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上、网络上、甚至现在很多的app插播广告,都出现了“加盟”的影子。“加盟”有的时候又称之为“代理商”。
广告中的“加盟”,成本小,获利大,简单,方便,但几乎大部分加盟商在考虑加盟的时候,都没有考虑过法律上的问题,加盟的时候考虑到的大部分是商业风险。
对此,我仅从律师的角度,阐述“加盟”中存在的诸多应当注意的问题。但在指出具体注意事项前,应当对这个法律关系进行了解,每一点注意事项均牵涉加盟的法律关系。
加盟在法律上的专业表达,应当为特许经营,该商业经营模式起源于1851年的美国,就是在双方主体之间创造一种新的契约关系。在中国大陆,该契约关系属于合同一类,受《合同法》约束。
根据中国商务部定义: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对此可以字面理解,特许经营(加盟)需要几大注意事项:
1. 对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应当拥有所有权。
2. 有一个授权使用的行为。
3.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
4. 被特许人需要支付费用。
在实务操作中,特许经营的从特许方式上,又分为四种。
其中一种称之为“单体特许”,也就像路上有时候看到的巴比馒头之类的加盟店,是特许人按照个体来授权的,如果要加盟,是采取提供一个固定地点,在该地点开设该加盟店的模式。
对一些特殊加盟店类型,会采取“区域开发特许”的方式,也即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一个区域一定时间内开设多少数量的加盟店权利,目前手上正在办理的服装加盟,就是这种类型,授权其在整个省或者市进行加盟店开设(他们称之为省代)。
在当年一点点奶茶兴起的时候,一种特许经营类型也闯入眼帘,这种称之为“二级特许”,特许人将特许权授权给被特许人,允许被特许人在一定的区域内销售特许权。这种与“区域开发特许”存在不同,“二级特许”主要行为是通过销售特许权开发区域,而“区域开发特许”主要行为是自行开设加盟店。
最后一种特许是比较常见的,称之为“代理特许”。也即很多人实务操作中经常谈及的代理商,这种是指被特许人作为一个代理服务机构,招募下面的代理商,下面的代理商直接与特许人之间构成特许关系,但经由中间的被特许人向代理商提供培训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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