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独创性的专利说明书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独创性的含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晴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一般是指由行政机关作出,由行政机关公布,并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后果的文件。专利说明书作为专利申请文献,经过专利行政机关审查,并由专利行政机关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开,但是,非公告形式的专利说明书并非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涉案专利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基本案情】

  徐焱为发明专利“由轻质材料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空心板”的专利权人,专利说明书由徐焱撰写。张颖在后取得“现浇轻质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空心板”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发明人及专利说明书的撰写人为张颖。由于连续两年未交纳专利年费,该实用新型专利已经自动终止。

  徐焱专利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在内共2412字,张颖专利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在内共2176字,双方认可两份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在内共有2000字相同。在张颖的专利说明书中,共有6处将“本实用新型”表述为“本发明”,且使用的位置及上下文均与徐焱的专利说明书相同。徐焱只主张其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的著作权。

  徐焱提起诉讼,以张颖利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漏洞,公然抄袭其作品,主观恶意明显,给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由,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并赔偿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张颖答辩称:其既没有侵犯徐焱著作权的行为,也没有因此给徐焱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徐焱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非公告形式的专利说明书不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且专利明书具有独创性,在此情况下,该专利说明书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颖立即停止侵犯徐焱发明专利“由轻质材料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空心板”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张颖向徐焱书面致歉;张颖赔偿徐焱合理支出人民币3000元;驳回徐焱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1、关于涉案专利说明书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能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断涉案专利说明书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关键。专利说明书一般由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几部分组成。本案中,徐焱仅就说明书附图以外的文字部分主张权利。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表达来看,至少有两部分内容具有独创性,一是具有新颖性的技术方案的表达,二是对专利中技术效果、背景技术等的介绍和描述,涉及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涉案专利说明书在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撰写人撰写而成的专利说明书具有个性化特色。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一般是指由行政机关做出,由行政机关公布,并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后果的文件。专利说明书作为专利申请文献,经过专利行政机关审查,并由专利行政机关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开,但是,非公告形式的专利说明书并非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

  2.关于徐焱是否为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的作者的问题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徐仁成系徐焱之父。徐仁成曾出具声明,主张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系由徐焱撰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确认徐焱为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的作者。

  3.关于张颖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徐焱对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所享有的著作权 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专利说明书一旦被专利行政机关公开,就进入公知领域,成为历史性技术文 献,公众享有一定范围内自由获取、传播专利说明书的权利。公众享有获取、传播专利说明书的自由,不意味着公众可以以任何方式、任何目的对专利说明书任意使 用。这种使用应当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受到公平原则的限制,不得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颖在申请涉案实 用新型专利的专利说明书中,使用了与徐焱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相同的内容,相同内容的比例高达92%,并获取了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这种使用方式,超出了 合理的范围,侵害了徐焱对其专利说明书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张颖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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