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免费送货受伤买家是否担责2025,商家免费送货受伤买家是否担责
法律分析:
商家因免费送货而受伤的,买家不应当担责。因为免费送货是商家为了促销而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营利,并不是针对任何需要帮助的人,不属于帮工的性质,故而卖家不应当担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家免费送货途中受伤要消费者索赔吗
家电超市老板为消费者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老板认为消费者王某应该负责,为此将王某告上法庭索赔。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此案。
2008年8月2日,王某在李某开办的家电超市里购买电脑一台,李某按照事先约定,免费用汽车将电脑运送到王某家中。下午三点左右,李某送完货后,在返回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认为其受伤是因为为王某送电脑这一帮工行为所致,出院后在多次找到王某要求赔偿其部分损失未果的情况下,以其与王某之间形成的是帮工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一万三千元。庭审中,王某答辩称:免费送货是其与李某之间形成的家电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李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的关键是界定“免费送货”行为的性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了促成与王某达成家电买卖合同,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对王某做出免费送货的承诺,该承诺应当属于家电买卖这个主合同的一项从属义务,也是李某与王某在合同自由原则下自主决定的合同内容。因此,李某免费为王某运送电脑的行为属于家电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因而在送货途中受伤应自行承担损失,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免费送货、安装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义务帮工指自愿无偿地为他人提供劳务,其具有实质性无偿以及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本纠纷中,“免费送货、安装”本身的字面意思确实含有不给付报酬的意思,但首先,“免费送货、安装”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商家在销售中已经营利,不符合义务帮工行为实质上的免费性。其次作为流行的促销手段,免费送货、安装是反复进行的市场行为,不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因此,商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商家为客户免费送货的员工受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在刘某开办的家电门市部购买洗衣机后,刘某按事先的约定,免费用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张某家中。不料,刘某在返回家电门市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刘某出院后,多次要求张某赔偿部分损失,张某认为,免费送货是其与刘某签订的家电买卖合同的一项内容,刘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刘某于是诉至法院,以其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无偿帮工关系为由,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1.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义务帮工通常是指帮工人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成果的行为。但“免费送货”是商家为了促销而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并不是针对任何需要帮助的人,而是以客户购买其商品为前提条件的,其目的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与无偿帮工有本质区别。刘某为了促成与张某达成家电买卖合同,以提供照顾和便利的义务为条件,对张某作出“免费送货”的承诺,该承诺属于家电买卖这个主合同的一项从属义务。因此,刘某在履行买卖合同的从属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不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五、在卖货商店摔伤卖家需要赔偿吗?
在营业场所摔伤如果商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商家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则由摔伤人自己承担责任,商家不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六、赠品致伤商家是否应担责
赠品致伤商家是否应担责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一、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而“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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