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同中债务转移的认定,债权债务转移合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萧欣

武汉合同中债务转移的认定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例,2005年2月4日,谢某代表甲公司与周某签订合作合同一份,该武汉合同中主要约定:周某在合同签订之日,按甲公司所需要的运输资金为壹拾叁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转交给甲公司财务;周某提供资金壹拾叁万元到位后,甲公司每月应付给周某该投资资金固定式回报2分利息计算,计现金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并按月及时结算给周某;双方合作期暂定为三个月;周某提供资金到期时2005年5月1日止,期满甲公司应如数归还被周某壹拾叁万元人民币投资金。2005年2月2日至4日,周某将共计13万元分三次交与了甲公司。

同年5月7日,该武汉合同案中双方就上述所涉13万元再次签订合作合同一份,明确仍按2分利息即每月贰仟陆佰元由甲公司支付给周某,合作期暂定为拾个月,至2005年12月1日止。2007年10月10日,甲公司与谢某作为承诺人出具以下《承诺函》,内容为:本人邓某就甲公司2007年10月10日与谢某退伙中达成周某借款债务如下:1.该武汉合同案中甲公司因资金周转由谢某分别于2005年2月4日、2005年5月7日借入周某现金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正,在2006年期间甲公司已还周某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正,余款壹拾壹万元正(其中中途谢某从公司欠周某借款中个人借款为人民币叁万元正,该借款利息由谢某承担)。2.该武汉合同案中公司截止2007年10月10日起借周某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正本金由邓某承担偿还债务。3.该武汉合同债务其中叁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由谢某承担,捌万元计算的利息由邓某承担。4.2007年10月10日后周某的壹拾壹万元本金的利息全部由邓某承担偿还。此后,经谢某核算确认,至2007年10月,其应承担的利息为12,600元,邓某应承担的利息为48,447元。

该武汉合同案中周某与甲公司有借款关系,对此事实,已有甲公司与周某所签借款合同及甲公司所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应予认定。上诉人所述周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系争借款合同虚假,与事实不符,不能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将其债务的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上诉人经与甲公司协商,共同向债权人即该武汉合同案中被上诉人周某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的形式完备,内容合法,系上诉人及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上诉人与甲公司已在该承诺书中明确,由上诉人为甲公司归还系争13万元中的11万元,并表示负担以8万元计算的利息;而对此,被上诉人周某也实际予以接受,未提任何异议;故现应认定甲公司对被上诉人周某的11万借贷债务及相应利息的负担已移转给上诉人;上诉人应按其承诺向被上诉人周某支付11万元及经核算确认的利息48,447元。上诉人称系争承诺书系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无确凿证据为证,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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