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意见最简短十个字,审核意见已分发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明

审核意见最简短十个字,审核意见已分发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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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简短

鉴定意见是指为了解决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需要运用专门知识作出科学判断的问题,而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在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会成为解决案件争议的核心证据。笔者结合审理部门的实践经验,针对鉴定意见收集、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谈谈对鉴定意见审核把关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鉴定意见收集、运用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对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价格认定的情形把握不精准。一些案件承办部门对哪些情况下应当对物品进行价格认定、哪些情况不需要进行价格认定认识不清。如被审查调查人要求请托人为自己购买房产,请托人支付房款的,在有证据证明房款数额的情况下,且购房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以以购房价格认定受贿金额,则没有必要对当时的房产价值进行鉴定;对于在国外购买,在国内收受的珠宝、手表等贵重物品,由于市场环境、购物渠道等因素影响,不宜直接将购买价格认定为受贿数额,应进行鉴定。还有的对涉案物品没有及时进行真伪鉴定、材质鉴定,导致无法区分违纪还是犯罪,甚至延误审判。

二是委托鉴定书缺失或者内容不详实。有的鉴定意见未附监察机关《委托鉴定书》;有的《委托鉴定书》只有鉴定目的和要求,没有说明鉴定物品的具体情况或者缺少其他必备内容,导致鉴定部门所掌握的材料零散不全面,很难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有的《委托鉴定书》中没有将鉴定解决的问题表述明确,对鉴定对象名称、特征、数量等基本情况表述与相关笔录不一致或出现错误。如涉案人员交代收受的房屋是毛坯房,而委托鉴定的价格却包含了改水电暖、卫生间、厨房装修等价值。

三是价格认定的基准日不准确。有的办案人员以相关物品的购买时间或立案时间而非行受贿行为发生时间作为基准日,有的对房屋等不动产简单地以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基准日,有的基准日与行受贿双方交代的收受时间不一致,导致价格认定不准。

四是鉴定意见没有告知或告知不规范。有的没有将《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单位、人员,没有告知其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有的物品重新确定基准日后,对新的鉴定意见没有告知被审查调查人;有的告知不全面,如只告知价格,没有告知鉴定基准日等。

审核鉴定意见需要注意的八个问题

一是审核鉴定主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以及对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及执业禁止的情形进行审核。

二是审核鉴定对象。一要审核《委托鉴定书》是否包括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来源,购置、生产、使用时间等要素;物品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起获、扣押、追缴物品的时间、地点等,与涉案人员交代笔录、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如有无实物、实物照片、发票等。二要审核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接收、使用、退还等业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及鉴定技术操作规范。

三是审核鉴定程序。一要审核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二要注意审核鉴定过程是否有人为干预或干扰,如审查调查人员不能对鉴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作出某种不真实的倾向性结论。

四是审核是否有必要进行真伪鉴定、材质鉴定。一般情况下,收受书画、文物、邮票等特殊物品的,在价格认定前需进行真伪鉴定;收受金条、玉器、木材类等物品的,在价格认定前需进行材质鉴定;对名酒、名牌包等,在目前尚无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关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真伪甄别后,再委托价格认定部门进行价格认定。

五是审核是否有必要进行价格认定。如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在认定实际成交价格时,如果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等能够确定房产实际交易价格的,则没有必要进行价格鉴定。再如,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房产送给受贿人,不宜以开发商实际支付的成本价格认定受贿数额,而应以该房产收受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进行价格鉴定。还有的涉案财物的购买或者交易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距离较远的,应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不宜将购买或者交易价格作为涉案金额认定。

六是审核鉴定基准日是否准确合理。如在交易型受贿案件中,涉案房屋市场价格具有较大波动性,以不同的时间基准计算出的犯罪数额相差悬殊。如有的受贿人收受房屋后不进行房屋过户,在这种情况下,收受时间出现了双方达成合意的时间、给付房屋钥匙和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实际入住的时间等不同节点,考虑到近年来房屋价格波动较大,可以按双方达成受贿合意的时间作为基准日,对房屋进行价格鉴定来认定受贿数额。要特别注意,在无法查清犯罪时间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认定方法,在价格认定方面体现为认定违纪违法或犯罪时间段内的最低值。

七是审核鉴定意见告知程序是否规范。一是既要告知真伪鉴定情况,也要告知价格认定情况;既要告知鉴定结论,也要告知鉴定的内容和经过。对于一个鉴定意见中包含多个物品或者检材的多个鉴定结论,可以采取附表形式,列明告知的详细物品特征及鉴定意见。二是可视情制作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载明告知权利义务、鉴定内容和结论的过程等内容,以及被告知对象的意见,配合《鉴定意见告知书》体现告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告知范围应规范。如涉嫌受贿问题的鉴定意见,一般应告知被调查人、行贿人,结合个案情况确有必要的,还应告知其他利害关系人。

八是审核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核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合理,如鉴定人只能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结论。要注意审核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鉴定意见是否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作者马艳燕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审核意见一般怎么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鉴定意见是指为了解决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需要运用专门知识作出科学判断的问题,而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在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会成为解决案件争议的核心证据。笔者结合审理部门的实践经验,针对鉴定意见收集、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谈谈对鉴定意见审核把关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鉴定意见收集、运用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对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价格认定的情形把握不精准。一些案件承办部门对哪些情况下应当对物品进行价格认定、哪些情况不需要进行价格认定认识不清。如被审查调查人要求请托人为自己购买房产,请托人支付房款的,在有证据证明房款数额的情况下,且购房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以以购房价格认定受贿金额,则没有必要对当时的房产价值进行鉴定;对于在国外购买,在国内收受的珠宝、手表等贵重物品,由于市场环境、购物渠道等因素影响,不宜直接将购买价格认定为受贿数额,应进行鉴定。还有的对涉案物品没有及时进行真伪鉴定、材质鉴定,导致无法区分违纪还是犯罪,甚至延误审判。

二是委托鉴定书缺失或者内容不详实。有的鉴定意见未附监察机关《委托鉴定书》;有的《委托鉴定书》只有鉴定目的和要求,没有说明鉴定物品的具体情况或者缺少其他必备内容,导致鉴定部门所掌握的材料零散不全面,很难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有的《委托鉴定书》中没有将鉴定解决的问题表述明确,对鉴定对象名称、特征、数量等基本情况表述与相关笔录不一致或出现错误。如涉案人员交代收受的房屋是毛坯房,而委托鉴定的价格却包含了改水电暖、卫生间、厨房装修等价值。

三是价格认定的基准日不准确。有的办案人员以相关物品的购买时间或立案时间而非行受贿行为发生时间作为基准日,有的对房屋等不动产简单地以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基准日,有的基准日与行受贿双方交代的收受时间不一致,导致价格认定不准。

四是鉴定意见没有告知或告知不规范。有的没有将《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单位、人员,没有告知其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有的物品重新确定基准日后,对新的鉴定意见没有告知被审查调查人;有的告知不全面,如只告知价格,没有告知鉴定基准日等。

审核鉴定意见需要注意的八个问题

一是审核鉴定主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以及对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及执业禁止的情形进行审核。

二是审核鉴定对象。一要审核《委托鉴定书》是否包括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来源,购置、生产、使用时间等要素;物品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起获、扣押、追缴物品的时间、地点等,与涉案人员交代笔录、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如有无实物、实物照片、发票等。二要审核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接收、使用、退还等业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及鉴定技术操作规范。

三是审核鉴定程序。一要审核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二要注意审核鉴定过程是否有人为干预或干扰,如审查调查人员不能对鉴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作出某种不真实的倾向性结论。

四是审核是否有必要进行真伪鉴定、材质鉴定。一般情况下,收受书画、文物、邮票等特殊物品的,在价格认定前需进行真伪鉴定;收受金条、玉器、木材类等物品的,在价格认定前需进行材质鉴定;对名酒、名牌包等,在目前尚无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关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真伪甄别后,再委托价格认定部门进行价格认定。

五是审核是否有必要进行价格认定。如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在认定实际成交价格时,如果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等能够确定房产实际交易价格的,则没有必要进行价格鉴定。再如,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房产送给受贿人,不宜以开发商实际支付的成本价格认定受贿数额,而应以该房产收受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进行价格鉴定。还有的涉案财物的购买或者交易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距离较远的,应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不宜将购买或者交易价格作为涉案金额认定。

六是审核鉴定基准日是否准确合理。如在交易型受贿案件中,涉案房屋市场价格具有较大波动性,以不同的时间基准计算出的犯罪数额相差悬殊。如有的受贿人收受房屋后不进行房屋过户,在这种情况下,收受时间出现了双方达成合意的时间、给付房屋钥匙和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实际入住的时间等不同节点,考虑到近年来房屋价格波动较大,可以按双方达成受贿合意的时间作为基准日,对房屋进行价格鉴定来认定受贿数额。要特别注意,在无法查清犯罪时间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认定方法,在价格认定方面体现为认定违纪违法或犯罪时间段内的最低值。

七是审核鉴定意见告知程序是否规范。一是既要告知真伪鉴定情况,也要告知价格认定情况;既要告知鉴定结论,也要告知鉴定的内容和经过。对于一个鉴定意见中包含多个物品或者检材的多个鉴定结论,可以采取附表形式,列明告知的详细物品特征及鉴定意见。二是可视情制作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载明告知权利义务、鉴定内容和结论的过程等内容,以及被告知对象的意见,配合《鉴定意见告知书》体现告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告知范围应规范。如涉嫌受贿问题的鉴定意见,一般应告知被调查人、行贿人,结合个案情况确有必要的,还应告知其他利害关系人。

八是审核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核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合理,如鉴定人只能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结论。要注意审核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鉴定意见是否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作者马艳燕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审核意见书模板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意见》指出,要确定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机构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意见》提出,健全审核工作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文件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三)明确审核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四)确定审核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五)规范审核程序。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明确审核职责。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强化审核责任。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审核工作机制

(八)完善审核工作方式。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九)发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作用。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

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一)注重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审核责任。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二)强化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司法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意见贯彻落实工作。要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司法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论文审核意见

法制网记者 张维

“红头文件”的规范化又迈出重要一步。

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实际上就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据了解,这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加上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两份文件共同构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措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这一类直接关系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形象的文件,近年来却也不少被曝出“奇葩文件”“违法文件”的新闻。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近年来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显示,当前,地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状况总体得分率仍较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度不够,“任性”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也较为混乱,一些未直接对老百姓的权利产生影响的内部工作规则、办事机构发布的文件均出现在了部分地方政府网上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语言表述不规范、篇章结构安排逻辑不严谨、本身质量不高等问题依旧凸显。甚至,还存在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情形,成为制约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后一公里’的梗阻,亟需‘对症下药’、攻坚克难。”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曹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这就使得对于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成为必然。为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源头性把控,《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职责清晰、审核严格、程序规范、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切实发挥杜绝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滤器”功能。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必须借助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的程序规制来实现。《指导意见》通过规范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以及强化审核责任夯实了合法性审核机制,这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全链条法治化管理将起到关键性作用。

曹鎏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虽然比较低,但与行政法规、规章一样,具有普遍适用力,故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亦应当成为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的应有之义。合法性审核机构可以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基础上,进一步审核其质量是否达标。

曹鎏认为,《指导意见》明确了审核范围,是一大亮点。“只要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以确保实现合法性审核的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按照《通知》的规定,一个行政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满足五个要件。《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从另一层面作出排除性规定,又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就不排除在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之内。

借助信息化手段,也是《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过程动态管理提供了硬件支撑。《指导意见》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方面,要注意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有效处理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平台的衔接,另一方面,要制定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标准,统一格式、文本、标准等各项管理要求,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以及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以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对于切实提高审核实效的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适应信息化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信息化平台建设。

此外,《指导意见》在保证制定内容和程序合法,以及严格审核程序上也作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和《指导意见》的出台正式开启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法治之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和管理全过程的法治化号角已经响起。”曹鎏说,期待“奇葩”“任性”“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问题能够被逐渐根治,老百姓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能够得到真正提升。

法制网北京12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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