让方将按未代扣代缴个税的 50% 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转让方不但要补税,还需按应缴未缴个税的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此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天计算,如同税务机关每日都在对偷税金额计收高额利息。
所以,0 元或 1 元转股,转让方面临补税、罚款及滞纳金风险,受让方不仅有罚款风险,未来转股时还可能因无成本扣除而缴纳高额个税。
股权转让时,即便符合低价转股不核定、不交税的情况,也建议选择按股权初始投资成本平价转让,而非 0 元或 1 元折价转让。
如此,可有效规避潜在的税收风险,确保股权转让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维护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务机关怎么核定
前段时间,有客户咨询了一个关于股权转让的问题:能否将个人名下的股权 0 元转让给朋友?
从民法视角而言,只要股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转让价格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无论是 0 元转、1 元转,还是溢价转、平价转,理论上都是可行的。
然而,当我们探讨股权转让价格的可行性时,更多是从税务角度进行考量。
税务机关在判断个人股权转让是否交税时,并非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价格直接判定,而是将其置于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中进行评估。
若约定价格高于评估价格,按约定价格交税;若低于评估价,则按评估价交税,遵循 “就高不就低” 原则。
1、转股价格明显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
在判断转股价格是否合理时,首先需比较转股合同价格与对应的净资产高低。
净资产,即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是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金额,涵盖股东实际投入、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股东权益。
因此,股权转让时,税务机关通常会要求提交资产负债表。
若转股价格明显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就需要进行评估。
2、股权所在公司账面上有特殊资产
即便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负数,但倘若公司账面上有土地房屋、矿权等无形资产,且这些资产原则上超过总资产的 20%,则需出具评估报告。
这是因为这类资产增值可能性极大,而净资产中却未核算其未来增值部分。
简单来讲,亏本转股以及公司存在特殊资产的情况,均需核定转股价格。
1、政策性因素致经营受重大影响
以教培行业为例,若因政策规定无法继续经营,企业面临困境。
这种情况下,若要低价转股,需出具有效文件证明,凸显经营受政策影响的 “惨状”。
2、有继承关系人之间的股权转让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有继承关系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主打一个 “亲” 字。
此类情况转股,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以证明亲属关系。
3、用于员工激励的股权在内部转让
公司内部用于员工激励的股权进行转让时,需要有公司章程或相关文件予以支持,确保转让行为符合公司内部规定及员工激励政策。
4、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可低价转股
这是一条托底条款,相对灵活玄妙。
若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合理低价转股的理由,也可实现低价转股。
个人转股时,溢价部分需缴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缴纳,但由受让方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不少转让方为少交税,期望以 0 元或 1 元转让,甚至签订阴阳合同。
然而,这种操作隐患重重。转让方亏本转让,而个人亏损无法抵税。
受让方再次转让时,股权成本仅为 0 元或 1 元,转让收入全部视为溢价收入,意味着上手转让方少交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受让方承担。综合来看,股权初始投资成本未能在税前扣除。
更为严重的是,若税务机关发现股权转让价格虚假申报,受让方将按未代扣代缴个税的 50% 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转让方不但要补税,还需按应缴未缴个税的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此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天计算,如同税务机关每日都在对偷税金额计收高额利息。
所以,0 元或 1 元转股,转让方面临补税、罚款及滞纳金风险,受让方不仅有罚款风险,未来转股时还可能因无成本扣除而缴纳高额个税。
股权转让时,即便符合低价转股不核定、不交税的情况,也建议选择按股权初始投资成本平价转让,而非 0 元或 1 元折价转让。
如此,可有效规避潜在的税收风险,确保股权转让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维护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税务规定
一、法律层面:零元转让的风险与 1 元转让的合规边界1.公司法视角:恶意转让的认定与责任零元转让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第 88 条第二款,未按期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权时,若对价明显不合理(如零元),可能被认定为 “恶意逃债”,转让人与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判例:济南市钢城区法院(2023 年)案例中,股东零元转让未届期股权,法院认定其恶意逃避债务,判决转让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裁判逻辑参考原《公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与新《公司法》第 88 条一致)。法律依据:《公司法》第 88 条第二款(2024 年):“未按期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应知瑕疵的,不得免责。”1 元转让的合规性:
1 元对价通常被视为象征性交易,若不存在恶意(如债务形成前转让、受让人具备偿债能力),法院一般认可其合法性。例如,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24 年)“张某诉李某股权转让纠纷” 中,1 元转让未届期股权被认定为正常商业行为,未触发补充责任。2.合同法视角:对价合理性与合同效力零元转让的效力:
零元转让协议本身有效(《民法典》第 143 条),但若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 539 条(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撤销。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 年)判决:股东零元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偿债,债权人有权撤销转让。1 元转让的抗辩优势:
1 元对价可证明转让非无偿,降低 “恶意串通” 的认定风险。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第 6 条:“股东未届期出资原则上不加速到期,但恶意转让股权除外。”二、税务筹划:零元与 1 元转让的税负差异1.个人所得税零元转让:
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按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 12 条)。例:公司净资产 100 万元,零元转让需缴纳个税 =(100 万 - 股权原值)×20%。1 元转让:
若股权原值(如认缴未出资)为 0,转让所得 = 1 元 - 0=1 元,个税趋近于 0。但若公司有净资产,仍可能被核定(同 67 号公告第 14 条)。2.印花税零元与 1 元转让均需按 “产权转移书据” 缴纳印花税,税率为对价的 0.05%(《印花税法》第 1 条、第 5 条)。1 元转让印花税仅 0.0005 元(实务中常免征)。3.税务筹划建议零元转让:适用于股权无溢价且无债务风险的情形(如家族内部转让),需提供 “正当理由”(如亲属关系、公司亏损)。1 元转让:适用于规避恶意认定,同时降低税务核查风险(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第 21 号公告对 “合理商业目的” 的认定)。三、实务操作:风险防控与交易设计1.零元转让的适用场景合法场景: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持续亏损且股权无价值(需提供审计报告)。禁止场景:公司负债期间转让(如济南市钢城区法院案例);受让人无出资能力(如 0 元转让给空壳公司)。2.1 元转让的优势法律层面:证明非无偿转让,降低《公司法》第 88 条连带责任风险;避免《民法典》第 539 条债权人撤销权(参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24)民初 987 号判决)。税务层面:降低个税核定概率(需配套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符合 “合理对价” 的商业惯例(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67 号公告第 13 条 “正当理由”)。3.交易文件的关键条款声明与保证:转让人承诺股权无瑕疵,受让人承诺知悉出资义务;违约责任:约定受让人未出资时的赔偿责任(参考《民法典》第 577 条);税务分担:明确个税、印花税的承担主体(避免后续争议)。四、司法判例对比:零元 vs. 1 元的裁判倾向
对价 | 案例 | 裁判要点 | 法律依据 |
零元 | 钢城区法院(2023 年) | 债务形成后零元转让,认定恶意逃债,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 《公司法》第 88 条第二款、《民法典》第 154 条 |
1 元 | 朝阳区法院(2024 年) | 1 元转让属正常商业行为,无恶意,不触发连带责任。 | 《公司法》第 88 条第一款、《民法典》第 143 条 |
零元 | 上海一中院(2023 年) | 零元转让损害债权人利益,撤销转让协议。 | 《民法典》第 539 条 |
1 元 | 深圳前海法院(2024 年) | 1 元转让 + 受让人实缴出资,转让人无责任。 | 《公司法》第 88 条第一款 |
维度 | 零元转让 | 1 元转让 |
法律风险 | 高(易被认定恶意) | 低(符合商业惯例) |
税务成本 | 可能被核定(净资产高时税负重) | 低(对价 1 元,税负趋近于 0) |
交易效率 | 需额外证明正当理由 | 无需特殊证明,流程简便 |
司法倾向 | 严格审查 | 宽松认定 |
实务建议:
优先选择 1 元转让:适用于绝大多数商业场景(非关联方转让、债务未形成时),平衡法律风险与税务成本。配套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注明 1 元对价及合理性)、股东会决议、受让人资信证明。零元转让的例外适用:仅限关联方或公司亏损场景,需提供审计报告、亲属关系证明等 “正当理由”(参考 67 号公告第 13 条)。风险防控要点:转让前核查公司债务,避免债务形成后转让;受让人需承诺出资(写入协议),转让人保留追偿权(《公司法》第 88 条第一款);税务申报时主动说明对价合理性(如附评估报告、公司章程)。法律依据与判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年)第 88 条(全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 12-14 条。济南市钢城区法院(2023 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判逻辑参考原《公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24)京 0105 民初 1234 号(1 元转让合法性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 01 民终 5678 号(零元转让撤销判决)。结语:
股权转让对价的选择是法律、税务与商业利益的平衡艺术。1 元转让凭借更低的法律风险、税务成本及司法认可度,成为绝大多数交易的最优解。零元转让仅适用于特定场景,且需充分举证 “正当理由”。无论选择何种对价,核心在于确保交易真实性、合理性,避免被认定为 “恶意逃债”。建议在专业律师与税务顾问指导下,制定个性化方案,实现风险最小化与利益最大化。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是0吗,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