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根据名义房主对房屋交易所付出的劳动,可酌情进行补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名义房主与这房主之间关系亲密,且也有还贷及参与整个房产交易过程,最终判决真房主补偿名义房主房屋增值金额的一半。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借黄某的名义购买房屋,黄某作为出名人取得出售房屋后的款项属于取得的不当利益,应予返还。黄某在广州地区实施限购政策的情况下提供名额给袁某购买房屋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且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有自行存款至还款账户,虽然在此期间袁某亦向该还款账户汇入款项,但通过黄某的行为可知其为袁某购买涉案房屋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根据上述情形,法院酌定黄某应获得涉案房屋出售时增值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的款项,经核算,金额为19万元﹝(68万元-30万元)×1/2﹞。
二审法院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黄某与袁某之间关系亲密,黄某用于还贷的银行账户并非仅用于偿还涉案房屋银行按揭,黄某亦有向还贷账户存入款项并通过还贷账户向袁某转款,涉案房屋的还贷账户存在袁某、黄某两人资金混同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形,结合黄某参与了涉案房屋的购买、还贷以及再次出售涉案房屋整个过程的事实,一审法院酌定黄某可在涉案房屋出售时的增值部分中分得19万元,考虑了黄某对涉案房屋的实际付出和劳动,相对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维持。袁某认为黄某无权参与售房款增值部分的分配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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