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一般是指,要求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的责任制度。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行为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欺诈,以及《侵权责任法》第4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的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除应向消费者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外,还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即“退一赔三”。因此,消费者能否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需要结合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进行分析。
关于欺诈的认定,通说认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构成欺诈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①欺诈人存在欺诈故意;
②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
③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④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欺诈行为,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第5、6、13条等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
如前所述,是否构成欺诈需结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仅存在欺诈行为尚不能完全等同于构成欺诈。但是,若消费者能够证明经营者确实存在上述欺诈行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经营者举证证明其实施此种行为并非是为了欺骗、误导消费者,否则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故意”进而认定构成欺诈,这无疑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而增加了经营者的法律风险。
此外,关于“知假买假”者能否以欺诈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存在一定争议。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法院较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保护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消费者,如果为生产经营或牟利而购买商品,不受该法保护。如何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应根据购买商品的性质、用途及数量等日常经验法则判断。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并非为生活消费的购买行为,如未能举证证明行为的合理性而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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