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不仅是当事人不能“跑来跑去”,有时就连律师自己,也不能“跑来跑去”。2020年,疫情刚开始时,有一段时间某看守所是禁止律师会见的,当然,律师也没办法说看守所什么,毕竟如果出了问题,要负的责任太大了,谁都承担不起。因为暂时见不到当事人,我在所里用EMS给当事人寄了一封信,先问候,再写清楚我是哪个所的律师,接受谁的委托,会为他辩护,但因为疫情缘故暂时没办法会见,能会见的时候会尽快会见他,末尾再次问候,兼留下我的联系方式,告知他可以写信给我。那是一名在其家属委托我之前已经被批捕的当事人,所以我是否能够尽快见到他,似乎在被批捕后的两个月内并不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情况。在见不到当事人的时候,我也保持和办案机关的联系,时不时问问案件有无进展,因此,家属也没有特别焦虑。后来过了半个月,我会见他的时候,问他是否收到信了,他说收到了。(请注意,一般来说如果一个看守所愿意接收家属的信,它也会愿意接收律师的信。)关注我公众号的人可能会发觉,其实我是很不认同以往一些人把辩护律师和“心理按摩师”混为一谈的说法的,因为辩护律师的职责,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1-2个,就是让自己的当事人赶紧出来或者得到公正结果。但我同样认为,当一位律师接受了一个案件的委托,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现在可以做,什么暂时不能做,(大概什么时候可以做,)为什么,他/她必须要很清楚地告知当事人和委托人。不然当事人和委托人是不可能放心的。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适当的知情权是必要的。但什么是“适当”,只能由律师自己体会和具体把握。就我自己来说,如果我认为一种焦虑是没有太大必要的,或者是律师已经解释过情况的,当事人和家属仍然非常焦虑,反复焦虑,那么我可能会觉得对方是“自寻烦恼”,只能他/她自己想通,我还是正常进行与案件有关的操作;如果我认为一种焦虑是因为客观因素引起的,并且“是个人都会焦虑”,那么我肯定尽量说明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写信,其实是一种律师、当事人、家属和看守所都能够接受的方式。而如果不是对于办理案件、交流案情来说必要的会见,其作用其实可以被信件沟通所替代。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是说当事人被批捕后会见就不重要了,因为“第一次会见”永远是重要的、甚至是最重要的,适当的会见也是必要的。只是我非常建议疫情期间大家拓宽思路,对以往熟悉的关于案件的具体操作进行进一步思考,思索我们每一个具体的辩护步骤,是否可以用其他的方式处理,用其他的方式去处理,这样处理在效果上是否一致或有何差别,在效率方面有无什么变化。疫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如同这个世界。而作为刑事律师,如果没有意外,我们可能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会与疫情共存,与各种防疫政策共存,甚至与一些客观不利因素共存,因此,当遇到客观上不那么有利于案件操作的情况时,如何处理问题,如何妥善沟通,就成为对每一个刑事律师来说都比较关键的问题。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给自己的当事人写封信怎么写
●给自己的当事人写封信作文
●给当事人的一封信
●给自己的当事人写封信的格式
●给人写一封信怎么写
●给自己写信的人是怎样的
●给自己写封信怎么写
●我给别人写封信
●给自己的当事人写封信作文
●给自己的信件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