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员工签字确认的《商务行为标准》及《雇员手册》明确记载,虚报、编造、伪造或者不实申报公司账目、记录、合同、申请等资料或文件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虚构离职员工的打卡签到,套取工资,符合上述规定,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已通知工会,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辩称:
1. 潘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违反《雇员手册》和《商务行为标准》的规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潘某作为餐厅总经理,在明知公司规章制度,明知通过伪造离职员工的打卡记录、套取工时并套取工资的行为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依然实施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及薪资制度,在公司内部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作为一个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足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潘某签字确认的《商务行为标准》及《雇员手册》明确记载,虚报、编造、伪造或者不实申报公司账目、记录、合同、申请等资料或文件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潘某虚构离职员工的打卡签到,套取工资,符合上述规定,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X公司解除与潘某的劳动合同并已通知工会,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潘某是否从不当行为中谋取额外利益以及X公司对其他违纪员工是否进行处理,系X公司处理时行使酌情权所考虑的范围,并不能作为潘某的抗辩理由。本院审查的是X公司解除与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非X公司是否应从轻处罚潘某。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经理让员工离职
●员工打卡后擅自离岗
●员工打卡后擅自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