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管公房的征收,房屋使用人可获得补偿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公房的承租人应享有以下征收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自管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但承租人享有居住使用权。征收补偿应该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归承租人所有。当然不在少数承租人以为公房的补偿和私有产权房屋的补偿差距必定很大,实质上并没有差别。自管公房承租人遭遇征收同样可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如果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公房承租人遭遇征收,征收方仅仅给予必要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是明显不妥的,也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内容相违背,更与保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原则相背道而驰。
2、公房承租人对协议不服该如何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赋予被征收人救济的权利,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昌运征收律师建议承租人:作为公房承租人对具体的补偿搬迁协议约定的内容不满,可明确不签署协议;即使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公房承租人对具体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3、自管公房的承租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对协议约定的内容不满意是否可反悔呢?
实施征收行为时,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范畴,也应遵循《民法典》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该协议具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无权处分等法定撤销或无效事由,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若协议约定内容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一方不履行,也不起诉撤销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履约之诉。
4、如果公房承租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反悔,可直接强拆吗?
如果公房承租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反悔,可通过法定途径解除,此后征收部门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才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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