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方案2025,农村宅基地转让手续

房产纠纷 编辑:戴俊国

一、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方案2025,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方案

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方案提倡农村居民拥有宅基地的完全使用权,并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以确保农民的基本利益。同时,应严格控制宅基地增量,利用价格调节需求,打通城乡住宅用地市场,允许市民在农村置业,将有偿使用费用用于村庄公共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转让手续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可以转让,农村宅基地转让,指的是转让使用权。具体的流程如下:1、转让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准;2、确保受让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等条件;3、批准通过后,签订转让协议;4、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宅基地可以流转吗

法律分析:是可以流转的,但是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的限制条件,买卖的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买卖给城镇职工。如果城镇职工买卖了宅基地其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农村宅基地的买卖还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否则也不会是有效的法律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如下:1、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2、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3、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农村宅基地转让必须满足哪些条件1、要经本村村委会同意;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3、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4、受让人无宅基地;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五、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法律分析: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简称《方案》),强调“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法律依据:《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宅基地使用权需进一步放活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一个总体背景是城镇化条件下城乡人口布局的深刻调整。如今,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0%,农民工总量已经达到2.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亿人。

根据我们的调查估算,外出农民工中绝大部分一年要在城镇居住10个月以上,对这部分人而言,农村的房子已经不具有实际的使用意义。同时,各地村庄的农房空置率普遍在20%以上,部分地区甚至超过40%,已经出现了一批不折不扣的“空心村”。

在此背景下,无论从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角度,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都已经迫在眉睫。从当前实际看,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有以下几个关键的着力点。

第一:实质性启动宅基地“退出权”改革。绝大多数的农业转移人口具有退出宅基地的意愿,希望能够通过退地补偿来补贴在城市购房的资金。此项改革中央早有部署,但由于退出范围、补偿资金、承接主体等方面的约束,改革实际上没有真正破题,这是新一轮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第二:探索打通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具体机制。宅基地制度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两项改革具有明显的联动效应,哪一项都不可能单兵突进。如果强行将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开,地方可能会通过种种“手段”将宅基地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畴。

由于对这类行为进行监管的成本很高,实际上难以实施。新一轮改革中,需要明确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间的划分标准和变更程序,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

第三:探索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多种模式。可以考虑赋予地方一定的改革自主权,鼓励各地在利用主体、利用机制方面大胆探索,支持各地根据自身的区位特征、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条件,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利用模式,并给全局性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把维护农民权益作为一条不容触碰的底线

宅基地和住房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也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宅基地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稳定大局具有基础性意义。

正是鉴于这一制度的特殊性,中央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针一直是“稳慎推进”。无论宅基地制度怎么改,都要把维护农民权益作为一条不容触碰的底线。

所以,改革过程中,应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保障农民权益。

第一,建立宅基地退出和流转的市场定价机制。各地的宅基地退出和流转中,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政府进行定价。这一做法的一个弊端是缺少市场价格参考,价格定得无论高低,都不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只有建立市场化的交易和定价机制,农户在宅基地退出和流转中的权益才能够得到根本保证。

第二,严格控制村庄搬迁撤并的范围和程序。在城乡人口布局大变动、大调整的情况下,势必有一部分村庄需要搬迁撤并。这一点无可置疑。但必须注意的是,当前需要进行搬迁撤并的主要是偏远地区的空心村和小规模村庄,核心目的是解决公共服务供给效率问题。地方操作中,不宜随意扩大范围。在绝大多数村庄,改革还是要扎扎实实地从每一幅宅基地的退出流转做起。

六、农村宅基地转让条件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不归个人所有,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农村宅基地经过审批手续,可以在同一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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