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责任免赔范围有哪些?2025,生产者免责的情形是什么

行政与行诉 编辑:纪海世

一、生产者责任免赔范围有哪些?2025,生产者责任免赔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生产者能证明产品质量缺陷发生在产品流入市场之前、产品投放市场时没有缺陷、或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生产者可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产生产品质量缺陷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可免除其产品的质量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生产者没有将产品流入市场

也就是说,该产品还在生产者的生产车间、仓库中存放,生产者还没有将产品提供给销售者或者消费者,其产品造成的损害不是生产者的责任,当然生产者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二、生产者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是指生产者将自己生产的合格产品投入市场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其后来产生的质量缺陷是生产者以外的人造成的,责任在生产者以外的人而不在生产者,生产者因此而免赔也是理所当然的;

三、

将产品投入流通市场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这是一种法定的原因,它是指在产品制作加工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未达到发现和解决这种质量缺陷的

水平,不能对生产者求全责备,苛求其达到发现和解决这种质量缺陷,这是不公平也是不现实、更是不科学的态度,因此,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是科学的、实事求

是的态度。

生产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责任的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可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然而,法律也允许生产者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如产品尚未流入市场、产品投放市场时无质量缺陷、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等。这种规定符合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又为生产者提供了合理的防范机制。生产者在能够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可依法享受免责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四节使用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二、生产者免责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分析:生产者免责的情形有: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生产者免责的情形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生产者免责的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如果尚处于制造、装配、包装等阶段,尚未投入流通的,即使该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产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生产者免责的情形

法律分析:生产者免责的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如果尚处于制造、装配、包装等阶段,尚未投入流通的,即使该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产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哪些情况下生产者可以免除产品责任?

法律分析:

生产者可以免除产品责任的情形有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六、生产者质量责任的免赔有哪些情形

一、生产者质量责任的免赔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产生产品质量缺陷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可免除其产品的质量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

生产者没有将产品流入市场。也就是说,该产品还在生产者的生产车间、仓库中存放,生产者还没有将产品提供给销售者或者消费者,其产品造成的损害不是生产者的责任,当然生产者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二)

生产者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是指生产者将自己生产的合格产品投入市场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其后来产生的质量缺陷是生产者以外的人造成的,责任在生产者以外的人而不在生产者,生产者因此而免赔也是理所当然的;

(三)

将产品投入流通市场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这是一种法定的原因,它是指在产品制作加工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未达到发现和解决这种质量缺陷的水平,不能对生产者求全责备,苛求其达到发现和解决这种质量缺陷,这是不公平也是不现实、更是不科学的态度,因此,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生产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责任的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可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产品有缺陷怎么办

产品有缺陷,有可能要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是:

(一)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了消费者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包括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人身心的疾病、死亡等。

人身伤害应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历来被作为确定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其它费用;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收入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

(二)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的财产损失,通常这种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伴随物质损失而产生的间接的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直接的物质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往往在损害事故的发生后即可表现出来,是种实际损失,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计算。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失,必须是作为物质损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现的经济损失才给予的赔偿。因此,财产损害,应不论被损害的财产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只要属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均应属产品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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