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蔡某、王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20年4月二人开始分居。双方于2019年1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其中约定“王某婚前全款购买的天津市和平区房屋归蔡某所有”。蔡某曾起诉王某离婚,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判决,驳回了蔡某诉请。
蔡某于2021年8月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蔡某与王某离婚;判令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归蔡某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蔡某与王某离婚;登记在王某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归王某单独所有。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蔡某与王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归蔡某所有,在房产未过户之前,王某能否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蔡某、王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以及王某的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双方关于其中所涉财产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关于《婚内财产协议》中涉及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权属约定部分,因该房产系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达成协议后,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现王某要求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小结
上述问题中,双方约定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商品房赠与给另一方,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若未办理过户,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赠与。
目前房价普遍偏高,大部分人的房屋都存在短期无法还清的贷款,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由此发生案例中的情况。
那么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
夫妻双方可以就该房屋部分的约定制作赠与协议并进行公证,经过公证后,有关的当事人将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相比于一般的财产协议,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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