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了吗,高空抛物入刑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穆霖

高空抛物入刑了吗,高空抛物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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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时间

近日,“老人被28楼抛下的8斤复印纸砸死”事件引起关注。由于高空抛物的当事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为此警方不予刑事立案。

这一事件也再一次引起公众对高空抛物事件的关注。为了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一年多以来,全国“高空抛物罪”审判情况如何?南都记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108件高空抛物罪案件为分析样本,对此类犯罪的明显特征进行分析。

结论显示,高空抛物最易发的时间段为19-24时,其次为13-19时。南都记者留意到,在案发时,有42起案件的被告人处于酒后状态,占比38.89%;有23起案件与他人争吵相关,在争吵时或发生争吵后为发泄情绪,将物品从高空抛下。

高空抛物入刑一年多

没砸到人也可定罪

对于高空抛物罪,《刑法》第291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南都记者留意到,高空抛物罪已经实施了一年多,该罪名被纳入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一节,由此可见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不得从建筑物等高空随意抛掷物品的公共管理秩序。这也标明,当行为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即使未造成实害结果或具体危险,也有可能因为违反了公共管理秩序而构成本罪,这将有助于惩治与预防高空抛物的现象。

数据显示,来自全国范围的108件高空抛物罪一审案件,涉及22个省级行政区,其中广东、山东、北京三地审结案件数名列前三,分别为26件、13件、10件。

从被告人的性别来看,涉案的109人中,有93人为男性,占比85.32%,女性仅占14.68%。从年龄上看,各年龄段分布较为均匀,其中41-50岁、31-40岁两个年龄段的人数最多,分别为26人、22人(年龄以案发时为计算点)。

案件信息显示,最小的被告人邱某为2001年出生,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员工,在2021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邱某患感冒在宿舍休息,因楼下一楼小卖部有人嘈杂影响到其休息,出言制止后拿起门口的灭火器箱子从四楼抛向楼下,扔在该小卖店门口的走道上。

此外,在本次分析的108件案件中,有44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9起造成人员受伤,55起未发生实害结果,不过当事人同样被判处高空抛物罪。

如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宗案件,1999年出生的男子江某因为生活琐事与女友发生争吵,一时激愤,他将一个绿色行李箱(重8.32千克)从4楼客厅窗户扔出到楼下街面人行道。江某因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而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陈女士在2021年7月27日因邻里纠纷,向405阳台扔砖块杂物,其中1砖块和1个空塑料食用油罐从4楼阳台抛到了西关大厦对出的马路面。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女士高空抛物,虽未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但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属情节严重,遂作出判决,判处陈女士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伴侣吵架起祸端

酒瓶成被抛“常客”

此次对高空抛物案件的分析,南都记者主要从抛掷动机、抛掷高度、抛掷物品、抛掷时间等多方面着手,对高空抛物罪的作案过程进行全面深入剖析。

在抛掷动机上,南都记者分析了解到,有23起涉及与他人争吵,其中有18起跟伴侣吵架,吵架后心中怒气难消,一时兴起将家中酒瓶、菜刀、电饭煲、花盆等物品往楼下抛掷。

南都记者通过对抛掷的物品进行细分,发现有31起案件抛掷的是酒瓶,占比最大;其次分别为刀具、生活垃圾、碗、电饭煲等各类生活用品。除此之外,在抛掷时间上,发生在19-24时的高空抛物最多,其次为13-19时。

为何酒瓶成了被抛掷的“常客”?案件信息显示,有42件案件的被告人处于酒后状态,多数为了发泄情绪,将酒瓶往楼下抛掷。广州男子黄某于凌晨1时许在家内喝酒,因为楼下宵夜档噪音干扰,其为泄愤向楼下扔下数个空玻璃啤酒瓶,导致楼下停放的车辆受损。

对于高空抛物的作案行为,抛掷高度往往会与其带来的危险性成正比,即同样的物品,抛掷的楼层越高,给公众带来的危险性越大。以公布抛掷楼层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生在3楼、4楼的高空抛物最多,最高的是从39楼抛掷。被告人孔某在入住深圳某酒店的39楼房间后,将房内的茶几、座机电话、台灯、遥控器等物品及39楼走廊的座机电话、装饰台大理石桌面、装饰台底架等物品从39楼扔下,砸至32楼中庭。

根据《刑法》规定,犯高空抛物罪的,将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的108件案件显示,涉案的109人中,有5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9人被判处拘役,还有2人被单处罚金;因有2名被告人犯高空抛物罪的同时还触犯妨害公务罪,被数罪并罚,最终执行刑期超过1年。

高空抛建筑垃圾

有清洁工被判刑

通过对上述108件案件分析,南都记者了解到,高空抛物常发生的一种情况是工作人员在搬运物品时,为贪图方便,选择从楼上往下抛掷物品,进而触犯法律。数据显示,有9起案件发生在工作过程中。

2021年8月7日10时许,54岁的陶女士受雇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顶层清理建筑垃圾过程中,多次向楼下抛撒水泥块等建筑垃圾,散落于该楼111室李某住处花园等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陶女士从建筑物上抛投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类似陶女士这样的行为的,并非个案。成都的一名清洁工李女士在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14楼楼顶做卫生清洁工作时,因不想处理含油漆垃圾,遂将装满油漆的三个塑料矿泉水瓶从高空抛下,矿泉水瓶坠落时砸中楼下停车场的汽车车顶,该车亦被油漆泼脏。

深圳的一名57岁清洁工徐某在进行清理工作时,准备将一个铁架搬至一楼,想偷懒将铁架从三楼扔下。于是他在三楼楼梯口向下观察了一下后,便径直将铁架从三楼扔了下去,砸中恰在一楼经过的被害人付某的头部,被害人付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五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以高空抛物罪。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明知有人报警仍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2021年4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采写:南都记者 何生廷 卢婉珊

制图:张许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空抛物入刑

6月19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一名女童被砸中,当即倒地失去意识。

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在上学途中路过一建筑工地时,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后被紧急送医。6月20日,江阴市中医院宣传科工作人员证实此事,称受伤男童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

南京一10岁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 图源:“江苏新闻”微信公号

无独有偶。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一整块玻璃窗从天而降,砸中一名5岁男童,这名男童于事发3天后抢救无效去世;6月5日,江苏省昆山市首个安全示范区新江南社区内,一名4岁男童被一块200斤的钢化玻璃砸中身亡。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个威胁“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如今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热议,尤其是在侵权行为人的民刑责任承担方面。杜绝高空抛物,确保居民安全,是城市安全文明的底线。

高空抛物砸人频发

谁来担责具体分析

6月19日下午5点40分,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北侧路面,一名女童被楼上高空抛物砸中。次日凌晨1时55分,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发布通报称,这名女童系被楼上一名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女童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病危险。

《法制日报》记者从鼓楼警方获悉,案件发生后,警方即投入大量警力进行调查,并于当日查实案件事实情况。“事发后,双方家长均比较理智,将全部精力聚焦到女童救治上,警方也将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鼓楼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现场照片显示,当日事发现场地面血迹斑斑,距离事发地数米远的地方,有一个露天垃圾池。附近小区居民称,此前也有人图方便,直接往楼下扔垃圾。

值得注意的是,6月20日凌晨1时51分,南京市儿童医院也发布通报称,其河西院区抢救室接收一名被高空坠物砸伤的患儿,经数小时紧急救治和急诊手术,截至6月20日凌晨1时,患儿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后续还需重症监护和对症治疗。

近年来,城市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屡屡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对记者分析,如果是楼上有人往下扔东西,属于抛掷物。砸到人后,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深圳玻璃窗坠落砸中5岁男童事件属于玻璃掉了砸到人,可能是有人往下扔,但这种可能性不大。主要还是维修存在问题,这属于建筑物脱落致损事件。建筑物及建筑物搁置物掉下后,给下面的人造成伤害,这种情况有两个责任主体。一是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人,如哪块玻璃是谁家的;二是公共领域,如走廊管理人是物业,如果物业说与自己无关,而是建筑本身问题,那么责任人可能涉及开发商。”朱巍说。

朱巍认为,谁是责任人,应该具体分析,要么是所有权人,要么是管理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则认为,南京鼓楼女童被砸事件和深圳玻璃窗坠落砸中5岁男童,都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规定的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这类案件中,在高层建筑物中作出抛物行为的人或发生坠物的建筑物使用人是侵权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就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连带担责意义深远

发挥社会救助功能

近年来,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澎湃新闻以“高空坠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得到1400多个结果,高空坠物轻者致人伤残,重者致人死亡。

“目前,各地发生的案件中,从高楼抛下或坠落的物品五花八门,小到螺丝、铁钉、苹果、瓷砖,大到烟灰缸、菜刀、切菜板、铁叉晾衣杆、砖头、混凝土块、猫狗、窗户等,还有扔避孕套和粪便的。这些物品携重力加速度从高层呼啸而至,受害人被击中后非死即伤,后果十分严重。”孟强说。

有数据证明,一枚6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的头部起肿包,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据孟强介绍,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近年我国发生较多的侵权案件类型,“在我国城镇化加快、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城市土地价格昂贵、城镇人口高度集中的现状下,这类案件的发生较频繁,如重庆发生此类案件较多。如果在地广人稀、建筑物较矮小或独门独栋、道路宽广、离建筑物较远等环境下,此类案件就不易发生”。

朱巍对记者称,在高空抛坠物事件的起始阶段,我国有三种判决模式。第一种是全国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案,整栋楼的用户,除非能够证明不是自己砸的,否则都要连带赔偿;第二种是2010年发生的济南菜板案,判决要求被侵权人找出究竟是谁扔的,否则不能提起诉讼,如果被侵权人找不到加害人,则起诉被驳回;第三种是2006年发生的深圳玻璃案,经过4年,最后二审判决,涉事大厦的相关73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不过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是“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受害人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他业主不承担责任”。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第87条被许多人称为“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其中“连坐”一词意味深长,毕竟在惩戒的群体中,除了真正的抛物人,剩下的绝大部分人都是无辜的。

侵权责任法实施第二年,2011年3月7日,重庆的肖某在楼门口晒太阳时,被楼上掉落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45343.06元。此案涉及楼上掉下酒瓶砸伤路人,但因无证据证明认定具体侵权行为人,为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渝北法院判定由可能加害的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全部实际使用人,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平均补偿。

受访专家认为,不能忽视“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发挥的社会救助功能及预防功能。

“正是因为所有的人都要连带担责,以后再出现这种问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朱巍说,“窗户、外墙皮、走廊里的挂件掉了,物业的责任也很大。法律责任明确之后,物业在管理的时候就要尽到自己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权衡各种方案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如果让受害人自己指出具体的加害人,是极困难甚至不可能的。如果不能指出具体加害人就得不到赔偿,那么相当于让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不仅极不公平,而且会造成人人自危、不敢出门的局面。所以侵权责任法的方案是让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使用的是‘补偿’字样,表明这不是一种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孟强说。

据朱巍介绍,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人都认为应当是找到侵权人之后再处理,但存在的问题是受害人无法耽误。受害人已经被砸伤甚至被砸死了,这时候再来找侵权人很困难。所以按照公平的原则立法,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能在最大程度上解决被侵权人的燃眉之急”。

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修改情况汇报时称,草案第1030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已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条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未作修改。

高空抛物是否入刑

科学判断犯罪构成

然而,即便“高空坠物连坐”条款试图发挥社会救助作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害者维权依旧艰难。

根据瞭望周刊社官方政务号瞭望智库的调查,在近百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中,只看到一例自发承担责任,绝大多数案件都找不到抛物者,受害者最终只能诉诸法律。

例如,近两年备受关注的“广州黄狗砸人”事件,依旧停留在审理阶段。2018年4月来广州打工的湖北女子张秀美被一条从天而降的黄狗砸伤,造成颈椎多发性骨折、颈髓损伤伴截瘫等,整个身体只有头部能活动,不能说话,关节变形,没有痛感。

因为砸人的黄狗是可以自主移动的活物,且早已跑得无影无踪,责任人的认定也成为本案最大的难点。

孟强分析,这类案件一般被作为民事案件对待,除非造成重大伤亡,否则警方一般不会动用技术侦查手段。加上受害人或群众往往证据意识不足,物品上的指纹、使用痕迹、案发现场等,第一时间可能就被破坏。抛坠物大多是种类物,较少有明确的私人印记,或者物品在高速撞击下发生变形、碎裂,这些都导致取证困难。在高楼环立的情况下,要确定物品是从哪一栋楼抛出坠下也很困难。地面的摄像头无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加上风速、风向等不确定因素,都使得这类案件的取证十分困难。

除了民事侵权,也有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决显示,刘某及雇员向某在安装窗户时,由于刘某不按规范操作致使正在安装的一扇窗户从高空坠落,砸中行人王某,致其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刘某在施工操作时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某自首、悔罪态度及事后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决显示,陈某在帮人清运杂物中,将拆好的木板从三楼阳台扔下,砸中路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陈某系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加上其有积极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

有网友称,高空抛物行为应该入刑,即使未造成后果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专家建议,无论情节严重与否,都应将高空抛物行为列入刑事司法规制范畴,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威慑此类行为,警示高楼住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包括财产损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刑法规定,看它是否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对记者分析,高空抛物能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需要多方考量,“首先,地点是否属于密集的人群聚集场所或者是明显的公共场合;其次,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意外事件。虽然发生了伤亡,但因不能预料的事情导致,则属于刑法所称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是主观故意的,就构成故意犯罪了”。

“如果是故意犯罪,那么到底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那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全,那就按照伤害程度算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彭新林向记者进一步分析说,如果需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要确定发生的具体地点以及主观因素等,但这样的具体认定过程非常复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补充说:“在施工、生产作业中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高空抛物致人重伤亡的,在我国有法律规制,但现在刑法对于高空抛物没有造成重伤亡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空白,一般被当作民事案件来处理。”

多措并举排查隐患

技术法律缺一不可

高空坠物关乎公共安全,究竟应当如何从根源上解决高空抛物问题?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最终需要依靠城镇居民道德素质的提高,要有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养成不乱扔东西的好习惯,高层住户小心谨慎,对重力加速度可能造成的打击要高度警惕。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周军认为,小区物业公司要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发现楼层外墙及玻璃等破损时,要及时修缮;社区街道、基层司法部门要作好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住户的安全意识。

“有条件的小区还可以加装隔离栏,安装警示牌等,并及时巡查提醒住户注意安全防范。”周军说。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波对记者称,要求受害人在正常行走中“走路眼看天”既不现实,也不合理。杜绝高空抛物,首先应规范侵权人行为,尤其是高层住户。

孙波建议,小区物业管委会在签订物业协议时,要将高空抛物等行为写入协议,说明此行为带来的危害性,用文明公约的方式从根源上做好保障。

除了法律手段外,技术手段也不可或缺。

在孟强看来,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要想较快解决这一问题,恐怕只能借助于技术手段,推动各个小区在高层建筑物上安装能够捕获高速运动的摄像头,“有些城市打造智慧小区,在高层建筑物的不同角度安装了一些高清摄像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取证,找出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可达到震慑和教育的效果,使小区居民注意自己的行为,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在安装摄像头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安装位置等问题,不能侵犯住户的生活隐私,也不能泄露居民个人信息”。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杭州市某小区就购置了47个广角摄像头,呈现60度至80度朝天仰拍,每个距离单元楼约10米。据工作人员介绍,监控内容可存1个月,24小时可查看,且有特定角度,不会侵犯住户隐私。至今,这个小区未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来源:法制日报)

高空抛物入刑是哪一年

杜绝“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本报记者 祝萍 戴虹红 通讯员 陈谊

高空抛物,又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大到花盆、酒瓶,小到铁钉、鸡蛋、果核,这些看似平常的东西,一旦从高空坠落,可能会致人受伤、死亡。“随手一扔”的恶习必须要改,否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旧衣服从三楼扔下致人骨折

刑事拘留

近日,衢州市开化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小区内有人高空抛物并造成人员受伤。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余某。经查,事发当日早上10时许,余某为图方便,将打包收拾好的旧衣物从三楼阳台扔下,不慎砸中骑电瓶车经过的路人胡某,造成胡某右脚骨折。目前,余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期,杭州萧山也发生一起高空抛物案件,险些酿成大祸。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蜀山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小区物业报警,称一住户阳台上晒着的棉被突然起火,急需救援灭火。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火势迅速得到控制,未造成更大损失。

通过分析,民警判断极有可能是楼上抛下的烟头引燃了棉被。调取相关监控画面后,民警发现,事发时,楼上一名男子正在阳台抽烟,然后随手将烟头抛下阳台。

最终通过排查,民警发现翟某有重大嫌疑。翟某,21岁,台州三门人。刚来萧山打工不久的他,事发时正由中介人员带领在看租房,其间忍不住烟瘾,到阳台抽根烟,没有掐灭就将烟头随手扔下阳台。翟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萧山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玉米砸裂挡风玻璃没人承认 警方有招

近日,绍兴一名男子报警,说是自己的车停在小区里,前挡风玻璃被砸裂了,“元凶”是一根玉米。

高空抛物,如果没有摄像头,往往很难取证,不过这回不一样,玉米是吃过的,警方想到了一个办法:采集DNA。

事发地点是一处高层建筑,涉事楼栋有近20层,在排查过程中,相关楼层的居民大多愿意配合,唯独一名住在14楼的男子有些抗拒。

“凭什么要给你们采集,又不是我们扔的!”听闻民警是来取证的,住户王某表示非常不满,拒不配合检查,最后在民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下,王某终于答应让家人代为采集。

民警将采集到的20多户住户的样本提交鉴定,与玉米上提取的信息进行比对,很快鉴定结果就出来了,矛头指向了王某。随即,王某被传唤至派出所配合调查。

“我错了,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自责……”王某低下了头,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后悔不已,并表示愿意对损失方进行赔偿。

原来当天吃完饭,王某像扔垃圾一样将玉米棒子从楼上扔了下来。直到民警上门调查时,王某才意识自己随手那么一扔,竟会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 要负刑责

《人民日报》曾对“高空抛物”的杀伤力进行解读。其中介绍,如果一个重量为20克的麻将,从20楼飞下,可致人手指骨折。如果从18楼扔下一颗4厘米长的铁钉,能插入颅骨。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扔下,如果击中路面行人头部可致人死亡。

如果同样一个空易拉罐从15楼扔下,可将行人头骨砸破;如果从25楼扔下,可致人死亡。

如果一个重量为30克的鸡蛋从4楼扔下,可将行人头部砸出个肿包;如果从18楼扔下,可砸破颅骨;如果从25楼扔下,冲击力足够致人死亡。

为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3月1日起,最新刑法修正案施行,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意味着高空抛物者,今后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1.大家不要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天台危险处摆放悬挂物品,要提高防范高空坠物的安全意识。2.请勿高空抛物,违法。3. 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尤其刮风下雨天要注意高空坠物,确保自身安全。

_______/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__________/ 延伸阅读 /

杭州:

数智监控高空抛物

2021年4月,杭州市上城区“乐活南星·数智治理”四层协同综合应用正式上线,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多场景的自动监控、自动判断、自动预警,实现一网统管的基层社会治理协同体系,打造老旧小区版数智化“未来社区”样本。

来源: 浙江老年报

高空抛物入刑法2021

12月4日,一男子深夜往窗外扔烟头获刑半年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应急管理部也追评道:“烟头虽小,火患无穷。”4日下午,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被告人王某被判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明,2022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6号楼位于9层的家中,多次从卧室窗户向外丢弃未熄灭的烟蒂。

经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案发地提取的12枚烟蒂中,9枚烟蒂与王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相同。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2月9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6月15日下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王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南都记者了解到,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高空抛物罪纳入《刑法》,成为独立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而高空抛掷烟头,还存在着引起火灾的隐患。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称,在上述案件被告人王某归案前的2022年2月初,其所在小区6号楼1层住户院中就曾发生火灾,经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

12月4日,这则判决登上热搜后,应急管理部官方微博追评:“烟头虽小,火患无穷。随手扔出的一个烟头,可能引起一场火灾,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安全来源于细节。”

采写:南都记者 侯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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