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在哪里起诉,婚姻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皓志

离婚纠纷在哪里起诉,婚姻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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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件管辖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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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离婚纠纷诉讼之一审法院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申请。法院通过审查,确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特殊情况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之管辖法院还可能为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等。

1.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说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不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例1:甲男和乙女为夫妻。甲男在3年出去打工一直未归。现,乙女想起诉离婚。此时,乙女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注:乙女也可以去甲男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的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不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例2:甲男和乙女为夫妻,住所地为江苏省某县城。3年前,甲乙二人来北京打工,一直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现,乙女想起诉离婚,须向甲男的经常居住地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

例3:甲男和乙女为夫妻,住所地为江苏省某县城。3年前,甲乙二人来北京打工。在这3年中,夫妻二人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等居住。且夫妻在每个区的居住时间都不到1年。现,乙女想起诉离婚,须向甲男的居住地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

3. 被告一方户籍迁出但未落户时的管辖

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军事法院管辖。

2)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 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 被劳动教养;

4) 被监禁。

6.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该条适用于双方均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情形。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243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最近有的法院向我院询问关于一方当事人被监禁的民事案件,在确定管辖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条的规定。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意见》第8条关于“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理”的规定,是特指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因此,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不应适用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在确定管辖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8. 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1)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2)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3)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9. 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案件管辖权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价值观的变化等各类因素的影响,我国每年离婚人数不断攀升。根据民政部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超过380万对,离婚率从2003年起连续15年上涨。

一万个离婚的背后可能有一万个不同的故事,但不管故事如何,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只有以下两种途径: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选择诉讼离婚的第一步就是选择起诉的法院,这就涉及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了。

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其中可是有不少知识的。

首先,我们需明确一个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对于离婚诉讼,还有如下这些特殊情形: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人户分离”,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小王和小马系夫妻,妻子小马户籍在某市B区,丈夫小王户籍在某市A区。二人长期分居,妻子小马住在某市B区,而丈夫小王则住在某市C区。夫妻两人日常各类矛盾不断,妻子小马欲起诉离婚。

管辖指引: 妻子小马可以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若有相关居住证明,证明丈夫小王在某市C区至今居住满一年以上,则可以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若有证据能够证明丈夫小王离开某市A区一年以上,妻子小马也可以向某市B区(即小马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介绍:妻子小马没有立即起诉离婚,而是离开了伤心地,来到了某市D区居住一年以上,此后心灰意冷向法院提出离婚。

管辖指引: 此时,妻子小马只能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丈夫小王没有固定住所,小马可以向起诉时小王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1、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被监禁,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居住在某市A区的妻子李某,要求与正在某市B区服刑的丈夫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在某市B区监狱服刑四个月,服刑前,邓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某市C区。

管辖指引: 应当由某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正在某市A区服刑的妻子李某,要求与正在某市B区服刑的丈夫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在某市B区监狱服刑三年。

管辖指引: 该起离婚诉讼应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下落不明的配偶提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小马和小王系夫妻。多年前,丈夫小王离家出走,此后再也没有回家,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几年前,妻子小马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小王失踪。现在,妻子小马欲向法院起诉离婚。

管辖指引: 应由妻子小马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妻子小马和丈夫小王在国内某市X区结婚后,长期居住在某市A区。后二人移居在M国,并取得M国长期居留权。多年后,两人夫妻感情渐淡,妻子小马想起诉离婚,而M国却以两人系在中国结婚、离婚诉讼应由中国法院管辖,故不予受理。

管辖指引: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妻子小马可以向某市X区或某市A区法院起诉离婚。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属地管辖原则,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小马和小王户籍地在某市A区,二人出国前均长期居住在某市B区。后,二人在国外T国工作学习时相识相爱,在T国登记结婚并定居,此后两人均获得了T国的永久居留权。多年后,妻子小马发现丈夫小王外遇出轨,故向T国法院起诉离婚。但T国法院却表示,两人系中国国籍,应当回国诉讼,故不予受理离婚诉讼。

管辖指引: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妻子小马可以选择向某市A区、B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居住国外未定居的中国公民起诉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介绍:妻子小马户籍在某市B区,丈夫小王户籍在某市A区。小马和小王在某市C区结婚并居住数年后,妻子小马赴R国留学,放假时偶尔回A区居住。丈夫小王不堪分居之苦,欲起诉离婚。

管辖指引: 小王可以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案例介绍: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后,小王试图改变现状,挽回婚姻,此后也赴R国工作。一年后,小王仍觉得感情已无法挽回,再次向法院起诉。

管辖指引: 此时某市A区与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来源于浦江天平,图片来源于网络)

婚姻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通过暂住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即使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超过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离婚纠纷也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

在离婚纠纷当事人双方均被注销户籍、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应由被告居住地或被告原住所地、被告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纠纷案件流程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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