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宏某非法拘禁案成功罪轻辩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子君

  【案情介绍】

  宏某与韩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不和,两人协议离婚,婚后女儿归女方抚养。离婚后,韩某多次拖欠女儿的抚养费。宏某委托朋友马某找人帮其讨要生活费及抚养费。马某以包工程为由,将韩某骗到郊区,后又与宏某一起强行将韩某带至附近的一个山坡,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宏某向韩某索要抚养费、离婚补偿费未果,遂对韩某进行殴打并致伤,之后取走韩某手机,以手机转账的方式向宏某银行卡转款67000元,并胁迫韩某向宏某出具一张五十万元的欠条。经鉴定,韩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办案经过】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本案中,宏某非法限制韩某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宏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经取得被害人韩某的谅解,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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