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本站的朋友,相信也了解过,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已经分享过很多关于“涉毒犯罪”的法律知识:常见的运输、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网络涉毒犯罪等。
今天,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昆明毒品律师,将以真实案例为您分析:免费“代购”毒品犯法吗?
一、真实案例A描述
小龙(27岁,化名)与小勇(28岁,化名)是好友。小龙是铁路职工,小勇则开了一家歌厅,收入都不错。后来两人相继都染上了毒瘾。2011年年底,小龙找到小勇,说快过年了,他们(指毒贩子张某等人)要送货过来,咱们要不要留点?年前他们就不来了。最后,两人商量好各买30克,由小龙去拿货,小勇交给小龙22500元毒资费用。小龙以750元每克的价格拿了60克海洛因,将30克交给了小勇,另30克自己留下吸食。
2012年2月份,毒贩子张某被公安擒获,交代出小龙从他那拿过几次毒品的事情。几个月后,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将张某、小龙等人起诉至法院。
昆明毒品律师分析:小龙是否涉嫌贩卖毒品罪?还是涉嫌其他类别罪名?
(一)《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三。在追诉标准三第一条规定中,对代购行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有了这个规定,代购行为就存在被以贩卖毒品罪追诉的可能。
(二)泊江律所昆明毒品律师认为小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理由是:小龙是代购,既没有居间介绍,也没有代卖,不符合追诉标准三中的“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
(三)最高院两次会议纪要都有相应规定,两次会议纪要都重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海洛因50克以上),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也就是说,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小龙并没有“贩卖毒品”的意图,那么小龙较大概率是不会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但是持有毒品总数达到了50克,是很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当然,最终的判决还是要审查更多的证据。
二、真实案例B描述
1976年出生的盛某,系某村农民。盛某年纪不大,但劣迹斑斑,自 2013 年来,就因吸食毒品屡次受到行政处罚,然而他不知悔改。2015 年 6月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刑。2013年4月份,吸毒人员李某通过朋友与被告人盛某认识,自己想“溜冰”时就与盛某联系购买冰毒,盛某积极帮忙,先后两次从其他贩毒人员手中为其购买冰毒,在交付时,从中扣留部分供自己吸食。2013年5月份,盛某在KTV与张某(女)认识后,先后两次为张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0.4克,并从中扣留部分供自己吸食。被告人盛某为牟取自己免费吸食毒品之利益,多次为多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昆明毒品律师分析:盛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要看盛某是否牟利!
虽然盛某并没有从中获取金钱利益,但是从中扣留部分供自己吸食,扣留部分是属于“特殊牟利”,依然属于牟利行为的其中一种: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本案中盛某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收的毒品时,克扣部分自己吸食,系牟利行为。
三、真实案例C描述
老李是名黑摩的师傅,长期从事拉人工作。2015年某月某日,老李的长期客户小张联系到老李,让老李帮忙送个包裹给小张。老李来到小张住所地,小张交付包裹给老李,告诉老张包裹比较贵重,务必赶紧送过去,表示可以多给辛苦费给老李,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老李。老李在送货过程中,被突击检查的公安人员拦截,当场搜索包裹内毒品海洛因500克。次月,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将老李起诉至法院。
昆明毒品律师分析:老李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一)若有充分证据表明:老李并不知道包裹内是毒品,加之是老客户让帮忙送货,并没有询问包裹内是什么。那么,老李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另外一种情况:若老李知道包裹内是毒品,一是为了高额的报酬,二是源于为老客户帮忙。那么,老李就非常可能是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
灵魂拷问:若原本老李并不知情,小张为了减刑,一口咬定老李知道此事,加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老李不知情的话?老李会不会构成运输毒品罪的。
因此,泊江律师专业毒品律师温馨提醒您:
1、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吸毒虽然不犯罪,但是连累一家老小,而且在利益的驱使下,是容易被“拉下水”的。
2、帮人送货一定要多留心,一旦对方支付你超过正常报酬送货费用,就要注意了。不然到时候有理说不清就麻烦了!
文章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目的为了提醒广大市民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