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在民法典第几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芷泽

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在民法典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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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法律后果

题目

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有( )。

如果明天下雨,我就送给你雨伞一把


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

父亲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财产

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价格购买




解析

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时间,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应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是可能发生的事实。

选项AB:所附条件符合前述特征,该合同属于附生效 条件的合同。因此,选项AB正确。

选项C:死亡是将来确定会发生的事实,只是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因此并不是附条件合同,而是附期限合同。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所附条件必须合法,偷自行车的条件并不合法。因此,选项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选项AB。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义务的合同

鲁法案例【2025】152

租房过程中

夫妻双方离婚

一方能否强行收回租赁房屋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赵某于婚前购买房屋两套,并支付购房款。2023年8月,赵某、钱某登记结婚。2024年10月1日,钱某提供结婚证代赵某与甲公司签订《房屋委托合同》,约定租期3年。甲公司于2024年10月向钱某支付两房屋租赁费24200元、物业费1400元。几天后,因赵某与钱某离婚,赵某对《房屋委托合同》不认可,称未授权钱某托管案涉两房屋事宜,并于2024年10月7日收回两房屋,对两房屋换锁。2024年11月,甲公司将赵某和钱某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房屋委托合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房租24200元,房租押金140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以25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LPR为利率),支付换锁费用1100元及违约金2200元。
赵某辩称,房屋为自己的婚前财产,钱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这两套公寓私自托管给了甲公司,并未给自己转任何费用,要求钱某承担责任。
钱某辩称,自己是在赵某的催促下,把两套公寓托管给了甲公司。房屋即使是婚前购买,自己收取租金也是正当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关于钱某代赵某与甲公司签订《房屋委托合同》的效力问题,钱某主张系赵某授权其将案涉两房屋托管,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见,赵某对托管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且钱某在签订合同时亦未提供书面授权。而基于钱某、赵某为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虽赵某未明确授权钱某将案涉两房屋租赁给甲公司,但钱某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结婚证、房屋信息及钥匙,甲公司有理由相信钱某有代理权,钱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房屋委托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公司向钱某支付了房屋租金和物业费,钱某亦向甲公司交付了房屋。而赵某于2024年10月7日收回两房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赵某、钱某虽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并未在收回案涉两房屋后再次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此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10月7日解除。关于甲公司要求退还租赁费24200元、物业费14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于理不悖,应予以支持,因钱某的表见代理行为,对赵某产生法律效果,钱某、赵某应对甲公司所支付的租赁费、物业费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如因甲方原因需要解除本合同,属甲方违约”,而双方的租赁期为“2024年10月20日至2027年10月19日”,赵某于2024年10月7日即收回房屋,并未在租赁期内,甲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因被告未将租赁费及物业费退还给甲公司,确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其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甲公司要求被告承担换锁的费用1100元,因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系换案涉两房屋的锁产生的费用,又因甲公司确因换锁有所花费,法院酌定钱某、赵某支付甲公司换锁费用2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房屋委托合同》解除,赵某、钱某退还甲公司租赁费24200元、物业费1400元,赵某、钱某向甲公司支付利息、换锁费200元,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在房屋租赁等民事活动中,夫妻等特殊身份关系易引发表见代理争议。合同双方应谨慎审查代理权,避免纠纷。若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对方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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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崔存星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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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无法成就

鲁法案例【2025】185

现实生活中,作为一名需要养家糊口的劳动者,职工在工作中经常会被单位安排做一些并非份内的工作,有时这些工作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后果,但鉴于法律知识匮乏,也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职工往往就稀里糊涂地按单位的指示去做了。那么,面对自己亲笔签下的合同,职工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日,烟台某公司(合同甲方)与荆某全(合同乙方)、王某凤、祁某东、王某飞、宋某(合同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有如下约定:乙方从甲方处购买饲料,乙方从甲方处赊购的,乙方应在90日内将赊欠款支付完毕,在此期限内付款从赊欠之日起按月利率1%向甲方支付利息,如未按规定期限还款,除应支付欠款本金和利息外,甲方支付违约金(所欠货款的1%乘以欠款的月时间);合同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协议书落款处烟台某公司在甲方处盖章,被告荆某全在乙方处签字,其他四被告在丙方处签字,其中王某凤承诺在70万元内为荆某全所欠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祁某东、王某飞、宋某承诺在50万元内为荆某全所欠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自每笔饲料款到期之日后两年。

合同签订后,烟台某公司向被告荆某全供饲料,2023年5月18日,荆某全在《客户欠款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欠烟台某公司货款699447.28元。因该款一直未还,烟台某公司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一、法院判令被告荆某全支付货款699447.28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二、判令王某凤、祁某东、宋某、王某飞对荆某全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合作协议书》的上述签订情况及荆某全在《客户欠款确认书》上签字但未付款的情况属实,同时查明,王某飞、宋某在签署《合作协议书》时系烟台某公司的职工。2023年9月28日,王某飞以自己的工资和猪肉款共51566.70元替荆某全偿还了部分欠款本金。

庭审中王某飞、宋某提出,自己是在履职过程中按照所在单位烟台某公司的要求在《合作协议书》中签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飞、宋某签订《合作协议书》时系烟台某公司的职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人在烟台某公司的管理之下,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按照公司的要求在协议书上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承诺担保的行为无效,二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其他被告依法承担责任,而驳回了烟台某公司对王某飞和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间有“白纸黑字、无法抵赖”的说法,是说自己签字认可的东西,是不能否认抵赖的,这也是我们法律人常说的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这不是绝对的,对于有效的法律行为来说,这毫无疑问是对的,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就包括“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情形。

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烟台某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要求其职工王某飞、宋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充当保证人,显然是为了转嫁将来货款不能回收的风险,是一种损害职工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王某飞、宋某处于烟台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之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既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更不敢拒绝公司的要求,其虽是亲笔签名,但却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其承诺担保的行为符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二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为不明就里成为保证人的职工推开了用人单位甩过来的“锅”,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作为单位的管理人员,须知这样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减少不了单位的风险,因此不必多此一举;作为单位职工,遇到此种情况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如果面临用人单位为难的情况,应依劳动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编写:孙秀王

转自:烟台中院

来源: 山东高法

附条件的合同分为

学会识别合同依法成立,避免交易“踩坑”!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好容易签了合同,本以为受法律保护了,但结果却被认定为未成立或无效,你踩过这样的坑吗?

依法成立合同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保护你的合同,说明你的合同不符合依法成立的条件和要求。


那么,合同依法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和要求?

从合同成立所需要的元素讲,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是合同成立所需必须具备的基本元素。具备这些基本元素,只表明当事人之间成立了合同。合同还需要具备基本的有效要件,才能依法成立。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为签约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为签约人意思表示真实,三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三个条件既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也是合同依法成立的基本要件。

是否所有的合同只要具备这三个基本元素和要件就一定依法成立呢?

答案是否定的。

以上基本元素和要件只是法律对所有合同依法成立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的,合同就还需要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才能依法成立。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只经过公证才能立的,没有经过公证合同就不能成立。再例如,依据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要物合同,必须以定金、借款、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影响合同成立的元素,除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这三个基本元素外,还有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非基本元素。合同缺乏非基本元素时,可通过当事人补充协商、由人民法院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等方式来解决。但是,如果这些方法无法解决,且欠缺的元素又直接影响合同的性质,是某类具体合同所必须备的元素时,不能认定合同依法成立。

例如,价款和租金是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必备元素,且直接影响着这两类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价款或租金补充协商,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确定时,就不能认定合同依法成立。

合同形式有时也会成为影响合同的成立元素。当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没有采用该特定形式的,合同不成立。如果法律没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没有采用特定形式合同就不能立的,一般不能因没有采用特定形式而否认合同依法成立。


实务中,面对复杂的交易所形成的不同类型的合同,判断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应当先从合同是否具备主体、标的、数量三个基本元素,是否具备有效要件进行初步查,然后,再进一步考查合同所欠缺的条款,特别是影响合同性质、代表合同类型的条款,是否可以通过解释规则、依法适用法律规定规则得到补充。最后,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条件有特别规定或约定,还需要考查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是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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