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离婚律师发表的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大竹县婚姻介绍所电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盈

原告:魏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2130219XXXX,住湖北省XX县XX镇XXX村XX组,联系电话:155XXXX

被告:李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X镇XX村1组XX号,联系电话:18XXXX8584。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各种财物,共计人民币887210元,大写:捌拾捌万柒仟贰佰壹拾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5月起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相处生活,至2021年1月止。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亦明确表示不想与原告结婚,原告遂与被告提出分手。同居期间,被告以各种名义为由,屡次向原告索要钱财,因原告将被告视为结婚对象,本着真诚相处的态度,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方式向被告给付钱财,总金额金额为887210元。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在原被告相处生活中,原告考虑到婚后共同生活需购置房屋,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150000元(该150000元属于887210元金额内)并明确表示用于支付婚房购买的首付款部分,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10日,在被告老家按揭购置大竹县竹阳街道XX路XXX号XXXX二期XXX号(合同编号:2019XXXXX)房屋一套,首付款金额为180662元,原告为表示结婚诚意,让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为了与被告缔结婚姻,从与被告相处时起,直至分手,原告给付了被告大量的钱财,现原被告缔结婚姻未成功,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给付的财物。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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