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讯问留置条件有哪些要求
讯问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的一种。其条件要求如下:
(一)对象方面
1.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的对象主要是针对那些有较大嫌疑实施了严重职务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等。
2.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这意味着不是毫无根据的留置,必须是监察机关通过前期调查等手段,已经获取了一定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表明被调查对象存在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二)审批方面
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这一系列审批要求是为了确保留置措施依法依规进行,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留置跟处置的区别
留置和处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含义方面
1. 留置主要是一种法定的保障措施。例如在监察法中,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目的在于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以便于调查工作的开展,这是为了获取证据、查清事实,在调查期间防止被调查人逃跑、串供或者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
2. 处置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后对相关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可能包括给予政务处分、提出监察建议等多种方式。
(二)性质方面
1. 留置具有临时性和保障性。它是调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侧重于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
2. 处置具有终结性。是在完成调查等一系列程序后,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关事件、人员等作出的处理安排,代表着对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或者处理方向。
(三)对象和结果方面
1. 留置的对象是被调查人,结果是完成调查工作。
2. 处置的对象包括被调查人的行为、相关的财物等多种情况,结果是对事件作出处理决定。
三、怎么区分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要区分留置权,可从以下方面来看: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要求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原因,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是非法占有则不能成立留置权。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到了该履行债务的时间而未履行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因未收到运费而留置托运的货物,货物运输关系与运费债权关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
1. 与抵押权。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为前提。并且抵押权大多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留置权是法定的。
2. 与质权。质权也是以占有为要件,但质权是通过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而设立,留置权是法定产生的,不需要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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