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盐池县慕某某受雇于李某某之夫张某(已故)在为某村村民余某某提供婚礼待客餐饮服务后,在拆卸餐饮帐篷时,突如其来的龙卷风将张某及慕某某连同帐篷一起卷到空中后重重跌落,导致张某经抢救无效身亡,慕某某全身多处骨折、受伤。慕某某经某医院救治34天后,出院在家休养。事故发生后,慕某某多次向李某某索要赔偿金未果,故于2018年7月11日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就赔偿事项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后,立即向双方以及某村村委会主任了解详细情况,并找到目击证人核实事情的发生经过。调解员在调查清楚整件事情的经过后,又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沟通,了解了当事人的赔偿要求。
伤者慕某某认为自己全身多处致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雇主张某需承担责任,张某已去世故由其妻子李某某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提出张某家属赔偿5万元的要求。而李某某表示自己还带着两个孩子,经济条件有限只答应赔偿2万元。调解员根据事件的性质,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指出根据《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指出慕某某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产生侵权之债,虽然属于意外事件但慕某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受伤,建议雇主方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李某某在调解员的法理分析下表示愿意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后调解员从情理上,劝解慕某某,雇主张某已死亡,李某独自带俩孩子也不容易的实际情况出发,劝解慕某某降低诉求,最终双方互谅互让,参考《解释》关于赔偿项目以及计算标准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双方签订调解协议:1.李某某一次性支付慕某某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万元。
2.此次损害赔偿纠纷系一次性处理,之后李某某不再承担慕某某任何损失及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该损害赔偿纠纷的特殊之处在于,雇主已经死亡,但赔偿款项等却还没确定。调解员面对该纠纷,积极向当事人以及知情人士了解情况,运用法理劝解雇主方承担起该负的责任,同时从情理劝解雇员方考虑雇主家的特殊情况,互谅互让,最终在法理交融中达成协议。
本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盐池县近几日事故视频
●宁夏盐池扫黑除恶村霸
●盐池庭审公开网
●盐池法院今日庭审现场
●盐池法院案件查询系统
●宁夏盐池一女子遭多人殴打
●2021盐池最新车祸
●盐池县强拆
●宁夏盐池扫黑除恶村霸
●盐池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