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为小区更换旧设施,反被物业控告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合理?2025,业主为小区更换旧设施,反被物业控告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合理
裁判规则
以更换、维修为目的的拆除、拆卸行为在主观上具备正当性,不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委会决定续聘A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人韦某某等部分小区业主不认可上述业委会和A物业公司,于是又成立建管委,韦某某为监管委主任。
因旧道闸系统已长期无法正常使用,有关部门发文建议拆除保安岗亭以拓宽小区道路,监管委遂集体决定拆除上述装置,更换新道闸系统。
后韦某某组织人员拆卸了旧道闸系统、保安岗亭及水泥墩,后安装了新道闸系统。
拆下来的旧道闸系统放置于小区广场的一栋楼内。
经鉴定,旧道闸系统和岗亭价值共计1万余元。
案发后,韦某某等人已根据鉴定结果赔偿A物业公司1万余元。
一审判决
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可以代表全体小区业主的合法有效行为,不管动机多么良好,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财物的毁坏,小区管理上无序的社会危害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辩护要点
(一)韦某某主观上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韦某某主观上是为了维护小区秩序和安全,而非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二)韦某某客观上没有毁坏财物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
本案中,道闸系统属于《民法典》第274条所规定的公用设施,归小区业主共有,而非A物业公司。
韦某某将全体小区业主共有的旧道闸系统整体拆除并妥善放置,没有实施毁坏、损坏、毁灭等使之效用丧失或减少的行为。
(三)韦某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和刑法理论通说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本案中,韦某某等人虽然没有经过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道闸系统,但是韦某某等人自筹资金将已经长期不能正常使用的旧道闸系统进行更换,事后没有业主表示反对,证明该行为有利于小区的秩序和安全,符合业主利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应纳入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调整范畴。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韦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韦某某无罪。
END
二、业主东西被毁坏物业有没有责任
法律分析:如果业主的东西交给物业保管,双方有委托保管协议书,那么物业保管不好,损害了,那物业要根据保管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业主并没有把东西交物业保管,也没有签保管协议书,那东西损害了,和物业的关系不大。除非你能证明物业服务小区过程中有失误,且这个失误跟你东西损坏有直接关系,否则物业没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业主财物损坏物业负责吗
法律分析:要看物业合同中有无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般不能要求它赔偿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破坏物业设施是否违法
破坏物业设施可能违法。破坏物业设施触犯的法律法规:1、如果损失不大,可以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2、如果损失较大,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毁坏公共设施的,是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五、破坏物业设施是否违法?
\"破坏物业设施可能违法。破坏物业设施触犯的法律法规:,1、如果损失不大,可以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2、如果损失较大,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毁坏公共设施的,是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损失达不到5000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由物业公司还是业主承受维修花费的情形,现行法律限定并无进行详细限定,物业公司能够与业主通过协议方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商定。\
六、故意损坏物业财物怎么解决
另外,因为情节轻微;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盗窃,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哄抢,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价值一百元的处罚、诈骗(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损失严重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拘役或者罚金(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责令赔偿,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数额较小、抢夺,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是批评教育,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应予立案追诉,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不会进行治安处罚,损失较小、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因此、情节较轻的,更加不会刑事处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按照本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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