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3条详细内容,刑法303条原文完整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屈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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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3条是什么罪名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援引规范内含两档刑罚

□在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中,由于该罪存在援引规范,故该罪中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实际上包含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一加重处罚情形,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恰好能为开设赌场罪中第二档“情节严重”的语义范围所涵摄,从而能够解决援引规范还原过程中的用语转化问题。

为依法严惩跨境赌博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出境参赌,切实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作为刑法第303条第3款。该款并未直接规定本罪的法定刑,而是表述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属于一种援引规范。与开设赌场罪的处罚规定相比,该罪中援引规范的明确性程度较低,但这并不违反明确性原则。鉴于此,有必要对该援引规范进行法理阐释以使之明确化。

援引规范与明确性原则

援引规范作为一项必要的立法技术,具有概括性与简洁性的特点,存在于我国刑法多个条文中。例如,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中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等等。此种立法技术减少了立法语言的重复表述,避免了刑法条文的繁复。不可否认的是,与被援引的条文相比,援引规范本身的明确性程度较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即为适例,该罪中的援引规范曾因“马乐案”引发争议。究其原因,该处罚规定的明确性程度低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从而产生了如何援引法定刑的问题。对此,最高检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检例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与“两高”《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7条,都对该援引规范进行了明确。亦即,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是对该条第1款法定刑的全部援引,包括第1款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实际上,作为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明确性原则,是一种相对的明确性,而非追求刑法规范的绝对明确。明确性原则的具体内涵应理解为一个“区间”,也就是说,处于精确性规定与模糊性规定之间的刑法规范即具有明确性。虽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援引规范本身的明确性程度较低,但这并未超出明确性原则的“区间”。因为,该援引规范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司法人员审查明确,而且社会公众对其亦有预见可能性。诚然,立法的明确化是刑法规范明确化系统中的关键一环,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规范的行为指引功能。但司法明确化与学理明确化亦不可或缺,并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司法明确化路径作为“中流砥柱”,侧重于裁判功能的发挥,统一刑法的适用,实现个案的正义;学理明确化路径作为立法与司法明确化路径之间的“纽带”,具有中立性的品格,发挥着解释刑法文本与反思立法的作用。总之,援引规范作为一项立法技术,能够较好地实现刑法规范明确性与概括性之间的平衡,但仍需通过司法路径与学理路径加以明确。

援引规范的具体适用

刑法第303条第2款与第3款分别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第3款中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何适用,有观点认为,从条文表述的含义、逻辑和行为实质危害的角度来看,应仅适用开设赌场罪的第一档法定刑。有观点认为,首先,根据文理解释,“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包括开设赌场罪中的两个量刑档次,这符合援引规范可能具有的含义,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其次,对“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作限缩解释并不符合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就本罪而言,其立法目的在于对组织跨境赌博行为予以严厉惩治,遏制我国公民参与境外赌博现象。故而,应当根据组织跨境赌博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结合开设赌场罪中的两档法定刑,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再次,援引规范作为一项立法技术,其不仅具有概括性与简洁性,还具有还原性的特征。其还原性表现为援引规范的全部还原,而非部分还原。比如,刑法第125条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援引规范的还原性,该第2款的完整表述应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目前,司法实践中正是依据还原性处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有毒害性等物质犯罪行为的量刑问题。综上所述,援引规范对所援引的处罚规定应为全部援引,而非部分援引。也有观点认为,若根据援引规范的还原性,刑法第303条第3款的完整表述应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这就出现了在同一款中“其他严重情节”与“情节严重”用语同一,但分别属于不同量刑档次的失范现象。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立法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刑升格档次应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据此,本罪的完整表达应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面上涉及援引规范还原过程中的用语转化问题,实际上涉及“情节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语义范围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情节严重(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包容情节特别严重(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应以条文存在援引规范或者配置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情形为限。例如,上文提及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虽然该罪并未明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由于该罪存在援引规范,“情节特别严重”实际上包含在“情节严重”的语义范围内。这也为该罪援引“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档次提供了依据。再如,集资诈骗罪中的法定刑设置,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该罪中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罚规定,但是将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调整为“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立法为了从严惩处集资诈骗犯罪,实际上提高了本罪刑罚的严厉程度。故而,对实践中出现的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应当适用该罪中的第二档法定刑。换言之,刑法修订后,该罪中“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实包含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但以该档次配置了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情形为限。

综上,在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中,由于该罪存在援引规范,故该罪中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实际上包含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一加重处罚情形,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恰好能为开设赌场罪中第二档“情节严重”的语义范围所涵摄,从而能够解决援引规范还原过程中的用语转化问题。

(作者孔忠愿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刑法303条第二款

台州公安机关始终坚持对赌博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严厉开展打击整治。2019年,部署开展了扫黄治赌“雷霆”行动,重点打击网络赌博、地下“六合彩”赌博、公共场所聚众赌博、农村赌博、野外赌博、暴力护赌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市共破涉赌刑事案件652起,刑事拘留2216人,行政处罚5834人,全市涉赌警情同比下降19.46%。

临近岁末年初,总有那么些人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

亲朋好友聚在一起,难免想打个牌、搓个麻将,小编提醒大家适度娱乐可以,但要避免涉赌,否则可能被处罚!

警示案例

2019年7月,临海一家经营多年、生意红火的酒店忽然倒闭,老板崔某不知所踪,欠下店里员工70多人80多万工资。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原来是崔某一直沉迷赌博,一开始还有小赢,后来越赌越输,坑越挖越深,最后资金链破裂,只能无奈跑路。

赌博涉及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加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赌博的危害

●赌博影响个人的家庭和事业。经常赌博的人,表现出思想消极、冷漠、短视、急功近利和欺诈心态较高。赌博影响夫妻关系,疏远家人情感,因染上赌博恶习不能自拔而倾家荡产,酿成家庭悲剧的的事例时有报道。

●赌博对子女的危害。父母是一面镜子。赌博成瘾的父母对子女会产生不好的影响。更有甚者,有些家长不但自己参赌,而且还纵容子女赌博,而青少年抵制各种诱惑的能力差,可能形成赌瘾而难以改正,成为参加赌博活动的常客。

●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赢钱的人乘兴而往,不分昼夜;输钱的人拼命再来,不顾饥寒;不断消耗,疲惫精神。长此以往,控制不住而呈病态赌博,必定会损害健康,甚至危害生命。

●赌博引发社会问题。赌博会助长不劳而获的习气,久而久之会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赌博被处罚后带来的影响:

1、轻者治安罚款、拘留,重者刑事拘留至判刑。公职人员参赌被处罚后还面临行政、党纪处分,被判刑的面临开除风险。

2、违法犯罪记录伴随终生。

3、个人参军、入党、出国、留学等都受限制。

4、家长涉赌被判刑,子女的参军、入党、出国、留学等都受限制。

警方提醒

公安机关呼吁从每个人做起,自觉远离赌博违法犯罪,积极追求文明、积极、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过一个幸福和谐的平安年!

刑法303条第二款最新规定

赌博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2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5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刑法303条全文详细解读最新

南都讯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1月29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检察机关从严惩治开设赌场犯罪有关情况。数据显示,开设赌场犯罪呈高发态势,今年1至9月与2018年至2020年三年同期平均办案数比较,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开设赌场罪案件24539件52422人,上升22.85%和14.18%。

此外,批准逮捕开设赌场罪案件18739件36780人,上升46%和33.26%;提起公诉25140件63238人,上升49.27%和 45.71%。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为依法严厉打击该类犯罪,今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303条进行了修改,将开设赌场犯罪第一档法定刑从原来的有期徒刑3年,提高到5年,并增加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新规定。最高检针对当前赌博刑事案件高发情况,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开设赌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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