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在民法典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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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法律后果
题目
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有( )。
如果明天下雨,我就送给你雨伞一把
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
父亲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财产
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价格购买
解析
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时间,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应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是可能发生的事实。
选项AB:所附条件符合前述特征,该合同属于附生效 条件的合同。因此,选项AB正确。
选项C:死亡是将来确定会发生的事实,只是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因此并不是附条件合同,而是附期限合同。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所附条件必须合法,偷自行车的条件并不合法。因此,选项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选项AB。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义务的合同
鲁法案例【2025】152
租房过程中
夫妻双方离婚
一方能否强行收回租赁房屋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在房屋租赁等民事活动中,夫妻等特殊身份关系易引发表见代理争议。合同双方应谨慎审查代理权,避免纠纷。若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对方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撰稿:崔存星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编辑:石慧
大法官访谈 | 山东高院院长霍敏: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司法担当,以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
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无法成就
鲁法案例【2025】185
现实生活中,作为一名需要养家糊口的劳动者,职工在工作中经常会被单位安排做一些并非份内的工作,有时这些工作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后果,但鉴于法律知识匮乏,也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职工往往就稀里糊涂地按单位的指示去做了。那么,面对自己亲笔签下的合同,职工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日,烟台某公司(合同甲方)与荆某全(合同乙方)、王某凤、祁某东、王某飞、宋某(合同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有如下约定:乙方从甲方处购买饲料,乙方从甲方处赊购的,乙方应在90日内将赊欠款支付完毕,在此期限内付款从赊欠之日起按月利率1%向甲方支付利息,如未按规定期限还款,除应支付欠款本金和利息外,甲方支付违约金(所欠货款的1%乘以欠款的月时间);合同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协议书落款处烟台某公司在甲方处盖章,被告荆某全在乙方处签字,其他四被告在丙方处签字,其中王某凤承诺在70万元内为荆某全所欠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祁某东、王某飞、宋某承诺在50万元内为荆某全所欠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自每笔饲料款到期之日后两年。
合同签订后,烟台某公司向被告荆某全供饲料,2023年5月18日,荆某全在《客户欠款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欠烟台某公司货款699447.28元。因该款一直未还,烟台某公司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一、法院判令被告荆某全支付货款699447.28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二、判令王某凤、祁某东、宋某、王某飞对荆某全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合作协议书》的上述签订情况及荆某全在《客户欠款确认书》上签字但未付款的情况属实,同时查明,王某飞、宋某在签署《合作协议书》时系烟台某公司的职工。2023年9月28日,王某飞以自己的工资和猪肉款共51566.70元替荆某全偿还了部分欠款本金。
庭审中王某飞、宋某提出,自己是在履职过程中按照所在单位烟台某公司的要求在《合作协议书》中签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飞、宋某签订《合作协议书》时系烟台某公司的职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人在烟台某公司的管理之下,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按照公司的要求在协议书上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承诺担保的行为无效,二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其他被告依法承担责任,而驳回了烟台某公司对王某飞和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间有“白纸黑字、无法抵赖”的说法,是说自己签字认可的东西,是不能否认抵赖的,这也是我们法律人常说的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这不是绝对的,对于有效的法律行为来说,这毫无疑问是对的,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就包括“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情形。
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烟台某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要求其职工王某飞、宋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充当保证人,显然是为了转嫁将来货款不能回收的风险,是一种损害职工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王某飞、宋某处于烟台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之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既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更不敢拒绝公司的要求,其虽是亲笔签名,但却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其承诺担保的行为符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二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为不明就里成为保证人的职工推开了用人单位甩过来的“锅”,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作为单位的管理人员,须知这样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减少不了单位的风险,因此不必多此一举;作为单位职工,遇到此种情况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如果面临用人单位为难的情况,应依劳动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编写:孙秀王
转自:烟台中院
来源: 山东高法
附条件的合同分为
学会识别合同依法成立,避免交易“踩坑”!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好容易签了合同,本以为受法律保护了,但结果却被认定为未成立或无效,你踩过这样的坑吗?
依法成立合同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保护你的合同,说明你的合同不符合依法成立的条件和要求。
那么,合同依法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和要求?
从合同成立所需要的元素讲,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是合同成立所需必须具备的基本元素。具备这些基本元素,只表明当事人之间成立了合同。合同还需要具备基本的有效要件,才能依法成立。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为签约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为签约人意思表示真实,三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三个条件既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也是合同依法成立的基本要件。
是否所有的合同只要具备这三个基本元素和要件就一定依法成立呢?
答案是否定的。
以上基本元素和要件只是法律对所有合同依法成立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的,合同就还需要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才能依法成立。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只经过公证才能立的,没有经过公证合同就不能成立。再例如,依据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要物合同,必须以定金、借款、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影响合同成立的元素,除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这三个基本元素外,还有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非基本元素。合同缺乏非基本元素时,可通过当事人补充协商、由人民法院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等方式来解决。但是,如果这些方法无法解决,且欠缺的元素又直接影响合同的性质,是某类具体合同所必须备的元素时,不能认定合同依法成立。
例如,价款和租金是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必备元素,且直接影响着这两类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价款或租金补充协商,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确定时,就不能认定合同依法成立。
合同形式有时也会成为影响合同的成立元素。当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没有采用该特定形式的,合同不成立。如果法律没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没有采用特定形式合同就不能立的,一般不能因没有采用特定形式而否认合同依法成立。
实务中,面对复杂的交易所形成的不同类型的合同,判断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应当先从合同是否具备主体、标的、数量三个基本元素,是否具备有效要件进行初步查,然后,再进一步考查合同所欠缺的条款,特别是影响合同性质、代表合同类型的条款,是否可以通过解释规则、依法适用法律规定规则得到补充。最后,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条件有特别规定或约定,还需要考查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是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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