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涵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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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怎么处理


名“借”实“骗”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作者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吴懿 杨韵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信丰检察院)诉称:

被害人朱某玲、王某丰在信丰县嘉定镇沿江路开东北水饺店,并邀丁某芝参与合作经营。其间丁某芝之子即被告人李某寄住在店里。自2017年7月初至9月14日止,李某为达到继续借款的目的,谎称自己在老家黑龙江省伊春市搞拆迁卖木料,编造投资费用不够或者木料车被扣、不解决问题无法还款等理由,并承诺在卖完木料后立即还钱,还会将赚来的钱借给王某丰使用。经查,李某通过这种方式多次向朱某玲、王某丰借款7.9 万元用于消费、还债、赌博等,挥霍一空。2017年9月20日,李某因无法还款外逃,后经王某丰报案,于当日下午在深圳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控制。


据此,信丰检察院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辩称: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也认罪。钱是我借的,我现在就想尽快把钱还给被害人,得到他们的谅解。我不清楚这样的行为会构成诈骗罪,也没有说不想还被害人的钱。离开信丰不是有预谋的出走,现在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辩护人周明华辩称:

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出走的原因是因为无法及时还款,受到被害人的威胁,慌乱出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非常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款项,并取得了谅解,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予以处罚,并适用缓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丰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7年10月30日,受害人王某丰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母子的行为予以谅解。但无被害人朱某玲的签名,谅解书中涉及被告人李某的母亲与受害人方的相关款项往来。


裁判结果


信丰法院于 2018 年4月19日作出(2018)赣072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李某继续退赔被害人朱某玲、王某丰的款项79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李某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赣07刑终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需要钱用于老家拆迁卖木头为由,向被害人朱某玲、王某丰借钱,而其实际借钱的目的是用于网络赌博、偿还信用卡透支等,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网络赌博是一种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将导致被害人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借钱给被告人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李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王某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诈骗数额达到7.9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及被告人李某请求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因缺乏法定情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名“借”实“骗”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利用其母与被害人合伙经商的关系,加之黑龙江省伊春市与江西省信丰县相距遥远,被害人难以发现真相的便利,虚构借钱用于老家拆迁卖木头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将犯罪所得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网络赌博等,致使被害人出借钱款的目的落空、且钱款无法收回。应当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诈骗罪。


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欺诈、诈骗类案件开始增多,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关于欺诈和诈骗类案件的民刑冲突问题。以下,我们结合本案案情,对名“借”实“骗”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进行区分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名“借”实“骗”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诈骗”和“欺诈”是两个含义相近的汉语用词,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二者应是不分彼此,互为替代的。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细化和完善,这两个概念各自归属了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


“诈骗”一般被纳入刑事法律的范畴,体现为诈骗罪,而“欺诈”一词则偏向于民事法律范畴,体现为民事欺诈。在具体的经济交往活动中,诈骗罪与民事欺诈都具备一定的欺骗性,均损害了市场经济公平和诚信的基本原则,客观上都使对方的财产遭受损失。司法实务中,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外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之间界限模糊,给司法人员带来了诸多的疑难和困扰。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进而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


刑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似之处:第一,主观方面,故意的形态上都存在直接故意的形态;在故意的内容上,均包含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欺诈行为,意图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第二,客观方面,行为人都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第三,客体方面,诈骗罪与民事欺诈都是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生的,都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区别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在行为之后,是否都获得了一定的民事利益。


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仍然存有民事利益;而刑法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从根本上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对对方当事人而言无所谓民事利益。


1.二者的行为动机不同


如前所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虽然在主观目的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但二者的主观动机却完全不同。民事欺诈是行为人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此谋取一定利益,通俗点讲是“赚便宜”,其行为不必然体现出主动性;而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换句话说是“骗钱”,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对价或付出极少的对价而获取对方财物,其行为表现具有主动性、积极性,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行为动机的不同是二者的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


2.二者的外延范围不同


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并通过双方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而刑事诈骗是通过欺骗直接获得他人的财物。民事欺诈的外延要大得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所有不诚信行为,皆可归于民事欺诈之范畴。从语义上讲,前者强调的是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后者侧重的是行为的动机和结果。


3.二者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上不同


民事行为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因循公序良俗及法律规范,尽量恪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具有对称性。在民事欺诈中,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夸大或隐瞒事实的情节,但其主体行为依然是履行民事约定,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仍具有一定的对称性。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旨在直接取得对方的财物,不付出任何代价或仅支付极少的对价,故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不具有对称性。


4.二者侵害的客体、对象不尽相同


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涵盖一切民事秩序,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能是人身权;刑事诈骗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物权,且仅限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而不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后者属于公法的调整范畴。


5.二者在“非法占有”的理解上不同


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民事欺诈也能达成非法占有状态,这种占有是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占有”;而刑事诈骗在于取得或控制财物本身,而非仅仅形成权能意义上的“占有”,故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应理解为“取得”或“据为己有”之意,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所有权中的某项或几项权能。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与民事意义上的“占有”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


(二)司法实务中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五大要点


如前所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不同,因而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认定刑事诈骗的关键所在。非典型诈骗中几乎没有行为人会主动承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办案人要依靠充分的客观证据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根据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基本原则,判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的根据只能是其实施的活动及其他相关情况,因为人的活动由其主观心理支配,活动的性质由其主观心理决定;人的活动是人的主观思想的外向化、客观化,因而它反映人的思想。因此,在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以其实施的活动为基础,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得出正确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公布的原《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1年1月21日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确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素,为我们提供了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的基本方法。


一是考察行为人是否有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指行为人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适当、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进行一定的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就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二是考察行为人履约行为。结合案发前后行为人是否有主动履约和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若行为人事前没有为履约创造必要条件,事中没有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则倾向于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现实中行为人可能会以某种程度的履约假象来掩盖诈骗事实,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实施虚假“积极”行为,以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情况。


三是考察财物的处理。主观想法的不同必然导致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会对因民事行为而带来的财物采取谨慎处理的态度,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想骗取财物而没有履约的打算,其对财物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隐匿转移、个人挥霍(如高消费,赌博等)、偿还债务、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等等。对财物的处理要全面考量,在个别案件中,行为人将部分财物用于履约准备,部分财物用于挥霍,这时应当全面考量挥霍财物金额、比例以及对履约的影响。


四是考察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指民事义务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一般来说,被害人举报诈骗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未履行相关的民事义务,但未履行并不一定代表不想履行,实践中未履行义务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包括无履行能力、无(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知或无法避免的原因)无法履行和行为人对履行义务提出抗辩,笔者认为对后两者,一定要格外注意,因为后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注意分析行为人无法履约是由于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这些原因对阻碍履约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在违约之后是掩盖、隐瞒、放任,还是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均关系到对其主观动机的认定。


五是考察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之一。行为人因自己的原因导致未履约后,既不及时通知对方,也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而表现出无理由也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躲避对方,甚至携款潜逃,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上述推定规则需综合整个案情,由表及里,去伪存真,作出准确判断,不可简单地以一个或几个因素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司法实践中几个疑难问题分析


(一)动机转化型诈骗罪的认定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特定情境下会相互转化,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可能因客观情况之变化,逃避履行债务,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也可能从刑事诈骗转化为民事欺诈,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放弃犯罪,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对这样的行为人,只要有积极的履约行为,且达到一定效果,就不应认定为诈骗。此类情况应综合全案案情并结合社会效果进行认定和评价。


动机转化型诈骗有一种情况应特别注意,即链条中断式行为的认定,如某甲投资开发一项目,并陆续大量借款,前期市场看好,但由于政府出台政策限制该类项目,导致项目停顿,资产也被查封和抵押。在没有任何有效资产、项目也没有再启动可能性的情况下,当事人明知将来不可能归还仍继续大量借款,此种情形应认定为诈骗。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也颇多此类情况。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从方法上应注意两点:一是按照一般推定规则排除行为人有可预期收益;二是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必须确定一个时间节点,即将行为人产生零净资产的时间,作为计算犯罪数额的时间起点(此类案件一般要有资产评估报告)。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在银行贷款无法续贷的情况下,以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作为抵押,从社会上大量借入高利贷。不可否认其最初动机是为了解决企业周转资金,但是随着所借高利贷数额及高额利息的增加,资产评估显示从一个时间点起该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继续以相同手法从社会上大量借款,其主观上就是放任最终无法偿还结果的发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刑事诈骗。


(二)民间借贷型诈骗罪的认定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非常突出,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进入了刑事程序。必须注意,不能简单地将所有带有欺诈性质、隐瞒掩盖有关事实,而无法返还借款的行为一概认定为诈骗。对此类案件的认定,需结合当时的经济形势、社会伦理和情感因素来综合判定,切不可机械套用推定的一般规则。


“拆东墙补西墙”是借贷纠纷中常常发生的现象,即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后,不履行义务,迫于对方追讨,又用同样方式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前次欠款,以后又用相同手段循环补缺,在事实上形成始终非法占有一定数额他人财物的状态。这种情况,表面看似乎是在履行民事约定,本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此种情况下,循环借款如果达三次以上,再结合考察个人资产和预期收益情况,若个人资产是负资产,又没有预期收益,即可推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一房多卖或一房多抵是常见现象,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解决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其有真实的经营项目或可靠的预期收益,只是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款项无法归还,则不宜认定刑事诈骗。但如果行为人将同一套房屋同时卖给或抵押给数量较多的第三人,所得款项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投资巨大风险性项目,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对无法还款之结果持明知和放任态度。


结语


诈骗犯罪不但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使被害人财物受到损失,而且给社会的诚信机制带来潜在的危害,导致人与人之间出现信任危机。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除了对直接证据的考量外,也要依靠很多客观现象,秉承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审慎运用刑事推定方法,以认定其主观想法,以区分罪与非罪,做到不枉不纵,既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诚信体系和公平秩序善良风俗,又不以牺牲人权作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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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宇星

排版:何一泓

审核:刘 畅



民事欺诈公安局管不管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欺诈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一、欺诈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欺诈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上存在欺诈人与被欺诈的相对人或第三人;

2.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3.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

4.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陷于错误人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二、对欺诈的司法认定

(一)主观方面,须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通常认为,欺诈必须是行为人故意或者恶意,过失不构成欺诈。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具体是指欺诈人主观上对于欺诈行为有所认识,并且主观上希望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或明知其行为会隐瞒真实情况,会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1.欺诈故意为“双重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陷于错误人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2. 欺诈故意为主观的恶意。即欺诈的一方明知欺诈行为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欺诈行为及该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是明知;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此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客观方面,须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包括积极作为与消极行为。

1.积极作为。积极作为强调行为人的积极表示,是指积极地将不真实的事实表述为真实,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一般而言,故意告知交易相对人虚假信息的积极行为属欺诈行为。

2.消极缄默。消极缄默则是指消极地隐瞒事实。单纯的不告知真实情况的消极缄默行为,只有在根据特别的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交易习惯的要求,可以认为有这种告知义务时,才能成立欺诈行为。

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的与之相关的告知义务。行为人是否有告知义务要考虑:(1)行为人明确知晓其应当告知的信息,且该信息的相对人做出决定有重大影响;(2)在交易中相对人的地位处于明显的劣势,获得相关信息存在极大的困难,而行为人确掌握着该信息;3.行规的要求。




(三)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

错误的意思表示,是指对方基于该欺诈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基于该错误的认识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被欺诈人是因为欺诈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陷入错误认知,并由此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对此明知仍愿意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另当别论。

2.须是行为时的意思表示。欺诈是对被欺诈人行为时意思自由的违法干涉。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如果该错误的认识并非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而产生,而是基于对方自身的认知能力、过错或过失而产生,或者该错误的认识对于最终的意思表示没有直接关联、并无重大影响,则该因果关系链条因其他因素而被切断,不能成立。

(四)欺诈的法律后果

欺诈是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存在欺诈情形时,受欺诈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欺诈方应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承担返还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等义务或责任,而无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三、民事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区别

(一)二者的认定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欺诈”进行直接定义,不同于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对所有交易条款上的欺诈行为加以同质化解释过于绝对,平衡多元现实和制度统一才能科学地对经营者追责,根据前置义务的规范结构及其背后的市场秩序营造目的,把握丰富现实生活对法律解释的综合需求,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以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含义。

(二)法律后果的不同。如果欺诈行为同时符合民事欺诈也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受欺诈一方可参照上述民事欺诈的救济方式进行救济;也可以选择维持合同效力,适用《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定时仍需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于消费者及生活需要购买的规定。

来源:今日头条

民事欺诈一般判几年

来源:江苏法治报

□孙逊 钱娟

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属于民事不法,二者之间存在区别,但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民事欺诈具有一定的“交易内容”。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区分。

在主观方面,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存在两方面的不同。一方面是故意内容方面存在不同。民事欺诈的故意是妨害他人意思自由的故意,欺诈的故意内容并不是直接指向对方的财产。诈骗除了不仅要妨碍对方意思自由,还要通过妨碍意思自由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另一方面是故意产生时间的不同。就民事欺诈而言,故意产生的时间存在于民事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同时,一旦对方意思表示完成,相对人就不能再妨碍了。而诈骗罪故意可能产生于事前、事中或事后。

在客观方面,可以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方面对民事欺诈与诈骗罪进行区分。

首先是欺诈与欺骗的内容不同。行为人在民事欺诈中通过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使受欺诈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并通过当事人履行这一法律行为来牟取不合法利益。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是吹嘘夸大自身的履约能力,对合同的部分要素进行欺骗。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的情形下,通过虚构自然事实或者扰乱他人价值判断,进而骗取他人财物。

其次是欺诈与诈骗的程度不同。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在“欺瞒”程度上有所不同。诈骗罪的“欺瞒”必须是达到控制交易结果的程度,被害人是无对价交付了财物。

最后诈骗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欺诈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之间的界限就是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而这种区分的根据就是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是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而实现的利益;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而可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及其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系可以套用哲学中“量变和质变关系”理论来解释。民事欺诈经过量变最终达到质变,发展成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类型。所以,司法人员在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过程中,应综合案件各种事实,审慎判断、动态考量。

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民事行为因欺诈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将其恢复到欺诈行为发生前的状态。一般认为,返还财产为欺诈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

在《民法通则》中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2、欺诈行为常常因触犯多个法律部门的规定,从而将使行为人承担民事的、行政的乃至刑事的责任。

二、民事欺诈罪法律依据: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责任

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责任是指经营者要为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事欺诈一般就是利用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他人的钱财,对于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一般就是会得到法律的处罚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才能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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