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某月王小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咨询。其母亲王某与继父龙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因为本来就是其母亲全部出资的,母亲王某与继父龙某于2013年一同到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前述房产为母亲王某的个人财产,虽然当时公证处工作人员告知了要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是老人家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继父龙某于2016年去世。现在母亲重病,已产生巨额医疗费,想要把房子卖掉治病,但是就是因当年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卖房子遇到阻碍,四处奔走无果。
公证员在耐心细致的询问并核实了相关情况后,了解到王小某的母亲王某与生父在王小某年幼时离婚,他们共生育了两个子女,离婚时王小某的哥哥跟随生父,王小某跟随了母亲,继父龙某与母亲王某再婚前已有四个子女,再婚的家庭关系比较和睦,继父龙某的四个子女均赞同卖掉房子医治母亲王某,考虑到老人之前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书,不宜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案。
经过公证员与房管部门多次沟通,结合实际情况公证员建议让继父龙某的四个子女来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对前述房产约定为继母王某个人单独所有无异议,不对上述房屋主张任何权利。最终龙某的四个子女到公证处办理了声明书,王某顺利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方便了王某卖房治病。
【公证书格式】声明书
声明人:龙某一,男,公民身份号码:42XX
龙某二,女,公民身份号码:42XX
龙某三,男,公民身份号码:42XX
龙某四,女,公民身份号码:42XX
相关人:龙某,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42XX
相关人:王某,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
龙某与王某于2006年X月X日在武汉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龙某于2016年X月X日死亡,龙某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龙某一、龙某二、龙某三、龙某四。龙某与王某于2013年X月X日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位于武汉市XX的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见(X)鄂东内证字第X号公证书】。
龙某一、龙某二、龙某三、龙某四声明:我们系龙某的子女,我们知悉父亲龙某与继母王某关于上述房屋的财产约定,我们对上述房屋变更登记为王某个人单独所有无异议,上述房屋系王某的个人财产。上述房屋与我们无关,我们绝不以任何理由对上述房屋举张任何权利。我们知悉在公证员面前作出上述声明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若有虚假、隐瞒事实情况,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二〇二〇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20)鄂东内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龙某一,男,公民身份号码:42XX。
龙某二,女,公民身份号码:42XX。
龙某三,男,公民身份号码:42XX。
龙四,女,公民身份号码:42XX。
公证事项: 声明
兹证明龙某一、龙某二、龙某三、龙某四于二〇二〇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龙某一、龙某二、龙某三、龙某四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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