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务、经济活动中,一项活动往往有多个环节需要多人参与。而如果其中有人占有财物并涉嫌犯罪,对他人占有没有参与也不知情的其他人员,因参与了经济活动,也有可能被办案单位列为嫌疑对象,甚至定罪处罚。刑事责任的追究涉及到人身自由等重大权益,甚至会影响到一个人的前途命运。在没有参与犯罪的情况下,如何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澄清自己没有参与犯罪的事实,摆脱刑事犯罪的嫌疑,对于面临刑事追究和定罪风险的人员来说,显得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这些法律规定为认定犯罪事实设置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只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才能认定为犯罪。犯罪构成要件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事实,犯罪都不能成立。因此,对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如果不能排除存在其他事实的合理怀疑,都不能认定构成犯罪,行为人都可以借此摆脱犯罪嫌疑。
在司法实务中,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比较常见。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是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人当然不再有犯罪的嫌疑,比如真凶出现的案件,即便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是他人实施了犯罪,现有证据只要能够证明可以合理怀疑是他人实施了犯罪,法律上也不能认定是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这种情况也能帮助行为人摆脱犯罪嫌疑。既然是行为人被刑事立案,有可能实施犯罪的他人没有被刑事立案,说明他人犯罪的证据也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甚至他人犯罪的嫌疑可能要低于行为人的犯罪嫌疑。在这种情形下,证明确实是他人实施了犯罪的难度一般比较大。从律师的辩护策略、技巧的角度,根据法律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律师只要证明他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就同样能够达到行为人不被定罪处罚的目的。
合理怀疑,不是单纯的主观推理,一般要有相关的证据印证,并且,在证据印证下的推理要符合逻辑规则及社会经验。
经济、公务活动经常需要多人参与,在多人参与的情况下,即便出现了危害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查清真正的责任主体。如果不能排除他人导致了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一定的嫌疑,就对某一参与主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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