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钟某(男)与当事人徐某(女)系龙南县人,双方于2015年初通过网上交友软件认识,在接触一段时间后确认了男女恋爱关系。按照当地风俗,双方当事人家长经过协商,在2015年5月1日给双方当事人举办了订婚仪式,钟某家支付了3.6万元彩礼钱给徐某家。之后钟某与徐某生活在一起,每逢过年过节,钟某家都会买东西去徐某家送节拜年,徐钟二人及双方家庭都相处融洽,其乐融融。但是,2017年初,双方称因感情不和等原因,不想结婚了。双方因之前的彩礼等费用返还问题产生纠纷,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效,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争论中,钟某认为没有领结婚证,彩礼钱就应该返还。而徐某认为,给的彩礼是自愿的,给了就是徐某家的钱了,不存在返还一说,而且徐某在钟某家住了这么久,还为钟某流产过一次,不但不应该返还彩礼,钟某家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等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钟某和徐某订婚仪式中给的3.6万元彩礼钱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双方最后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结不了婚,彩礼钱是否应该返还?返还金额范围如何界定呢?
【调解过程】2017年7月12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分析本案的返还彩礼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且涉及到风俗人情及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法规,决定选派调解经验丰富且亲和力较强的调解员负责调解此案。调解员接到指派后,了解到本案在社区调委会已经多次调解,但都调解未果。于是前往社区调委会核实情况,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寻找症结所在。在调解员摸清了本案来龙去脉之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先冷静两天,于2017年7月14日下午三点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7月14日下午三点,钟某、徐某及双方家人如约来到了调委会,调解员考虑到之前社区调委会已经对该纠纷进行了多次调处,直接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了调解。首先,调解员采取“面对面”调解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事情的经过:
男方称其2015年5月1日与女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支付了36000元的彩礼钱给女方家,之后,每逢过年过节都会给女方家买东西,还给了女方家1000元现金。之后,女方住院,男方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并拿了2000元现金给了女方,现在既然双方不能在一起,要求女方最少退回20000元的彩礼钱,其他的不再追究。
女方家长听到男方陈述后,情绪比较激动。提出几个观点:1、女方家虽然承认收取了男方所说的那些钱,但是彩礼钱一分钱也不会还,也不应该还。2、同居期间女方因怀孕导致流产住院,住院期间的费用理所当然是男方承担。3、男方现在不跟女方结婚,还应该另外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
调解员看到这种情形,意识到男方是非常有诚意解决此事,而女方目前虽然是寸步不让的态度,但是每次都会积极参与调解,说明女方也是有心解决这事,只是觉得自己是“受害方”所以态度强硬。捕捉到这一信息,调解员迅速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首先找到女方徐某及其母亲,耐心的向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调解员告诉徐某及其母亲,彩礼虽然是我国的婚嫁风俗,但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在钟、徐二人未领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彩礼钱必须返还。但是鉴于同居期间徐某为钟某怀孕后流产,作为女性,身心的确受到了伤害,就这一点男方是应该考虑给予适当补偿的。另外,在同居期间,钟徐二人感情甚好,双方家庭也相处融洽,现在双方因感情不和不想结婚,也并不是男方钟某单方悔婚,经营了将近2年的感情破裂,对双方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打击。大家都是本地人,以后也许还会在路上遇见,没有缘分做夫妻但也不要做仇人,好聚好散。所以希望女方可以适当让步,诚心解决此事,早日投入新生活。女方徐某听了调解员耐心的劝解后,决定同意返还10000元给男方钟某。
接着调解员又找到男方钟某及其父亲,钟某主动作出了让步,由女方返还16000元解决此事。随后,调解员将女方作出让步的情况告知男方,男方考虑自己是男的一方,确实需要大度一些,再一次作出了让步,称返还13600元了结此事。
经过调解员多次辗转调解室的“背对背”调解,同时考虑双方当事人愿意也有诚意解决此事,只是不好主动开口,现在双方当事人分歧越来越小了,于是调解员提了一个折中的建议,由女方徐某返还12000元给男方钟某,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阐明利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由女方徐某一次性返还彩礼钱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给男方钟某(现场支付现金)。
2.在女方徐某支付完12000元给男方钟某后,男女双方关系就此了结,双方因此事没有任何纠纷。
3.在签订本协议后,如男方或女方要与他(她)人结婚,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阻扰。
调解员后期对案件进行了回访,了解到双方均不再因为此事纠缠。
【案例点评】彩礼这一传统习惯在中国流传两千多年,订婚赠送彩礼的意识在国民心目中根深蒂固,很少有人冲破这种陈规陋习,并且彩礼的形式变化多样、价值不断增长。男女双方订婚虽然不是法定的婚姻程序,但是订婚往往都会给付彩礼。而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农村,因返还彩礼钱发生的纠纷还是比较常见,且此类纠纷涉及到两个大家庭,处理不慎将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对于类似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钟某家给徐某家的彩礼36000元,即是钟某赠与给徐某的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钟徐二人恋爱关系已经结束,徐某应当返还钟某的彩礼钱。
本案成功化解离不开调解员对法理、情理的合理运用。一是以法律为准绳,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把繁琐的礼金往来及感情纠葛转化为简单明确的法律关系;二是以事实为依据,双方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都没有异议,这也调解员的调解提供了有利的事实保证。三是调解员丰富的调解经验及运筹帷幄的调解技能。本案调解员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着想,分别站在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法为先,理为上,情为民,促使双方各往前迈一步,达成一致协议,圆满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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