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减刑的条件和限度,死缓减刑为无期之后可以再减刑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同

死缓减刑的条件和限度,死缓减刑为无期之后可以再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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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佰淇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佰淇自2018年上半年开始,产生消极情绪,悲观厌世,逐步发展到产生自杀的想法。2019年3月23日,杨佰淇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独自离开学校寝室,先后在鼎城区某网吧等地逗留至当晚22时许,尔后产生先杀一人壮胆,然后再自杀的念头。杨佰淇通过滴滴打车软件,随机网约到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湘J牌小车,23时4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一广场出入口时,杨佰淇突然拿出匕首刺向被害人陈某,直至被害人陈某失去反抗能力后逃离现场,后杨佰淇在其前女友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陈某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继发心力衰竭而死亡。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佰淇被诊断为抑郁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佰淇持匕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佰淇故意杀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案发后,杨佰淇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近亲属代为赔偿了丧葬费,经鉴定杨佰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被害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死缓减刑后不能少于多少年

一、死缓考验期内犯新罪会执行死刑吗?

死缓考验期内犯新罪查证属实的通常都会执行死刑。关于死缓的法律后果或者适用结局问题,有三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是:

1、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2年期间又犯了新罪,但属于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2、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内只要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减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范围的,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内。

二、死缓犯如何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三、死刑立即执行流程是什么?

①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和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④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

3、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4、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正在怀孕的。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⑤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⑥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

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死缓罪犯还是比较珍惜法院这样的判决结果的,在这样的状态下又犯新罪的这部分人群纯粹对自己的人生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而且,这种犯罪行为是发生在执行监狱当中的,不过,在正式执行死刑之前也会查明新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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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望湖北苑小区内曾发生一起命案,一男子砍杀自己妻子后,又砍伤自己的岳母。9月15日,记者获悉,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

王某某,1979年出生,安徽阜阳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与妻子吴某某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2015年10月1日7时许,二人在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北苑小区家中的卧室内,再次发生争执。王某某持刀猛砍吴某某的头部和颈部数十刀,致吴某某当场身亡。

吴某某的母亲彭某某进入王某某家中时,听到女儿正在卧室内呼救,试图踢开房门,王某某打开房门后,又持刀向彭某某头部砍击数刀,彭某某趁王某某不备将刀夺下并逃出大门,被邻居发现并报警。

经鉴定,吴某某系因颅脑损伤、颈髓断裂合并大出血死亡,彭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经鉴定,王某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王某某限制减刑。

死缓减刑不得少于15年还是20年

9月22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及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一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发现,二人均被判为: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如何理解“死缓不得减刑”?多位律师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刑罚的严厉程度来看,这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间的一种刑罚手段,“判决终身监禁的,被执行人出狱的可能性很小”。

死缓给了被告人两年“考验期”

“从刑罚的严厉程度来看,这种判决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间的一种刑罚手段。”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说。

人们常听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等于“两年后再执行死刑”。夏海龙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非指两年之后再对罪犯执行死刑,恰恰相反,只要罪犯在两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就可以“免死”,实际上,大部分被判死缓的罪犯会被减为无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制度明显缩小了死刑适用范围,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龙平告诉记者,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只是给被告人两年的“考验期”,在判决生效后两年之内的考验期内,如被告人没有再故意犯罪,就不再执行死刑,自动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适用于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

夏海龙认为,傅政华一审判决结果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指出,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业内人士认为,在很多情况下,死缓是可以减刑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实际上,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依法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是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太过严重而判处一般死缓又太过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就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而被判决为“不得减刑”。2020年11月6日,山东省东营中院公开宣判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案涉金额共约103亿元。蔡国华被判为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蔡国华当庭表示上诉。而在2021年8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刘馨远介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是“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他受贿超两亿元。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体现“少杀慎杀”刑事司法原则

刘馨远告诉记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判处死刑的罪犯,不立即执行死刑,而是给予两年的缓期,但其本身也是属于死刑罪罚。

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罪犯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夏海龙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我国对死刑的适用是极其严格的,除非犯有令人发指的极端恶劣罪行,大部分应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都适用死缓。”

“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也能体现我们国家的‘少杀慎杀’刑事司法原则。当一个人被判处死缓后,如果他能在考验期内不再故意犯罪,并且能改过自新、表现良好,是有可能保住自己生命的。”罗龙平说。

新京报记者 赵利新

编辑 陈静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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