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贿赂量刑一览表,职务犯罪量刑一览表30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安

2024年贿赂量刑一览表,职务犯罪量刑一览表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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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贿赂犯罪量刑标准


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实践

首先,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根据该条规定,单位受贿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单位判处罚金;

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可加重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受贿金额的大小、受贿行为的次数、受贿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一般来说,受贿金额越大、情节越严重,处罚力度也会相应加大。此外,如果单位受贿行为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司法机关通常会从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受贿罪的司法实践还涉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指对单位受贿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是指具体实施受贿行为的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相关人员的职务、职责以及实际参与程度进行认定。

此外,单位受贿罪的司法实践还注重对单位与个人责任的区分。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但处罚对象既包括单位本身,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明确单位与个人在受贿行为中的责任划分,避免出现责任不清或处罚不当的情况。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单位受贿罪的司法实践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例如,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受贿案件时,更加注重对受贿行为的预防与打击,同时也在量刑上更加注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此外,司法机关还加强了对单位受贿行为的监督与查处力度,力求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实践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与司法实践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单位受贿罪的法律适用原则与处罚标准,从而为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实际生活中,单位受贿罪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加强对单位受贿罪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希望通过本文的解析,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单位受贿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为构建廉洁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2024年收贿赂最新标准

一、前言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每一起受贿罪案件都有着独特的情节脉络、人物纠葛与利益链条,必须将定罪量刑标准与之紧密贴合,抽丝剥茧般地进行全方位、深层次且精准无误的剖析判断,方能确保法律的天平在每一次衡量时都准确适用。

二、受贿罪的刑法规范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列于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章下,第三百八十五条列明受贿罪的罪状,第三百八十六条结合第三百八十三条列明了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 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 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广义上的受贿罪的刑法规范,还包括刑法以外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在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文件进行了详细规定。本篇文章,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受贿罪定罪量刑规定中的关键信息予以提炼并展示如下。

三、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档量刑幅度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档量刑标准

①数额较大

指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多次索贿的;

(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八)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档量刑幅度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档量刑标准

①受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②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多次索贿的;

(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八)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档量刑幅度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档量刑标准

情况一:受贿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一。

情况二:受贿金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且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五)多次索贿的;(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八)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档量刑幅度

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档量刑标准

受贿数额30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必须符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这个要件。

四、特殊情节的认定与量刑

(一)从严惩处的情节

多次索贿,利用职权强索财物,严重破坏公权力形象,量刑时从重幅度较大。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收受贿赂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受贿与其他犯罪行为勾连,社会危害性剧增,数罪并罚且对受贿罪从重考量。

(二)从宽处罚的情节

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了受贿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司法实践中可能从轻、减轻处罚。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节约司法资源,主动弥补过错,检察院可依职权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量刑时从宽幅度更大。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主动投案、认罪悔罪态度,立功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关键帮助,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五、结论

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为该罪名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环节,肩负着规范公权力运行的重任。每一次面对受贿类案件,都需以抽丝剥茧的耐心、严谨细致的态度,深入剖析案件细节,严格依据法律条文与证据链条,权衡受贿数额、情节轻重以及各类特殊因素。

收贿赂量刑标准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在法律层面,受贿金额达到何种程度构成犯罪?

秦鑫赢律师解答:

受贿罪的构成与受贿金额密切相关,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数额的作用在于衡量贿赂的价值大小。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也应被认定为受贿罪,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这些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贪污救灾、抢险、防汛等特定款物,曾因贪污、受贿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等。

受贿犯罪中赃款数额的判定,通常基于受贿物品价值,包括受贿所得财物价值及受贿带来的利益。

秦鑫赢律师补充:

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刑罚的规定处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秦鑫赢律师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案件,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类纠纷:文书草拟、合同审查等。执业以来通过办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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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最新量刑标准


一、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立案及量刑标准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司法解释等规定

1.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3.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4.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7.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8.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9.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12.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13.“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14.“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15.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行为的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16.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17.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18.涉及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在办理涉及股票的受贿案件时,应当注意: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

(2)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

(3)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认定为受贿。

19.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20.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21.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22.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23.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24.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25.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26.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27.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29.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30.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1.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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