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合法武器,理性讨要工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傅锦睿

题记:一打工男子因5000元工资发生纠纷不仅要入狱1年5个月,还要赔偿3万余元

工人讨要薪资,本可以可以心平气和的沟通,可以通过向劳动部门咨询投诉,但是,在某工厂的一名外地籍男子秦某,却选择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纠纷。近日,XX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5月13日上午,秦某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原来,秦某在XX市砍伤了人,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投案。

秦某今年4月份来到XX市的一个工厂打工,4月20日时和老板娘童女士提出,劳动节的时候要回趟老家。童女士也答应了秦某的请求,并答应先支付部分工资5000元。当然童女士也提出了条件,就是要在他离开的几天,找到新工人来替他的工作,另外还让秦某把行李之类的放在厂里。

5月1日上午,秦某向童女士告别,并讨要2000元工资。童女士因为没招到人,又怕秦某一去不回。因此,让秦某把身份证放在厂里,不然只给他500元。秦某觉得童女士故意刁难,于是,他一气之下,表示500元钱也不要了,拉着行李就往外走。走了之后,还拨打了劳动部门电话,打算咨询投诉。由于假期,暂时没有打通电话。

秦某越想越气,不能就这样算了。下午,他又来到工厂二楼,童女士的房间外。由于童女士不在,他只能在外面等着。越等越烦,秦某一脚踢开了房间门。接着就跑下楼,告诉童女士他已经把门踢开了,并让她快拿出钱来。童女士上楼一看,就拨打电话报了警,并骂了秦某,还说要给秦某吃点苦头。

秦某见状心里害怕,就冲到厨房,拿起菜刀,将童女士按倒在地,并向她的手臂、脸上砍去。童女士见秦某把刀架在她脖子上,死死的握着刀,还流了不少血。不一会儿,秦某就起身扔了刀,跑了。然后就跑回了老家,躲了起来。之后,便被XX市公安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经鉴定,童女士构成轻伤。XX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秦某在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另外,还需承担对受害人童女士的民事赔偿3.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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