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的干预行为和事件应该被视为打破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黛可

什么时候的干预行为和事件应该被视为打破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作者 王璇玮律师、储博刚律师

介绍

在法律中,没有什么比因果关系更困难的问题了。马修·利普曼指出,因果关系对刑法至关重要。因果关系的要求是基于两个主要的考虑因素。首先,个人责任,将个人的行为与后果联系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处罚的严重程度。二是公平原则,即因果关系将刑事责任限制在产生有害后果的个人行为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在因果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复杂性。

为了进一步讨论干预行动和事件,本文将其分为七个部分。前两部分详细阐述了哈特和霍诺雷所提到的两个一般原则,即干预行动的“自愿”和其他行动的“异常”。本文在分析这两个因素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主要阐述了刑法中打破因果关系链的四种情况。第一个是受害者的干预行为。第二种是第三方的自愿行为。第三,本文将讨论不同的法官对过失医疗的看法。第四部分将提到其他事件和环境,如动物行为和自然事件。本文通过不同的案例和理论,可以关注干预因素的异常,干预因素对结果的贡献,在考虑这些情况是否打破联系时对结果的程度。本文将以主观因素在决定因果关系方面的影响为结论。研究干预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识别模式。对干预因素导致的刑法因果关系中断的研究,为确定因果关系提供了一种方法或思路,可以更好地确定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实现正义。

1.对“voluntary”(i.e.free,故意,知情)的解释

根据格兰维尔·威廉的说法,首先,从伦理上讲,一个人是由她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的,一个人的行为是他的责任,不能由另一个人引起。其次,从心理上讲,有罪的干预者的行为分散了前行为者的贡献性愤怒,使干预者比前行为者更有罪。第三,从刑事审判的目的而言,制裁犯罪的目的是表达社会对犯罪行为的拒绝。为此目的,起诉直接行动就足够了,尽管以前的行为者可以因其他形式的犯罪而被起诉。没有必要让他们对结果负责。在作者看来,这方面的关键基础是第一个。正如乔纳森·赫林所说,法律不能如果不规定被告对他不控制的行为负责,就规定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哈特和霍诺雷使用“自愿”这个词的方式。“自由者、故意、知情”,不要求干预者积极追求调查结果,只要干预者了解前者、故意、知情,并采取有害行为利用情况。如果干预者出于鲁莽或疏忽,不承认前一个行为人所造成的情况并犯了行为,则最初的因果关系不会被打破。由于对非自愿行为的重要性的审查非常有限,哈特和霍诺雷同意,判决应被视为影响政策决定因素。

在Latif一案中,被告从巴基斯坦向英国走私价值320万英镑的海洛因,当时英国巴基斯坦海关官员通过线人得知犯罪,并在中途拦截了毒品。他们继续将毒品运送到英国,以诱使被告“捡起”毒品,他在此时被抓住。上议院裁定,被告对毒品被带入英国的结果不负责,因为它涉及海关官员“自由、故意和知情”的行为。他们利用了被告的行为所创造的条件,并不同谋被告的行为。法官,斯泰恩勋爵解释决定的原因说,一般原则是后续演员利用的情况由前演员承诺“自由,故意和知情”干预,谁不是一个前演员的共犯,应该免除刑事责任。

2.对“异常”的解释

当存在干预因素时,一个重要的标准是它是否“异常”。事件发生的概率可以用概率论用数值方法表示。在自然界中,有随机事件,它们是在某些条件下不能确定,只能用概率来描述。根据该模型判断“正常”或“异常”。重要的是要认识到,“频率”的一般规则虽然“客观”,但相对于事件的类型和为比较而选择的描述。

这种对“异常”的判断可以通过统计学中的概率论来评估。通过

测量事件或情况的发生,确定异常,这应该比一般经验可靠得多。在评估事件的发生时,如在医院发生的火灾时,可以根据统计理论充分判断火灾发生的概率。正如我们在电影情节中看到的,律师总是在为被告辩护时发生某一事件的可能性是多大。

3.受害者的干预行为

有各种考虑因素会削弱足够的能力或平等的偏好。由于最终导致伤害的暴力行为,受害者可能会被迫采取自助行动。如果行动是充分的和合理的,因果关系不会被中断。如果受害人的认知缺乏理性,因果关系将会中断,干预者将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如果任何合理的个人都不能预见到受害人的行为,那么受害人的自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就减轻了原犯的责任。

3.1Forseeablility

对非自愿受害者干预的豁免是它们是否可以预见。在这种情况下,触发链更有可能被打断,因为第一个参与者的行为成为幸存者的一个上下文因素。可预见性的定义为具有理性智力的人是否可以预见到伤害。这是一个客观的标准。被告的个人特征,如青年、愚蠢或种族,没有被考虑在内。可预见性的客观标准是基于一个理性的人在被告的情况下(不包括被告的特征)可以预见到的情况。

根据罗伯特的案件,被告让一名女孩在他的车里,在路上推进搭便车的女孩,并撕下受害人的衣服,试图脱下她的外套。由于害怕性侵犯,女孩从移动的汽车上跳下来,受了伤。被告被控进行人身攻击,造成实际的人身伤害。受害者在该案中的反应是“合理可预见的”,因此被告应承担刑事责任。斯蒂芬森进一步澄清说,“如果受害者的行为如此‘愚蠢’或出人意料,不仅实际的侵略者没有预见到,而且普通人(理性的人)无法预见到,那么就找不到因果关系。”

干预因果过程的因素一般分为“反应性因素”和“巧合因素”两类。反应性干预因素是对被告先前的不法行为的反应或反应的行为。这是被告对被告行为的反应所产生的一个因素。受害人在上述罗伯茨案中跳下车逃跑是对被告的错误行为的回应,也是相应的干预因素。反应性干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合理可预见的,因此不会中断最初的因果链,而巧合是相反的。

3.2.受害者“不合理、不自然或愚蠢”的行为并不打破联系

如果在这种自我保护的案件中,受害者的反应是“不合理的、不自然的或愚蠢的”,那么受害者的“愚蠢的”行为就构成了偶然的原因,并否定了因果关系。在Rv布莱伊一案中,受害者死于她出于宗教信仰而拒绝输血。这里要确定的问题是,拒绝输血是否会得到充分的考虑。法官认为,是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受害者拒绝治疗这一事实并没有打破因果关系。考虑到一些文化对宗教高度重要,当幸存者发现自己的生命可能面临危险时,她不愿意放弃她对宗教信仰的偏好,尽管她不相信自己希望这样做。拒绝输血也不是她的自由行为。

法律委员会说,虽然很明显,不接受血液只有在以前的任何行为导致严重出血状态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死亡原因,但这本身并不能导致死亡的充分性,但这是一个事实观察。如果受害者不顾被告而拒绝输血怎么办?伤口仍然是一个必要的条件,拒绝仍然不能说足以导致死亡。为了区分宗教受害者和恶意受害者,有必要描述在这种情况下打破事实因果关系链的相关手段。但是,法律委员会并没有给出它。

4.第三方的自愿行为

在第三方自愿参与的情况下,因果责任不能再被认可给第一个行为人。违反链的第三方行为必须如上述是自愿的。此外,它必须是不正常的,对社会事务的影响足以比被告的行为对结果产生更大的影响。为了说明“自愿的”,本文试图从相反的角度来说明。非自愿行为包括个人受到人身胁迫、无意识、维护权益、履行法律或道德义务的情况。

4.1身体强迫

威胁将尽量减少在正常情况下的机会。例如,当你面临严重的危险时,你会选择跳伤而不是死亡来生存,这不会打破联系。同样地,在某些情况下,像焦虑、愤怒、成瘾等强烈的感觉会使干预者如此不能不愿意做出选择。

4.1.1保护财产

从财产保护的角度来看,在州诉利奥波德一案中,受害者仍然冲进一座燃烧的大楼来保护财产,而不顾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恢复财产被认为是“自然的”,所以受害者不自愿回应。但是,让财产的价值变成“不自然的”,回到烧毁的房子里,似乎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因此,声称利奥波德导致死亡的依据不是明确的,而是基于如何看待事实的。

4.1.2的法律和道德义务

至于道德义务,从Carbov州案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在侵权行为中,如果救助人的行为出于合法或道德责任,即使以“不合理的勇敢”的方式,义务的存在破坏了其行为的自愿部分。

4.1.3个问题

如果干预者做出决定的一般意愿受到削弱,他所做出的干预决定就不是触发因素。由于精神疾病、麻醉品、酒精和年轻人缺乏资格作为他们的决定的干预触发因素,判断可能会减少。干预触发器可能只是清醒、平衡的成年人选择的行动(除非疯狂或不成熟的选择异常,在不同的理由上符合干预原因)。因此,如果干预者决定以过失以无意识陈述抢劫受害者,被告将对这种伤害不负责任。

4.1.4被被告援引

根据哈特和霍诺雷的说法,如果不负责任或疏忽的行为是为了防止被告的错误造成的危险,所以这不是一个临时的触发器。如果介入因素意外地造成了伤害,被告将对该伤害不承担责任。

4.2干预行为本身是否足以造成损害

如果对结果的损害被一个次要行为者的自愿行为而改变,因果关系链将被打破,第二个行为者将对结果承担责任,而第一个行为者拒绝对所产生的结果负责。然而,只有当第一个行动者造成的最初损害不足以本身触发结果时,自愿行动才会改变因果关系链。如果原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足以影响最终产品的损害,因果关系链可以被打乱,但不会违反,因为无论二次自愿干预,义务在逻辑上可能属于第一个参与者。例如,当C用针刺伤V和滴血时,裂缝B的喉咙和B会在3分钟内死亡。虽然一滴血也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加速B的死亡,但C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是B的死亡原因。它不要求该行为是导致结果的唯一或主要原因,只要它实质性地(显著地)促成了结果的发生。

与因果关系有关的法律的基石规则是,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是造成有害后果的一个实质性和持续的有效原因。对结果发生的持续实质性贡献是使行为成为该结果的近因的基本要求。如果“实质性”意味着被告的行为不能是结果发生时的“最低限度”因素,或者被告的行为必须对结果的发生有“显著贡献”。其核心问题是,被告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的贡献是否足以公正地使他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法官在指导陪审团时,更像是用另一种抽象的语言来描述近因的基本特征,并且作为指导个别案件审判的教义标准,它显然缺乏清晰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在这一标准下,只要被告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有实质性的影响,并且在结果发生时仍然有效,那么其他因素是否对结果的发生贡献更大,似乎就无关紧要了。

4.3第一次行为是否仍然对伤害有影响

在史密斯一案中,在两名士兵的争吵中,被告用刺刀刺伤受害者,导致肺部被刺穿。受害者被送往救护车接受治疗。当时很忙的医务人员匆忙进行了检查,没有注意到伤害的严重程度,只对受害者短暂地进行了治疗。由于治疗不足,受害者在两小时后死亡。法官指出,如果在死亡时,最初的伤害仍然是“一个操作的原因和一个实质性的原因”,那么死亡可以适当地说是由伤害造成的,尽管事实上其他原因也在起作用。换句话说,只有当第二个原因足以将最初的伤害减少到单纯的一部分时,才可以说死亡不是由伤害造成的。

根据这一原则,在发生干预原因时,被告在对干预原因进行干预后仍对该原因承担责任,但被告以前的行为在有害结果的发生中仍起着“实质性的”作用。法院只需要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在最终结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不管干预的原因是否是导致最终结果的共同原因。

如果被告人先前的行为造成的危险在造成有害结果时已经消除,先前的有害行为已经停止影响,干预原因应当打破近因。在Rv的案例中。水。被告在一艘船上,与受害人五世在他旁边的一艘小船上就货物的费用发生了争执。沃特斯把船踢了出去,试图阻止一艘驳船走得太远,但失去了平衡,掉在水中淹死了。虽然悲剧不会发生没有被告的行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束的结果发生时,被告已经在一个安全的状态,是他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有害的结果,因此没有法律因果关系,被告不负责死亡的结果。

4.4行为人是否有防止干预发生的法律义务

被告有义务防止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某种有害结果的风险。在这种“风险”范围内,以前的行为与法律打算避免的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其结果是由于其他原因的干预而产生的结果。根据美国环境署的v。皇后汽车有限公司,被告皇后存储大量柴油在非法油箱和溢出的水龙头坦克没有锁定,没有障碍安装坦克,因此有一个恒定的风险,柴油会无意或意外逃离坦克和进入河流通过下水道。一天,一名破坏者故意打开溢流管道,让整个柴油箱逃逸,通过排水管道进入河流,造成河流污染。英国上议院裁定,皇后的行为与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污染构成了环境污染犯罪。在某些犯罪中,法律可能对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施加特殊义务,以防止某种结果,这种义务甚至可能包括采取措施防止他人造成这种有害结果的因素。如果在这样的进攻,被告未能履行职责防止导致他人造成这样一个有害的结果,发生对方的行为属于预防范围内的法律预见,它不打破原来的因果关系,被告仍然对最终结果负责。

5.忽视的医疗

本文试图对过失医疗进行具体的分类,因为这是刑法制度中一个有争议的课题。在介入的原因案件中,因果关系判断可能是规范的评价和价值判断,受常识和社会对政策问题的影响和支配。

5.1疏忽的医疗治疗永远不会打破原因的联系

英国上诉法院在1991年的柴郡一案中改变了立场,认为医疗过失,只要不是特别严重,并不会打破最初的因果关系。被告要对因医疗过失而直接造成的结果负责。帕金斯认为,不当的医疗治疗在人类经验中过于频繁,因此应该被认为是异常的。这似乎是疏忽或严重疏忽的处理都打破了因果链,这适合韧性和尊严。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给出“过失”的定义呢?如果它依赖于进化并受进化和变化,它是脆弱的、内在不可靠的法律和道德决定的基础。从根本上说,人类的问责取决于对社会生活中“正常”的可变评估。

由于该行业的性质和作用,政府政策需要单独处理干预医疗的活动。医生在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他们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他们的干预行为和其他测试一样被测试,随意的链接几乎总是被打破。如果他们害怕因为干预行为而被起诉,医生就不会处理非常困难的情况。医生应享有更大程度的独立性,他们在治疗期间的行为不应承担改变罪犯罪责的额外责任。

5.2疏忽的医疗中断在某些情况下造成联系

在R诉乔丹案中,被告用刀刺伤了受害人,并严重受伤。受害者在医院接受治疗,伤口已基本愈合,但他在入院8天后仍死亡。两名医学专家作证说,受害者的死亡的原因是使用羟四环素,以及医生大量静脉注射液体来对抗感染,这“显然是错误的”。法院裁定,“自然”治疗后的死亡率不会破坏因果线,但在这种情况下,手术过程并不正常。虽然他们没有描述一个例外,但他们澄清了“护理的两个独立和不同的特征,在医生看来,似乎是明显错误的概念。”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院的治疗低于预期的“正常标准”,受害者将不再对死亡结果负责。人们认为,当医疗实践中固有的大量风险和不确定性时,所有的医疗事故都可能中断因果关系,这作为一个政策问题,将导致许多行为者不受惩罚。

5.3如果治疗有善意和共同的技能和知识,就永远不要中断

斯蒂芬通常采用的方法:不合适或不正确的处理“诚信和常识”并不会切断因果关系。换句话说,这种关系必须被超过“正常的过失”所违反。过失可能存在重大。但是,如果在普通的事件中,最初的伤口是“致命的”,那么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就不应该切断因果链。

此外,不能得出结论,在任何医疗程序中,通常的事件过程将伴随最初的伤口。如果一个人在正常活动中造成不能死亡的伤害,而一个人受到的医疗照顾不足而导致其死亡,则不是造成死亡。

6.1其他异常行为和事件

异常事件导致不可预见的和独立于被告的行为。例如,如果动物不符合性质,动物的行为仍然可能代表一个介入的原因,尽管在因果关系上取决于被告的不当行为。关于异常事件的干预,出现了如何看待异常和自然环境的问题,因为所有这些都是一个视角的问题。AlanNorrie声称一个巧合的发生有4个特征:它肯定不会按照普通的规范发生,它很重要,它在没有人类贡献的情况下发生,它与第一个行为或事件是分开的。这些条款完全模棱两可,法院根据非法律理由作出裁决,并对可变的“正常”决定承担责任。

至于一个自然环境是否不正常,我们必须考虑到第一个演员的行为及其影响。这个例子就是哈特和荣誉主义:当受害者被地上倒下的树撞死时,被告不会对受害者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相比之下,被告的推搡使受害人摇摇晃晃地进入一棵腐烂的树,结果导致树倒塌并杀死受害人,被告被认为造成了死亡。这棵树的损失不是由被告造成的,而是由于它倒塌的事实,几乎没有造成什么干扰。

6.2共存的情况永远不会打破链条,“抓住你发现的受害者”

“你抓住受害者的样子。”意味着作为一个不规则或不可预测的人可能是瘦、皮肤、流血、癫痫、宗教谨慎或其他伤害,被告可能被认为是由于其通常无害的行为造成了广泛的损害。换句话说,受害者先前存在的健康问题通常不会破坏触发链。但在这一领域发展了理论不一致性。诺里认为,如果仅仅是一个条件是一个正常的特征,那么它就与因果关系链无关。

在这种情况下,预先存在的医疗状况确实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为它使不那么严重的行动(或“正常的非法行动”)的异常结果往往是不可预见的。这也不那么明确,禁止在被告行动之前发生的事件和声明在被告行动时发生的事件。人们必须同意,被告应注意到发生罕见情况的可能性和对受害者(有时甚至是对受害者本身)的风险评估。有很好的政策理由认为,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可能负有责任,但这些诉讼安慰了哈特和霍诺尔对什么似乎是巧合的研究。

7.结论

威廉·威尔逊教授指出,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受到对主观过错的评估的影响,法院更倾向于将因果责任归因于有过错的行为者。只有在被告有或应该预见到危险因素干预的情况下,才承认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在批评者看来,意图、鲁莽和过失的建立都要求被告对有害结果有预见或疏忽,而在因果关系判决中要求对干预因素的远见是重复和多余的。

干预因素改变了前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相关联系,因此是特殊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这也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发生时表现出较少的恶意,那么这个特定的因果关系因素的可能性就更小了,并且行为人将无法控制或掌握有害结果的出现,他的罪行将得到相应的评估。如果之前的行为和有害结果之间的联系非常薄弱,和其他行为或突然情况导致有害结果,将很难确定主观有罪的行为因此,刑事责任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谨慎对待,不是那么简单,考虑到因果关系和行为者的各个方面,有时其他代理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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