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
证券虚假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其中的第18条就规定了关于投资者证明投资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证券中的虚假陈述因果关系不同于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的因果关系证明,因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借鉴国外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降低了证明标准。
法院在认定因果关系时,要注意不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就有因果关系,要看投资者是否因为对虚假陈述信息的信赖而进行了投资,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有关联的证券;
(2)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或者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后因卖出该证券而发生亏损。
从上述条件看,在认定上市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投资者仅仅从时间条件上满足,就可以推定投资者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投资者在索赔时,初步举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即可。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上市公司可能提出反正,这会令因果关系认定过程变得多因素综合,错综复杂,因此,律师建议投资者聘请律师代理提起索赔。
附上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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