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幕共享诈骗都是诈骗吗
屏幕共享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屏幕共享诈骗中,不法分子通过诱导受害者开启屏幕共享功能,从而获取其手机屏幕操作内容,包括各类验证码、支付信息等。这属于用隐瞒真实目的、虚构合理事由的手段,使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自身意愿处分财产。
比如,骗子可能伪装成客服,以退款、理赔为由让受害者开启屏幕共享,进而盗刷其账户资金。此类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只要实施了屏幕共享诈骗行为,且达到相应的金额标准,就会被认定为诈骗罪。根据诈骗金额的大小,犯罪人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因此,屏幕共享诈骗毫无疑问属于诈骗范畴,大家要提高警惕,切勿随意开启屏幕共享功能。
二、合肥诈骗18万怎么判的
在合肥诈骗18万的量刑,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定。诈骗18万属于数额巨大情形。
按照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不过,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也能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反之,若诈骗涉及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或者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可能会加重处罚。
所以,合肥诈骗18万通常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但最终判决要结合具体案件情节确定。
三、诈骗判刑4年可以减刑吗
诈骗判刑4年可以减刑,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指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条件。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
不过,减刑有幅度限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诈骗判刑4年,减刑后实际服刑期不能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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