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人:大竹县某某镇某某矸砖厂,住所地:大竹县某某镇矸砖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某某,联系电话:
说明事项:
1、谭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在大竹县某某镇某某矸砖
厂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年 月 日谭某某开始在说明人大竹县某某镇某某矸砖厂处上班,主要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将窑板上的砖转移到货车上(指购买砖的车主的车上),即上车工人,从 年月上班一直到 年 月 日, 年 月日谭某某上车完毕,在休息的时候,跑到绞车旁边看,看见绞车的钢丝绳绷得太紧,自己主动用手去拉皮带,导致自己手受伤,说明人大竹县某某镇某某矸砖厂有专门的人负责开绞车,且看见绞车的钢丝绳绷得太紧的正确做法是点击按钮,而谭某某不点击按钮,直接用手拉皮带,其违规操作使自己受伤,则开绞车不是谭某某的本职工作,说明人也未安排谭某某去开绞车,开绞车由专门的工人负责。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综上,为了澄清事实,说明人将上述情况向贵局说明,说明人认为谭某某受伤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伤,且自己存在违规操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说明人认为谭某某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希望贵局依法采纳说明人的意见。
此致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说明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